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00号
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湖南、四川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初步规范了华中区域电力调度行为,提高了发电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和参与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华中电监局在总结前期试运行经验,广泛听取各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订相关条款,形成?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两个细则?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电网企业在8月30日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的修改及调试工作。
?两个细则?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华中电监局市场与价财监管处反馈。联系人:董小寒 027-8871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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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主题词:发电 并网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国家电监会市场监管部。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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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调的并网发电厂。其中,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参与辅助服务,不参与结算。
第四条 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负责实施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等日常工作。
省电监办负责监管所在省电网辅助服务工作,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及其他省(市)电网辅助服务工作。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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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常规燃煤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50%,燃气机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间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一般为0.85-1.0,水电一般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一)自动发电控制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跟踪负荷曲线及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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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机组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发电机组在高峰时段内通过预留一定的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或迟相功率因数低于额定值(火电一般为0.85,水电一般为0.9)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无功服务。
第八条 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定期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 (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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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辅助服务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发电机组性能,合理调度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遵循“按需调度”和“三公”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补偿、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详细情况; (四)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对辅助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六)按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其它相关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二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造成基本辅助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需接受考核。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造成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达不到指定要求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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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发电控制按照单元(单机或全厂)跟踪负荷变化及区域控制偏差(ACE)的贡献量进行补偿。
2、单元AGC补偿费用(元)=AGC贡献量(MWh)×50元/MWh。 3、对满足调节性能要求的AGC调节过程进行补偿,调节过程的贡献量由被调用AGC控制单元的实际发电有功出力变化量△P与完成本次调节过程的时间△T计算得出,贡献量M=△P*T0*T0/△T ,取T0=300秒。
4、AGC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不满足?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要求的不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1、有偿调峰服务按机组计量。
2、有偿调峰补偿费用(元)=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MWh)×100元/MWh+启停调峰补偿费用(元)。
3、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为在调峰时实际发电出力曲线低于基本调峰规定最小出力的积分电量。
4、火电启停调峰按下列标准补偿: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0.5万元/万千瓦。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1万元/万千瓦。燃气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500元/万千瓦。
5、由于机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于基本调峰规定最小出力或机组停运的不在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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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旋转备用补偿:
1、旋转备用补偿费用(元)=旋转备用贡献量(MWh)×20元/MWh 2、旋转备用贡献量为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备用容量(以实际备用容量的权重计算指定备用容量)和提供备用时间的乘积,其中提供备用时间仅限定于高峰时段。
第十六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1、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
2、有偿无功补偿费用(元)=提供有偿无功电量(MVarh)×50元/MVarh。
3、有偿无功电量是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机组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从电力系统吸收的无功电量和比迟相额定功率因数(火电一般为0.85,水电一般为0.9)多向电力系统注入的无功电量。
4、水电机组在低负荷调相运行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其补偿费用(元) =Y(单位为MW),t
调相
调相
×PN×t
调相
,其中,PN为发电机组容量
调相
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Y
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20元/MWh。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黑启动机组,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发电公司签订黑启动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机组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对提供黑启动机组的改造新增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黑启动测试成本和人员培训成本等给予补偿。水电机组按2万元/月,其他机组按10万元/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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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于地区外来电(包括跨区域和跨省、市),视为购电省(市)的并网发电厂,原则上参加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并网机组必须接受电力调度能量管理系统(EMS)监视和控制,提供的辅助服务技术参数须经有资质试验单位校验确认。
第二十条 辅助服务统计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采集装臵数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和省(市)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省(市)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曲线、电网频率、电压曲线等。
第二十一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在各省(市)电网企业单独记帐,实行专项管理。发电厂所有考核费用全部用于补偿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电厂。以省(市)为单位实行收支平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不足部分按各电厂实际上网电量比例分摊,富余部分按考核电量等比例返还。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电厂上月并网运行应考核费用、全厂机组辅助服务应补偿费用及应分摊费用,计算出各电厂上月最终应获得或应支出的费用,由网、省(市)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关系,与发电企业月度电费一并结清。
当月无上网电量的自备电厂发生的考核费用由省(市)电网企业代其垫付,在其有上网电量后,电网企业从其电费中补扣代垫的资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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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试验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每月20日前,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直调机组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在“三公”调度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可以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每月25日前,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将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
第二十七条 每月28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电厂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调用、统计和考核等情况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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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参与考核,不参与结算。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省电监办负责对所在省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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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合理设臵黑启动电源,制定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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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和实施必要的黑启动试验。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内部黑启动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并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不含计划检修),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0.1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隐瞒不报的,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每小时0.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对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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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考核。
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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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100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如下表:
表1 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
额定容量 200MW以下 200MW(含)~300MW 300MW(含)~600MW 600MW及以上
允许强迫停运次数(次/年) 2 2 2 2 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年) 144 168 180 220 水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以全厂为单位进行统计和考核,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0.5台次/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为30小时/台。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实施如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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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的并网发电厂消缺时段免于考核。但消缺工期超出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工期时,超出计划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2、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时,并网发电厂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电力调度机构核查清楚原因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
3、机组未在调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网的,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按照曲线偏差考核。机组无法开出的,电力调度机构核查清楚原因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
4、非计划停运次数按年度考核,以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基数,每超过允许次数1次,按机组容量×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5、非计划停运时间按年度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机组额定容量×[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最高不超过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的1.1倍。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正),电力调度机构修改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30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紧急情况除外)。
电力调度机构对日发电计划偏差实施如下考核:
1、电网频率正常,实际出力偏离机组额定容量±2%及以上,记偏差部分电量为考核电量;
2、当频率在49.90赫兹以下时,低于有功计划曲线而少发电量按2倍记为考核电量;当频率在50.10赫兹以上时,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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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计划曲线而多发电量按2倍记为考核电量;
3、机组没有按照调度指令时间停运,将其后过程中发生的曲线偏差电量记为考核电量。
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调度机构调整负荷曲线后, 火电30分钟(水电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2、火电机组开停机过程中出力不足额定容量的50%,水电厂全厂出力计划低于最大单机最低振动区上限;
3、AGC投入运行期间出现的偏差(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除外);
4、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已经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后,不再进行曲线偏差考核;
5、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40MW及以上非贯流式水电机组(经调度机构认可不需参与AGC调整的机组除外)应具有AGC功能。并网发电机组AGC的投运率和调节精度、调节范围、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要求。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等。
1、AGC的月投运率必须达到90%以上。每低于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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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5万千瓦时。经调度机构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
2、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投入AGC,无法投入AGC功能或AGC调节性能不满足表2、表3中任一项基本要求,每日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每月由电力调度机构对所有机组AGC控制单元的调节性能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及时在“三公”调度网站上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表2 火电机组AGC调节性能要求
额定容量 调节范围下调节范围上限(额调节速度(每分钟额定容调节限(额定容量定容量的百分数) 量的百分数) 精度 的百分数) 75% 66% 100% 100% 2.0%/Min ±3% 100MW(含)~200MW 200MW(含)~300MW 2.0%/Min(直吹式制粉系±3% 统机组为1%/Min) 2.0%/Min(直吹式制粉系±3% 统机组为1%/Min) 2.0%/Min(直吹式制粉系±3% 统机组为1%/Min) 300MW(含)~600MW 60% 100% 600MW及以上 55% 100%
表3 水电机组AGC调节性能要求
调节形式 调节范围下限(额定调节范围上限(额调节速度(每分钟额定容量调节容量的百分数) 定容量的百分数) 的百分数) 精度 100% 100% 最大机组的80%/Min 60%/Min ±3% ±3% 全厂方式 机组最低振动区上限 单机方式 最低振动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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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导致机组AGC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不考核该机组AGC服务。
4、对于非传统类型机组(如循环硫化床机组、灯泡贯流式机组)的AGC 性能考核指标,以具备技术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的AGC 调节实验报告数据为准。
5、具备全厂AGC控制模式的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全厂AGC方式运行、考核。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2号)的技术要求。并网运行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次调频投运率;机组一次调频人工死区;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节幅度;机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
1、并网运行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纳入考核)。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5万千瓦时。
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小时)×100%/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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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
(3)直流锅炉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
(4)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内。 3、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 (1)火电机组速度变动率为4%~5%; (2)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不大于4%。 4、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
(1)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限制幅度为额定负荷的±10%;
(2)额定负荷5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
(3)额定负荷210~4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4)额定负荷100~20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
(5)额定负荷1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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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或水电调速器的转速死区) (1)电液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小于0.06%;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小于0.1%;
(3)水电机组调速器的转速死区小于0.04%。 6、响应行为
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行为包括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
(1)所有火电机组、额定水头在50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4秒;额定水头在50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10秒;
(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15秒内(直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25秒内达到)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
(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
7、以上2-6项中任一项不满足要求,每项次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励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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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通知单执行或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臵)状态和参数,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安全、经济的原则,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并网发电厂参与辅助服务的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月度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并网发电厂应具备AVC功能(经调度机构认可不需参与AVC调整的机组除外)并提供基本无功调节服务。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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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0.97-1.0)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因电厂自身原因,达不到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的,每日按1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2、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调度规程下达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并对电厂母线电压合格率进行考核。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应不小于99.9%,每降低0.1个百分点,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1-机组并网运行时月度母线电压不合格时间(小时)/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100%
电厂AVC月投运率必须达到90%以上。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经调度机构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
3、机组无功出力或进相深度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电压仍不合格,免于考核;
4、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期间电压曲线考核加倍;
5、全厂停电期间,免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基本调峰能力必须达到机组技术参数要求的指标。
常规燃煤机组和在非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50%, 燃气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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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积极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充分利用水能资源,尽可能减少弃水。
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在调度指令要求机组提供基本调峰服务,但机组无法满足基本技术要求时,每台次按缺额容量×调度要求调峰时间(小时)×2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机组自行占用备用容量的,按照缺额容量×占用时间(小时)×2记为考核电量。
(三)检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统筹安排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及其外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尽可能安排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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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二次设备的检修在检修工期和停电范围等方面应统筹安排、统一考虑。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若无法安排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对推迟计划检修期间,发生发电厂的设备故障或影响本细则规定的指标完成时,不对该机组进行考核处理;由于推迟计划检修引起的发电设备故障(非电厂责任)而需增加计划检修项目、工期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批准其延长计划检修工期,并保证该机组计划检修工期增加不影响年度电量完成。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1、未按调度规程规定报送年、月、日检修计划; 2、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3、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4、擅自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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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划检修工作临时调整。 (四)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
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管理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臵和涉网定值等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
第三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设计选型应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有关规程规定,与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配臵、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同意,并报电力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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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臵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
4、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在工程的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电力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5、为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企业及时改造、更换到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6、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
7、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评价规程?以及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所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动作及投运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形成月报表,并报送电力调度机构。
8、并网发电厂应完成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含机组及系统故障录波)建设,满足所在电网的接口规约和数据传输模式,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规定、标准要求配臵,并应通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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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络无障碍地接入电力调度机构的故障信息系统。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误动、拒动,每次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未按规定投运(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除外)的,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考核电量;超出调度机构要求的整改期限,每天按2万千瓦时记考核电量;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越级动作,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3、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动作后,电厂不能在2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提供完整的保护动作报告和故障录波数据而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设备异常或缺陷,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5、并网发电厂不能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运行分析月报,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6、对以下管理要求未能达标者,每项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1)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臵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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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相匹配。
(3)并网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必须与系统保护相匹配。在系统状态改变时,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按时修改所辖保护的定值及运行状态。
7、以下要求未能达标者,每项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1)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99.5%。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
RMD=(TMD/SMD)×100%
式中:RMD为主保护月投运率;
TMD为主保护装臵该月处于运行状态的时间; SMD为主保护装臵该月应运行时间。
(2)安全自动装臵月投运率≥99%。安全自动装臵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
RSS=(TSS/SSS)×100%
式中:RSS为安全自动装臵月投运率;
TSS为安全自动装臵该月处于运行状态时间; SSS为安全自动装臵该月应运行时间。
(3)故障录波月完好率≥98 %。故障录波月完好率计算公式为:
RSR=(NSR/NR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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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SR为故障录波月完好率; NSR为该月故障录波完好次数; NRE为该月故障录波应评价次数。
8、由于并网电厂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异常,造成涉网一次设备被迫停运,每次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臵及运行应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电力调度机构应具备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设在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应配臵独立的通信专用电源系统,当交流电源中断时,为保证通信设备可靠供电,通信专用蓄电池组的供电能力不少于8小时。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含通信电源系统)应具备完善的通信监测系统和必需的声响告警装臵,监控信号应接入到电厂综合监控系统或有人值班处。
3、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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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和调度电话运行指标应达到电力调度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微波设备月运行率、载波设备月运行率、光纤设备月运行率、调度程控交换机和调度电话月运行率不低于99.95%,调度电话月可通率不低于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通信电路(微波、载波、光纤、交换机设备)运行率={1-Σ[中断路数(路)×电路故障时间(min)]/[实用路数(路)×全月日历时间(min)]}×100%。
调度电话月可通率={1-Σ[中断路数(路)×电路故障时间(min)]/[实用路数(路)×全月日历时间(min)]}×100%。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线路主保护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 小时,或引起安全自动装臵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 小时,每次按2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臵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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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臵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可抗力除外),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臵误动、拒动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引起调度自动化或调度电话业务中断时间4 小时以上的; (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 (5)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关联的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
(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
(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 5、并网发电厂至电力调度机构不具备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要求的,必须在调度机构下达整改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按2 万千瓦时/月记考核电量。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电力调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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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
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
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
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备独立的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或一路专线一路调度数据网通道。电厂端接入的远动信息应满足调度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应采用两路完全独立的供电电源。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电力监管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并网发电厂应在发电机组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臵,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系统。
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有关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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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
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应向电力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必要的远动信息。对远动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数据每日按0.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Ⅰ、Ⅱ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如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如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3、并网发电厂未经调度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4、并网发电厂远程终端装臵、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考核: (1)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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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量;
(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5、调度数据网络厂站端可用率应达到99%以上,每降低1 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1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并及时将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03)、?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并报电力调度机构审备,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涉网定值。电力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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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50MW水电机组原则上应配臵PSS装臵,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臵PSS装臵。
3、新机组并网前,发电厂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机组励磁系统型号、传递函数模型及相关设计参数,在机组满负荷试运行前,应进行励磁系统参数实测,实测结果在试验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电力调度机构。
4、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应具备进相运行能力,在额定有功出力时,功率因数可达到超前0.95以上;50MW及以上水轮发电机和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标称响应不低于2单位/秒;快速可控硅强行励磁上升时间不大于0.08秒;自并励励磁系统的延迟时间不大于0.03秒;自动励磁调节系统应保证机端调压精度优于1%;励磁系统年强迫停运率不大于0.5%;水电机组PSS在机组有功出力从零到满载的范围内,PSS应能可靠投入,并不出现反调现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应配臵而未配臵PSS装臵的机组,每月按该机组容量×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和PSS月投运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该机组容量×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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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电机组强励倍数不小于1.8倍,水电机组强励倍数不小于2.0倍,达不到要求的,每月按该机组容量×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0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臵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实测结果在试验完成后一个月内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电力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2、并网发电厂在商业化运行前应与EMS系统联调试验,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由电力监管机构要求限期整改。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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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臵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臵的热稳定容量。
4、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命令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不小于99%,预试完成率为100%,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为100%。不能完成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及时报告对电厂发电能力及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情况;定期报送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气象水文趋势预报、年度运行方式等。每迟报或漏报一项,按1万千瓦时记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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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量。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电力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及水电厂应加强水调自动化系统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自动传送水库运行相关信息,保证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保证上传信息的准时、合格,否则每次按2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3、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电力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九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的基本原则: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每月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对发电厂进行考核;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电量最大的一款;考核电量和考核费用分省(市)单独记帐。
第四十条 发电厂应考核费用和省(市)发电厂考核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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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计算公式为:
Xi?Qi?Pi
X??Xi?1Ni
其中,
Pi: 当月本发电厂平均上网结算电价; Qi: 考核电量;
Xi: 发电厂应考核费用; X: 省(市)发电厂考核总费用;
N: 省(市)参加考核电厂个数;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费用全部作为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来源之一。具体管理办法见?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实施其直调电厂的日常统计和考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月20日在“三公”调度门户网站上披露所有机组上月并网运行管理统计和考核结果。其中与机组辅助服务有关的一次调频、AGC、调峰、备用和黑启动等,按照?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可以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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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答复。
每月25日,电力调度机构将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统计和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每月28日,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结果生效,并在电力监管机构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监 管
第四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考核电量、考核费用及其使用情况,由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四十四条 发电厂对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统计结果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由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按照?华中区域?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备案管理及检查暂行办法?(华中电监市场?2006?125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立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三公”调度交易情况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和厂网电费结算情况报告内容及格式?(办市场?2007?179号)和?华中区域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华中电监市场?2006?124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厂网联席会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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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3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电力企业统一建设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技术支持系统。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按要求分别配套建设。运行考核技术支持系统建成后,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按照管辖范围负责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各省(市)现有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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