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领域高风险场所、岗位和工序监管要求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应设置为单层轻型结构厂房,厂房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距离应当达到标准要求。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7)《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技术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第一条: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第5.2条规定: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第5.2条规定: ①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②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6.1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刚劲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第6.1条规定:厂房内存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厂房应独立设置,与学校、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8)《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优先选用单层厂房,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当采用多层建筑时,多层建筑应当采用框架结构。金属制品加工与其他生产工序共用一个厂房的,金属制品加工区域应在厂房内靠外墙设置,并与其它区域用实体墙隔离。
整改措施: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厂房建筑物应当采用框架结构;
(3)厂房建筑五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置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介质不能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应独立使用。
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技术要求: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第二条规定: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1条规定: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6条规定: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联通;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尘系统应当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可燃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联互通;
(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第5.5.3条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粉尘或含尘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禁止合用一个除尘系统。
整改措施:
(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通过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控爆措施。
依据: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2)《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 (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 (4)《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 (6)《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
技术要求: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5条规定: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应采用惰化技术。惰化技术一般只能应用于封闭系统,如雷蒙磨机、煤粉制备系统;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7.5.1条规定: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7.3.1条规定:对特别危险的粉尘,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4)《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第9.13条规定: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应安设专用泄爆口,泄爆口位置、泄爆面积应符合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的相关规定;
(5)《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第5.2.1.1条规定:凡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固定式机械设备,宜采取防爆措施。当采用泄爆方式时,泄爆口宜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6)《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第5.4.1、5.4.4规定:粉尘系统应采用惰化气体作为干燥介质,负压系统磨煤机入口氧含量小于或等于8%,末端出口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2%,煤粉仓内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2%;
(7)《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第5.5条规定: ① 除压力容器外,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接的管道端部和管道的拐弯处均应设置足够面积的泄爆孔,其朝向应不致危害人员及其他设备。当需要设泄爆导管时,泄爆导管的长度不应超过导管直径的10倍;
② 容器、设备、管道和厂房的泄爆应按GB/T 15605进行设计; (8)《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第5.6条规定: ① 喷吹罐和喷吹管路应能够紧急自动切断;
② 输粉 、喷吹系统的供气(压缩空气或氮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间; ③ 工艺设备及管道的设计和配置,在保证生产需要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容器数量、缩小管道直径、减小管道长度、减少弯头数目,消除局部积粉,提高系统内的煤粉浓度等;
④ 制粉系统的煤气燃烧器、磨煤机、布袋收粉、制粉系统和喷吹系统的煤仓应设紧急充氮系统。
(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2条规定: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① 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② 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
③ 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④ 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⑤ 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
(10)《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干式除尘系统应当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或者多种组合的安全控爆措施。泄压装置的设置应当遵守《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等规定;
(11)《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第9.1.2条规定:具体内容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2条规定一致,因此参照技术要求(9)即可。
整改措施: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2)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4.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输送粉尘,同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范点燃源。
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技术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9.3.5条规定: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9.3.8条规定:要求除尘器和过滤器布置在负压段上,主要是为缩短含尘管道的长度,减少管道内的积尘,壁面因干式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火灾;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9.3.8条规定: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第6.9.13条规定: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5.1.5条规定:用于纤维或飞絮除尘的滤网应采用负压吸尘清灰方式;
(6)《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对粉尘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清扫。清扫粉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优先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整改措施: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即风机应安装在除尘器出风管上;
(2)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打磨、抛光作业场所除尘系统,严禁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3)对于粮食加工、纺织生产等涉及到粉料回收的生产工艺,如果采用正压送风,应当在风机前装设能有效除铁、除石子等硬物的装置,以防范这类异物与风机叶片撞击出现火花;同时应在除尘器进风侧主管上设置火花探测器,并配以喷淋灭火系统,以防止火花进入除尘器本体。
5.除尘系统禁止使用粉尘沉降室除尘,连接除尘器的进风管应采用横截面为圆型的钢制金属材料管道。
依据: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
技术要求: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第4.1.5条规定:收尘器箱体内不应存在任何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第4.6.3条规定:灰斗下部应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沉降室除尘不能满足;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4条规定: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相关规定;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9.3.9条规定: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7.1.2条规定:风管应采用钢制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料。连接除尘器的进风管应采用圆型横截面风管,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过采用湿式除尘工艺,作业工位吸尘罩或吸尘柜连接湿式除尘器的进风管长度小于3m可采用矩型或方型横截面风管。
整改措施: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采用干式除尘系统时,应禁止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
(2)除尘风道应采用金属管道作为除尘排风管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6.木质粉尘已使用干式除尘系统的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依据: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 (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技术要求: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第4.6.3条规定:灰斗下部应设置锁气泄灰装置;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5.1.6条规定: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尘器应当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的要求,除尘器运行工况应连续清灰、卸灰,应使除尘器内不堆积粉尘,并设置除尘器进出口压差、喷吹压力监测及报警装置和锁气卸灰装置故障报警装置,保证除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4条规定: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泄灰装置,同时设置泄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依据:
(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12476.1-2013 (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2-2010 (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技术要求:
(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1-2010第四条规定:当电气设备安装在20区时,应对设备的选择进行特殊考虑;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3.3条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所使用的电气设诶、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GB 12476.1-2013和GB 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必须符合GB 50058-2014的要求。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该工艺一般存在于大粉尘企业,若不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装置,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而深圳市像这种大型粉尘企业及工艺较少,是否同样需要采纳该条监管要求)。
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
(2)《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 (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 (4)《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
技术要求: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第三条规定: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2)《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第8.7条规定:磁选设备应定期检测,确保清除金属杂质的效果;
(3)《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第8.8条规定:粉碎机的喂料系统宜设置吸铁及重力沉降机构。
整改措施:
(1)在这些生产工艺前,必须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装置;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同时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2)为防止粉碎、研磨、造粒等生产工艺设备内部发生粉尘爆炸,应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设置温度、火花、氧含量浓度等检测装置,条件具备时,可采用惰化防爆技术,向设备内冲入N2、CO2等惰性气体。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依据:
(1)《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2条。
技术要求:
(1)《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2条规定: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整改措施:
(1)砂光机进料侧和出料口等部位需设置吸风管,降低砂光机砂光时内部的粉尘浓度;
(2)为防止砂光机砂光过程因温度过高、砂带跑偏等摩擦引燃的木质粉尘火星进入除尘器,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器,同时配以管道喷淋灭火系统,才能有效避免因砂光机导致的粉尘爆炸。
10.粉尘企业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制度应明确实施每班、每周、每月进行粉尘清扫的部位及区域,以及清扫过程的作业安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5)《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
技术要求: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8.3.1条规定: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对粉尘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清扫。清扫粉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优先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3)《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2.2.2条规定:制定完善粉尘清扫制度,明确清扫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清扫人员的职责等内容,交接班过程中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整改措施:
存在粉尘爆炸的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金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粉尘清扫制度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在对粮食粉尘涉爆区域进行设备设施维修、粉尘清理前,操作人员应考核上岗,具备一定的粉尘防爆知识后才能进行作业。
依据: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2)《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技术要求: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4.4条规定: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4.1条规定: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整改措施:
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对危险岗位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防爆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在进行设备设施维修时,使用防爆工具,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
12.铝镁及不锈钢等金属类粉尘应采用湿法除尘、收尘。
13.粉尘涉爆区域干式除尘器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4.企业厂房20区应建立粉尘自检制度,并建立台账,购买直读式粉尘浓度检测仪,以防粉尘浓度过高。
15.粉尘涉爆区域主设备电机应安装使用防爆电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