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桁架(包括空间桁架)的受压腹杆,当其内力等于或小于承载能力的50%时,容许长细比值可取为200。
第5.3.8条 受拉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5.3.8的容许值。
注:①承受静力荷载的结构中,可仅计算受拉构件在竖向平面内的长细比。
②在直接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计算单角钢受拉构件的长细比时,应采用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在计算单角钢 交叉受拉杆件平面外的长细比时,应采用与角钢肢边平行轴的回转半径。 ③中、重级工作制吊车桁架下弦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200。
④在设有夹钳吊车或刚性料耙吊车的厂房中,支撑(表中第2项除外)的长细比不宜超过300。 ⑤受拉构件在永久荷载与风荷载组合作用下受压时,其长细比不宜超过250。
第四节 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
第5.4.1条 在受压构件中,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b与其厚度t之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心受压构件:
式中λ——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当λ<30时,取λ=30;当λ>100时,
取λ=100。 二、压弯构件:
注:见第4.3.9条的注。
第5.4.2条 在工字形截面的受压构件中,腹板计算高度ho与其厚度tw之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心受压构件:
式中λ——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当λ<30时,取λ=30;当λ>100时, 取λ=100。
二、压弯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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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条 在箱形截面的受压构件中,受压翼缘的宽厚比应符合第4.3.9条的要求。 箱形截面受压构件的腹板计算高度ho与其厚度tw之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心受压构件,
第5.4.4条 在T形截面受压构件中,腹板高度与其厚度之比,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λ和αo分别按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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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疲劳计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如吊车梁、吊车桁架、工作平台梁等)及其连接,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等于或大于105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
第6.1.2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特殊条件(如构件表面温度大于150℃,处于海水腐蚀环境,焊后经热处理消除残余应力以及低周-高应变疲劳条件等)下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疲劳计算。
第6.1.3条 疲劳计算应采用容许应力幅法,应力按弹性状态计算,容许应力幅按构件和连接类别以及应力循环次数确定。在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
第二节 疲劳计算
第6.2.1条 对常幅(所有应力循环内的应力幅保持常量)疲劳,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第6.2.2条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和重级、中级工作制吊车桁架的疲劳可作为常幅疲劳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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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的容许应力幅是按公式(6.2.1-2)算得的。
第6.2.3条 对变幅(应力循环内的应力幅随机变化)疲劳,若能预测结构在使用寿命期间各种荷载的频率分布、应力幅水平以及频次分布总和所构成的设计应力谱,则可将其折算为等效常 幅疲劳,按下式进行计算:
第七章 连接计算
第一节 焊缝连接
第7.1.1条 对接焊缝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在对接接头和T形接头中,垂直于轴心拉力或轴心压力的对接焊缝,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N
二、在对接接头和T形接头中,承受弯矩和剪力共同作用的对接焊缝,其正应力和剪应力应分别进行计算。但在同时受有较大正应力和剪应力处(例如梁腹板横向对接焊缝的端部),应按下式计算折算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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