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030105-030124民商经济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2013 培养方案 下载本文

1.民法基础理论 2学分 2.由导师根据培养计划指定书目 2学分 (六)其他教学环节

1.科研论文(2学分)

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应在第一和第二学年的每个学期分别提交至少一篇研究论文或高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导师评阅后,计2学分,该学分单独计算,不计入课程学分。

2.社会实践(36课时)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共36学时。由导师根据博士生培养计划组织实施,不计学分。

3.课题研究

课题研究应贯穿于博士生培养的整个过程。导师应创造条件,鼓励博士生参与课题研究。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行为或成果者,给予学分奖励:

(1)参加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明显成绩的,经导师认可,奖励4学分。 (2)参加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明显成绩的,经导师认可,奖励2学分。 (3)独立撰写并在国家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者,奖励6学分。 (4)独立撰写并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者,奖励4学分。 奖励学分可以累计,但不得代替相应的学位课学分要求。 六、培养方式

1.取消博士研究生上大课的方式,而直接由自己所选任的导师结合其研究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以突出学术个性的培养。

2.博士生直接参加各个研究所的科研活动,并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在科研过程中指导博士生。

3.加强各个法律院校之间的横向联系,多请外校的著名学者与专家进行讲座,拓宽学术视野。

4.如果对博士生的培养需要研究所集体指导的,导师可向研究所提出申请,由研究所统一组织,导师也可以自行组织,以发挥优势学科的力量。

七、质量标准

1. 博士研究生养成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内做出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

2.博士研究生能够运用知识产权法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3.博士研究生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际上知识产权法的最新进展,能够熟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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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从事学术研究和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八、考核方式

1.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可采用面试、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对博士研究生的专业课程考试设置专业课程考试委员会,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集体的学术优势与其他综合优势,着重考察博士生的创造性思维与创新能力,以及把握本学科前沿问题的能力。

2.对博士生的科研能力与科研成果的考核采取撰写专题论文、学期论文的方式进行,在中期考核前,博士生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科研成果不少于一万五千字。

3.对博士生进行全面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的时间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中期考核由三位以上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方式有笔试和口试两种,中期考核的成绩由考核委员会专家集体作出。

九、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撰写

1.选题:应当鼓励学生自己主动地选择论文题目,而不是由导师命题作文。但导师应当对论文题目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进行把关。如果导师认为需要作开题报告的,应当向所在研究所提出申请,由研究所统一安排,导师也可以自行安排。通过中期考核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的前提。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是知识产权法专业范围内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课题,应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

2.写作:学位论文大纲需经导师审阅,博士生指导小组集体讨论,要进行开题报告。论文写作前,要到实际部门调查、搜集资料。学位论文须在导师的精心指导下独立完成,在第五学期末定稿。论文字数应达到十二万字左右。

十、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一)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评议:论文评议应当由各个学院统一进行,即统一在本校与外校委托同行专业匿名(论文上不得出现学生名字与指导导师名字)评议,学生本人不得向评议人寄送论文。

2.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必须有2-3名以上外请教授,以严格把握博士研究生质量。答辩委员会由各个学院统一组成,而不得由导师自行组成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度,导师不得参加自己学生论文的答辩,或者以其他方式对答辩委员会施加影响。

3.论文送交:任何一个答辩的博士生,应当在距其答辩日期不少于45天的时间交给学院负责答辩的研究生办公室。学院负责答辩的研究生办公室应当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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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答辩日期不少于40天的时间交给各个答辩教师。交付日期由学院负责答辩的研究生办公室统一登记。如果答辩人不在上述规定期间内交付论文的,视为放弃此次答辩。

(二)学位授予

博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参考文献

(一)法哲学及相关学科(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学方法论等)著作: 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德)凯尔森著,沈宗林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美)德沃金著,李常青、徐宗英译:《法律的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4.(德)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律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5.(德)马克斯·韦伯著,杨富斌译:《社会科学方法论》,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6.(美)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7.(美)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8.(美)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9.(美)米尔恩著,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0.(德)黑格尔著,杨东柱等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11.(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德)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14.(美)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美)罗尔斯著,何怀荣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6.(英)丹宁著,刘庸安、李燕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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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德)魏德士著,丁晓春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版。 18.(德)霍恩著,罗莉译:《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9.(古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20.(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1.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2.(美)波斯纳著,蒋兆康、林毅夫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3.(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4.(美)科斯、诺斯等著,胡庄君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5.(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6.钱弘道著:《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7.高德步著:《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

29.(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30.(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1.(美)庞德著,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32.(英)彼德·斯坦等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3.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4.柯武钢、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二)民商法类著作(民法总论、民法分则、商法总论等) 1.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 3.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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