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4.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适应路企直通运输需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5.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6.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8〕174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105号)等要求,专用线接轨报部审批前须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做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并提出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受理和审理专用线接轨项目,组织铁路局安监室、运输、货运、计统、多元处、合资铁路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专用线接轨方案、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审查;代局办理和签订接轨技术协议;协调设计和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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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协调办理有关交接、开通事宜。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专用线安全评估,铁路局施工安全监控办公室负责专用线接轨站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监督检查工作。铁路局运输处、货运处按分工负责专用线的开通手续和日常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专用线接轨建设应结合其地理位置、铁路运量、货物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根据铁路行业管理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对铁路运输的需要,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接轨申请与审理
第十四条 专用线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铁路局提出修建铁路专用线的接轨申请。接轨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同意文件,国家、省、市(地)、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支持性文件;
2.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铁路近、远期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建设项目综合运量的有关资料;
4.铁路装卸设备及能力情况,货物存(仓)储能力情况; 5.投资来源及筹措方式;
6.厂(场)址与铁路相关位置示意图,厂内布置及其它相关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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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时,业主单位应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接轨的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铁路局接到业主单位专用线接轨申请,组织总工程师室、运输、货运、计统、多元处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明确受理意见后,由总工程师室组织开展专用线接轨项目审理工作。对较复杂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开展接轨方案研究。方案研究工作应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咨询资质,并能较全面了解我局运营管理要求和掌握运输组织、铁路建设相关规定的咨询单位组织进行,并提交《方案研究报告》。铁路局可根据《方案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经研究后出具铁路专用线接轨建设意向性意见,作为对专用线建设项目支持的原则性文件。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洽铁路局按照有关程序委托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铁路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并经审查形成意见。
业主单位与铁路局就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铁路局依照上述意见,向业主单位出具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意见函,并抄报铁道部。
第十七条 业主单位应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的有关要求,向铁道部提出专用线接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取得铁道部对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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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后,应洽铁路局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铁路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专用线的勘察设计。
对工程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专用线建设项目应开展初步设计。所有专用线建设项目都应开展施工图设计。
专用线工程设计由铁路局组织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须与铁路局依据铁道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设计审查意见签订《专用线接轨技术协议》。其中,合资铁路接轨专用线由业主单位与合资铁路公司签订《专用线接轨技术协议》并报铁路局(总工室)核备。
《专用线接轨技术协议》是专用线接轨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之处应由协议双方共同研究确定。
《专用线接轨技术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在协议生效后三年内未进行下阶段工作的,协议自行废止。如再需建设时,须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 凡超过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满而尚未开工的项目,如再需建设时,须重新办理接轨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已开工建设但不能按期建成的专用线,应在有效期届满50日前向铁路局提出延期报告和延期分析材料,铁路局出具同意延期意见后,由业主单位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长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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