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 下载本文

三、商标的审查和核准程序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审查,主要针对的是申请书的填写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准确真实,手续是否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目的在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三)初步审定及公告 1.公告

发布公告的场所是《商标公告》,这是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专门刊登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权事宜行政通知的定期官方刊物。 2.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

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3. 对异议的处理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 商标审查核准程序后果

1.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2.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

(一)商标权的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续展的有效期仍然为10年,并且无限制的续展,因此使得商标权与专利权和著作财产权非常的不同,而成为一种相对永久性的权利。

商标所有人需要续展的,可以在商标有效期期满前12个月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在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还可以提出申请。

五、 注册商标的撤销

(一)注册商标撤销的定义

因商标使用人的原因,其注册商标被商标主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注册商标自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自撤销之日起消灭的情形。

(二)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 1.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六、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一)定义

由于注册商标注册时不具备法定的条件或侵犯了他人在先的权利,由特定的机关宣告注册商标自始无效的情形。 (二)无效的缘由

1.基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的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具备了商标法第10 、11 、12 条所规定的情况。例如使用了与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特征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称等等情况。

2.基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无效,在先权利包括:

(1)在先注册商标权。 (2)驰名商标。

(3)在先使用权。已经使用,并且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的商标,有权对抗他人的抢注行为。 (4)在先的著作权

(5)在先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等权利。

(三)无效宣告的程序

(1)商标局启动。注册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2)社会公众启动。 如果社会公众认为注册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

(3)利害关系人启动。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驰名商标所有人、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在先使用人等。

(四)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1. 基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的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不仅包括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驰名的范围限于相关公众。

2.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使用程度和范围;

3.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自身的显著性; 4.对商标宣传时间的长短、宣传程度和范围; 5.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纪录; 6.商标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1.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主管机关应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2.被动认定是指存在实际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有关机关就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保护进行认定。 我国现行的制度是被动认定模式。 (三)、驰名商标的反淡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