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下载本文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同时应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指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工作的、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或者是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而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出现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明显的劳动者。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应急检查的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8.10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未成年工的身体、组织、器官尚未完全成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敏感,后果更严重,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注: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4.8.11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仅可能对劳动者本人产生职业病危害,也可能通过胎盘或哺乳影响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建立女职工档案,包括育龄女职工、孕期女职工或者哺乳期女职工。

孕期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的作业;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GB 18871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GBZ2.2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GB/T 3608 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氨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氮、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业;GBZ2.1所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工作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8.12 禁止使用童工

未满16周岁的童工其身体、组织、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敏感,后果更严重,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4.8.13 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应参照国家现有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应按国家标准将岗位津贴纳入职业卫生项目设计,进入概算,增加岗位职工生理健康保健投入,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生产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足额发放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保健费)的发放标准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4.8.14 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生产所使用的化学品有慢性毒性,尤其是有致畸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等时应积极对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4.8.15 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定期健康监护(医学随访)。 4.9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4.9.1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4.9.2 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应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

上述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安全有效,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4.9.3 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应急救提演练的周期应按照相关标准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分别管理,制定最低演练周期、演练要求及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应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4.10 职业卫生培训

4.10.1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同时还应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4.10.2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前或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做出明确规定。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劳动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岗。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4.10.3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做出明确规定。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周期。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4.11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4.11.1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当发现有职业病病人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4.11.2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4.11.3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出现职业病病人时,除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同时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4.11.4 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感到不适,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经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为了保证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11.5 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诊断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安排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 4.11.6 安排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康复疗养。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对职业病病人治疗、定期检查、康复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相关工作。 4.11.7 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经医治或康复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用人单位应为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工伤,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工作。 4.11.8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当劳动者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资料职业卫生资料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资料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接触史、上岗前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退休、离岗人员以及换岗(调离原单位)人员还需提供离岗后医学追踪观察资料。因工作场所突发意外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安全事故导致大范围环境污染的,其接触者还应提供应急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 4.12 群众监督

4.12.1 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企业工会应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

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4.12.2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要求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4.12.3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和职工代表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送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工会应监督检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会应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本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工会应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工会应宣传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维权意识和技能。

工会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接受劳动者投诉,并同有关各方协调,维护努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改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按照工程管理权限,依法通知本单位工会和报请上级工会组织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 4.12.4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认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利。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事日程,并作为“民主评议、厂务公开”的内容。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职工代表大会就批准与否进行表决。

用人单位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规划、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措施、劳动者培训、预决算等重大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视察、督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职工代表就职业安全卫生的问题提出质询,用人单位应子以郑重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