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江苏省B类安全员考试重点2015 下载本文

32.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33.法律的时间效力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生效时间,实效时间和溯及力问题。

34.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 35.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没有违法,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他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36.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多选 二,责任自负原则,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三责任平等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是应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

37.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38.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对被处罚对象而言则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3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类。

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40.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活动资格的处罚。

41.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的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42.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4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4.《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7号P58.P73

46.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47.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新增内容: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8.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新增内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9.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重点看第二、三条。

5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5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9.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62.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