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030105-030124民商经济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2013 培养方案 下载本文

3.国际环境法学。该方向以国际化的视角,将环境保护作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探索在国际合作层面的环境保护机制。

三、学制及学习年限

1.基准学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年。课程学习应在一年或一年半内完成。

2.完成培养计划,成绩特别优秀,并撰写完成学位论文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课程学分修满后未完成学位论文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提前一年离校;提前离校学生的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应届生可延长至五年,在职人员可延长至六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返校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4.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不少于19学分。博士研究生在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后,方能进入论文阶段。

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培养目标的要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如下:

(一)学位公共课(7学分)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第一外语 方法论

36课时 2学分

72课时 4学分 18课时 1学分

(二)学位专业课(不少于8学分)

1. 集体指导课:环境资源法重要和前沿课题研究 72课时 4学分 2. 导师指导课

(1)中国环境法治重大理论研究(为环境法方向) 72课时 4学分 (2)自然资源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为自然资源法方向)72课时 4学分 (3)国际环境法的新发展(为国际环境法方向) 72课时 4学分 集体指导课采用讲授、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本专业导师的研究优势,综合展现环境与资源法学前沿最新研究成果与研究发展动态。

导师指导课由博士生导师个人独立开设,可以通过问题引导、专题研究等形式授课,也可以以科研课题带动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面授教学。

学位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参考书目、上课形式和考核方式均在开课前向博士研究生明确。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

(三)前沿讲座(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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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研究生的视野,促进研究生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的进展,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听学术前沿讲座至少6次,计2学分,由导师负责考查。

(四)读书报告(2学分)

导师在指导博士生学习过程中,应对博士生提出读书要求,并组织博士生在本学科或学科方向做读书报告4次,计2学分。

(五)补修课(4学分)

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2门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基础课程。补修课学分不得代替其他课程学习学分。

(1)环境法学 2学分 (2)导师根据考生情况在培养方案中确定1门补修课程 2学分 (六)其他教学环节 1.科研论文(2学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应在第一和第二学年的每个学期分别提交至少一篇研究论文或高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导师评阅后,计2学分,该学分单独计算,不计入课程学分。

2.社会实践(36课时)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共36学时。由导师根据博士生培养计划组织实施。 3.课题研究

课题研究应贯穿于博士生培养的整个过程。导师应创造条件,鼓励博士生参与课题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明显成绩的,经导师认可,奖励4学分;参加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明显成绩的,经导师认可,奖励2学分;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独立撰写并在国家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者,奖励6学分,独立撰写并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奖励4学分。奖励学分可以累计,但不得代替相应的学位课学分要求。

六、培养方式

1.实行博士研究生导师个人负责与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小组由博士研究生导师学科带头人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和副教授参加,发挥导师个人特长与整个学科师资力量的整体优势,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聘请实际工作部门中有较高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协助指导。

2.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以课程教学为辅。博士研究生应认真研读导师指定的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经典著作,及时了解本专业的理论热点问题,把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通过读书报告的形式提出对有关著作及其理论观点的看法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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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课程的教学一般采用研讨的方式,围绕本专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博士研究生准备主题发言,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

4.博士研究生应当参加导师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培养和提高进行独立科研的能力,并拿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三年内至少公开发表三篇学术论文,总字数不得低于三万字。

5.导师尽可能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国内、国际交流和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的机会,指导博士研究生申请课题、进行专题论文撰写。

6.在导师指导下,以各种方式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活动,提高博士研究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以及从事环境法律实务的能力。

七、质量标准

导师负责制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对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情况、课题研究、科研成果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

博士生的课程考核、学科综合考评与中期考核、博士论文开题等由博士点统一组织。

博士点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并对毕业生专业能力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反馈毕业研究生的意见建议。

博士生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1. 博士研究生养成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内做出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

2.博士研究生能够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3.博士研究生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际上环境法学的最新进展,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从事学术研究及对外交流。

八、考核方式

1.专业课程考试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进行。 2.学位课考试采取笔试或口试的方式。口试至少应由三位教授或者副教授组成的考试小组进行。

3.博士研究生应当撰写相关的专题论文和学年论文作为科研能力的考核。 4.博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半或者二年时,应当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至少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进行。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1.博士研究生必须通过中期考核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的写作阶段。 2.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必须在本专业范围之内。选题力求站在专业领域的前沿,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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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3.在论文选题、拟定大纲、详细提纲和完成初稿阶段,博士研究生应主动征求导师的意见,导师应当给予精心指导,严把论文质量关。

4.学位论文必须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 5.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质量应达到国家学位条例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字数一般控制在10~15万字左右。学位论文完成后,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定稿打印。

十、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一)学位申请材料齐全,内容详实,符合研究生院规定条件者,方可组织答辩。

(二)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五位以上的奇数组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答辩和评议。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参考书目 (一)基础理论类

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2.(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5.(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6.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7. 沃尔泽:《正义诸领域》,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8. 丹皮尔:《科学史》,李衍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9.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0.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1. 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睦茂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12. (美)唐纳德·沃斯特:《自然的经济体系----生态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3. 尼布尔:《道德的人与非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4. 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15. 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1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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