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030105-030124民商经济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2013 培养方案 下载本文

民商经济法学院

民商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5

一、学科、专业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是国内高校中最早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之一。它拥有一支学缘结构多元、学科方向齐全、梯队健全、人数众多且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在国内法学界享有盛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专业主要包括民法、商法等研究方向,它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尤其强调学术能力的培养,同时它也利用该专业与市场经济的密切关系,致力于为实务部门培养高端法律人才。

二、培养目标 1.品德要求

培养品德端正、精神健康向上、有为社会、为人民贡献的良好品德,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2.素质要求

培养具备扎实基本功、坚实理论基础与良好科研能力的研究型人才。民商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应掌握博大精深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与研究方法,做到融会贯通。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外语,结合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在本专业领域完成具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立法活动以及司法实践的能力。

三、研究方向

1.民法学。民法学是民商法学专业的基础研究方向,它以完整的民法体系为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格权等内容。

2.商法学。商法学方向研究与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领域,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等。

3.亲属法。该研究方向主要以亲属法(婚姻家庭法)为研究对象,在兼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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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系协调的同时,着眼于该法域特殊问题的研究

4.罗马法。该方向主要研究古代罗马私法及其对近现代民法的影响 5.破产法。该方向主要研究破产与重整法律制度。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1.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3-4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4年。如果学位论文未按期完成,经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及学院批准,并经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申请延期答辩和毕业,应届生可延长至5年,在职人员可延长至6年。在依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与程序申请返校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方可毕业,获得博士学位。

2.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与学分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不少于17学分。博士研究生只有在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后,才能进入论文阶段。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及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如下:

(一)学位公共课(不少于7学分)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36课时 2学分 2.第一外语课 72课时 3学分 3.方法论 18课时 1学分 (二)学位专业课(不少于8学分)

1.民商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72课时 4学分 2.民商法前沿与立法研究 72课时 4学分 上述学位专业课采用集体指导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授课方法。其中,集体指导课采用讲授、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本专业导师的研究优势;导师指导课由博士生导师个人独立开设,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增强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水平。

学位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参考书目、上课形式和考核方式均在开课前向博士研究生明确。

(三)前沿讲座(2学分)

为拓宽研究生的视野,促进研究生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的进展,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听学术前沿讲座至少6次,计2学分,由导师负责考查。

(四)读书报告(2学分)

导师在指导博士生学习过程中,应对博士生提出读书要求,并组织博士生在本学科或学科方向至少做读书报告两次,计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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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修课(4学分)

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2门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基础课程。补修课学分不得代替其他课程学习学分。

1.民商法基础理论 2学分 2.由导师根据培养计划指定书目 2学分 (六)其他教学环节 1.科研论文(2学分)

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应在第一和第二学年的每个学期分别提交至少一篇研究论文或高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导师评阅后,计2学分,该学分单独计算,不计入课程学分。

2.社会实践(36课时)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共36学时。由导师根据博士生培养计划组织实施,不计学分。

3.课题研究

课题研究应贯穿于博士生培养的整个过程。导师应创造条件,鼓励博士生参与课题研究。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行为或成果者,给予学分奖励:

(1)参加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明显成绩的,经导师认可,奖励4学分。 (2)参加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明显成绩的,经导师认可,奖励2学分。 (3)独立撰写并在国家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者,奖励6学分。 (4)独立撰写并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者,奖励4学分。 奖励学分可以累计,但不得代替相应的学位课学分要求。 六、培养方式

1.取消博士研究生上大课的方式,而直接由自己所选任的导师结合其研究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以突出学术个性的培养。

2.博士生直接参加各个研究所的科研活动,并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在科研过程中指导博士生。

3.加强各个法律院校之间的横向联系,多请外校的著名学者与专家进行讲座,拓宽学术视野。

4.如果对博士生的培养需要研究所集体指导的,导师可向研究所提出申请,由研究所统一组织,导师也可以自行组织,以发挥优势学科的力量。

七、质量标准

1. 博士研究生养成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内做出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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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士研究生能够运用民商法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3.博士研究生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外民商法学的最新进展,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从事学术研究。

八、考核方式

1.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可采用面试、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对博士研究生生的专业课程考试设置专业课程考试委员会,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集体的学术优势与其他综合优势,着重考察博士生的创造性思维与创新能力,以及把握本学科前沿问题的能力。

2.对博士生的科研能力与科研成果的考核采取撰写专题论文、学期论文的方式进行,在中期考核前,博士生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科研成果不少于一万五千字。

3.对博士生进行全面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的时间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中期考核由三位以上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方式有笔试和口试两种,中期考核的成绩由考核委员会专家集体作出。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1.选题:应当鼓励学生自己主动地选择论文题目,而不是由导师命题作文。但导师应当对论文题目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进行把关。如果导师认为需要作开题报告的,应当向所在研究所提出申请,由研究所统一安排,导师也可以自行安排。通过中期考核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的前提。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是民商法学专业范围内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课题,应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

2.写作:学位论文大纲需经导师审阅,博士生指导小组集体讨论,要进行开题报告。论文写作前,要到实际部门调查、搜集资料。学位论文须在导师的精心指导下独立完成,在第五学期末定稿。论文字数应达到十二万字左右。

十、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一)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评议:论文评议应当由各个学院统一进行,即统一在本校与外校委托同行专业匿名(论文上不得出现学生名字与指导导师名字)评议,学生本人不得向评议人寄送论文。

2.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必须有至少2-3名以上外请教授,以严格把握博士研究生质量。答辩委员会由各个学院统一组成,而不得由导师自行组成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度,导师不得参加自己学生论文的答辩,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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