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载本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 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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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防止其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侵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办案规定,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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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 公安厅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防止其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侵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办案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传统方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确保他人身份信息不被犯罪嫌疑人冒用。

各级公安机关情报、网安、刑事技术、户政、派出所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为办案部门查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提供支撑。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嫌疑人身份核实工作。

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以下内容并记入笔录:“你应如实供述本人身份情况,你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将不计算羁押期限,从查清你的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你清楚了吗?”

三、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等生物信息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填写《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并附卷,可不用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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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所在地派出所函调其户籍信息。

(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通过居民身份证内登记指纹可查实被抓获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根据核实情况填写《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由核实民警和审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通过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平台或鉴定技术对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等生物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根据比对结果出具《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由比对民警和审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虹膜、掌纹等其他生物信息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根据核实结果出具《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由核实民警和审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核实单位公章。

办案民警可以通过人脸识别、轨迹排查、数据比对等信息技术辅助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四、经比对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应当按照本意见附件要求制作《犯罪嫌疑人身份协查函》,通过广东省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或邮寄方式向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包括本人户籍照片)和户内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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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犯罪嫌疑人身份协查函》后,应当在7日内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意见附件要求填写《协查复函》回复。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调取记录和收到的《协查复函》应当附卷。

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经比对不能确认身份且没有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查复函》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派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户籍信息所在地做进一步的核查,当地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

五、按照本意见第三点、第四点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仍不能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呈捕、移送起诉,并按以下规定录入有关信息系统:

(一)如犯罪嫌疑人仅自报姓名,其他信息不详的,在录入系统以及呈报审批时应当在姓名后面注明“身份无法确查”[如:张三(身份无法确查)]。

(二)如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但经查询其自报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相符,在录入系统以及呈报审批时只填写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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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后面注明“身份无法确查”,不能录入、使用其自报的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三)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提供任何个人信息,且通过数据库比对无法查明其身份的,应当在15个汉字字符以内,采用办案单位加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号命名[如:越秀分局华乐派出所可按“越秀华乐01号(身份无法确查)”命名]。

六、看守所对办案部门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采集其指纹、人脸等信息并建档入库,以备需要对身份信息作出更改时进行生物信息比对。

看守所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在押人员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嫌疑的,应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进行核查。确属冒用的,办案部门查明后应及时更改犯罪嫌疑人信息,并告知看守所作出相应的修改。

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有假冒嫌疑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核查,也可以自行调查。自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制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身份核查告知书》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办案部门及看守所,并由办案部门、看守所作出相应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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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刑事诉讼终结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有关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的举报、投诉或者发现有冒用嫌疑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原办案单位核查。公安机关或其他原办案单位查实确属冒用的,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制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身份核查告知书》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核查情况。被告知单位收到核查告知书后,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九、内地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外国公民护照号码属于本意见所称的身份证件号码。

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核实违法嫌疑人身份。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式样) 2.犯罪嫌疑人身份协查函(式样) 3.协查复函(式样)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身份核查告知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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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

××××年××月××日,我单位通过××××××××(系统/技术)对自报姓名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纹/DNA/××)核查比对,该犯罪嫌疑人姓名为×××,身份证件号码为××××××××××××××××××。

核实(比对)人:×××、××× 审核负责人:×××

核实(比对)单位(印)

年 月 日

注:1. 办案部门可通过居民身份证内登记指纹进行比对,并出具本说明;刑事技术部门比对的,由刑事技术部门出具本说明; 2.(系统/技术)前填写用于比对使用的系统或技术名称;3. (指纹/DNA/××)中选择比对的种类,××为其他生物信息比对种类;4.本说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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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犯罪嫌疑人身份协查函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兹有你辖区居民 ,曾用名 ,别名 ,绰号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户籍/住址在你辖区 ,(自报/经查)其本人公民身份号码 ,其父亲 (公民身份号码

),其母亲 (公民身份号码 ),现因涉嫌 被我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现请贵所协查其真实身份、家庭情况、有无前科,并将协查结果在收到后7日内填写《协查复函》并寄回我所(队)。若有前科,请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复印一并寄回我所(队)。

办案部门(印)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回寄地址: 邮政编码: 此函交协查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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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协查复函

×××××(办案单位):

你单位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 身份材料的公函已收到。现将调查结果答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 姓名 职业 父亲:×××,××岁 母亲:×××,××岁 … 1.于X年X月X日,因XX罪被法院判处。 犯罪嫌疑人近2. 期正面照(由办3. 案部门提供)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籍贯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住址 家庭情况 违法 犯罪 经历 右侧照片 亲友辨认 情况

右侧照片经×××、×××辨认。 9

□查无此人。

年 月 日

(协查单位户籍专用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此函由协查单位填写后退回附卷(表格空间不够的,请在表后另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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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身份核查告知书

(副 本)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我单位办(审)理的××××××××案件,因自报姓名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冒用他人身份的嫌疑。经核查,该人的真实姓名为××××,户籍住址为××××××××××××××××,身份证件号码为××××××××××××××××(或该人身份无法查明,现以××××移诉/起诉/审判)。

告知单位 (印)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已收到 收件人:

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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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身份核查告知书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我单位办(审)理的 ××××××××案件,因自报姓名为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冒用他人身份的嫌疑。经核查,该人的真实姓名为××××,户籍住址为××××××××××××××××,身份证件号码为××××××××××××××××(或该人身份无法查明,现以××××移诉/起诉/审判)。

告知单位(印)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此联交被告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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