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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

目录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2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2 (二)证监会审核重点...3

二、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6 (一)需提供的材料...6 (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7

三、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合称“机构投资者”)之情形7 (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7

(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8

(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9 (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10

四、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11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11 (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11 (三)穿透核查要求...14

五、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18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18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18

六、声明..20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一) 一般性披露要求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以下简称“25号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以下简称“方案概要”);方案概要应当说明“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根据以往的案例经验即为核查发行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2、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3、根据25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该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

(1)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2)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3)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4)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二)证监会审核重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关于认购对象的审核重点如下:

1.认购对象合规性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律师须对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即须重点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2.认购资金来源问题 (1)证监会要求

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就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如下:

1)要求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合法的资金实力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要求核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伙人等的财产状况,核查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等。

2)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案例经验

根据既往的案例,对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时,主要依据的是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相关案例如下:

1)苏交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其通过认购对象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对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具体承诺摘抄如下:

“太仓铭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企业承诺资金来源均系本企业自有资金或股东借贷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企业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况。”

李XX(自然人):“本人承诺资金来源均系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本人及配偶王X共同拥有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均具有多年资本市场和投资经验,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和筹资能力。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苏交科在非公发行股票预案中对李XX资金来源的披露,亦摘抄上述承诺函的内容。

2)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认购对象相关承诺函中并没有对资金来源进行承诺。券商及律师对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披露仅依靠确认说明。

例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中对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披露:“根据各发行对象的确认,其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各发起对象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东方网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最终在2015年9月17日获得协会通过,并在2016年4月13日在巨潮网上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由上述苏交科及东方网络的案例可见,对资金来源的核查,目前的手段更多的还是依赖于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或情况说明。

3.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1],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同时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认购对象应要出具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4.资产份额锁定期问题

根据证监会网站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的《2015年6月1日——6月5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以下“《反馈意见》”)中载明的证监会曾经向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发出的反馈意见中,包含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在36个月锁定期内不能转让其相关资产份额或退出合伙的要求。

2015年10月28日中北京召开的保荐人代表人培训中,证监会提出六点窗口指导意见[2]。其中也提到了:“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本次窗口指导意见是前述《反馈意见》的继承与拓展。《反馈意见》中仅对合伙企业进行限制,而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窗口指导则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要求,即合伙企业、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人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我们通过对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进行分析,证实存在该要求。

此外,关于承诺“不得转让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的主体,是否仅为委托人和合伙人,是否需要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人进行同样的承诺,根据我们在查询的15个案例表明:仅委托人和合伙人承诺“不得转让产品或退出合伙”即可,

证监会在具体审核时,并没有要求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作出同样的承诺。具体案例情况见“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另外,公司作为认购对象的情形,证监会对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在锁定期内对外转让股权未作出明确要求。根据我们在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中,未发现认购对象为公司时,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情形。具体案例情况见“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目前法律法规关于认购对象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较少,实践操作中还要依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及窗口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认购对象进行核查。

二、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根据25号规则的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自然人的,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 3.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4.自然人入股或控制的企业及相关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说明:自然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5.自然人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6.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

7.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三、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合称“机构投资者”)之情形

根据上述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合伙企业、公司法人等机构投资者时,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2.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3.自设立之日起至目前的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登记信息一览表(工商简档)。 4.机构投资者拟投发行人的原因及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以借款出资的,需提供其取得资金的借款协议。

5.机构投资者拟对发行人投资所需要履行的授权、批准程序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投资管理/决策委员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等)。

6.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书面说明;内部组织机构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任命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

(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1.可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层层追溯的至自然人、国资委、上市公司、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股权结构,需标注持股比例。

对于股权结构披露的程度,目前没有统一的尺度。根据既往的案例经验,存在对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极详尽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深康佳A”、“云投生态”、“东方网络”、“苏交科”、“泰格医药”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该等案例核查股权结构时,层层追溯至自然人、国资委、社会团体、上市公司、政府及政府部门层面。

此外,也存在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极简单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北京文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北京文化披露富得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时,仅披露了第一层股东,该层股东均为公司。同时北京文化在股权结构下做出说明:“生命人寿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此外,北京文化对信息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进行披露时,也只披露了第一层的合伙人,第一层的合伙人中包含四个有限合伙企业。需要说明的是,北京文化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2015年11月4日通过证监会审核。

与上述两种情形相对应的,也有相对折衷地进行股权结构穿透核查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云维股份”、“中航机电”、“顺荣三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该等公司披露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时,对于某些认购对象股权结构披露有困难的,采取在披露一层股东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披露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其中,顺荣三七最具有借鉴意义,该案例中既有只披露一层股东的情形(第一层股东均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也有穿透核查到最终出资人的情形(对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的披露),也有披露一层并表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对广州奥娱叁特文化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披露)。顺荣三七在2015年11月28日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再对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披露时,为谨慎考虑首先应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并显示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若披露有困难的,披露标准以显示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宜;若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做出说明。

1.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其认购机构投资者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2.非自然人股东如下资料:营业执照;主营业务书面说明;加盖工商查询章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表及历次变更情况一览表;经工商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其认购机构投资者股权/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请提供出资当时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如以借款出资的,请提供其取得资金的借款协议。

(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1.逐层追溯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自然人、国资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层面;

2.比照前述“(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提供资料之要求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资料。

(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说明:机构投资者拟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持有的机构投资者的股权/股份/出资份额(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3.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6.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7.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

8.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四、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当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一章披露的是资管计划的管理公司,资管计划则表示为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

对于管理公司的披露,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证监会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我们近期类似项目的反馈情况,关于资管产品,中国证监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作为认购对象的受托管理资金是否为资管产品,是否依法设立并办理产品备案;

(2)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4]的规定;

(3)委托人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需出具承诺;具体情况详见下述“2.三年期定增项目对资管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5]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资管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A.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B.在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资金募集

到位;C.资管产品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D.在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2.三年期定增项目对资管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根据我们了解的信息,以及在过往项目中的经验,针对定向定价非公开发行项目,对于认购对象包含资管产品的,证监会近期提出了如下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1)政策要求

证监会在2014年8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定向定价的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认购对象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及类似的分级安排,或其他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该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要求三年期的定增。定向定价增发锁定期三年项目,发行时上市公司必须承诺“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三年期定增中资管计划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根据我们检索的案例,即证券简称为:“泰格医药”、“云投生态”、“辽宁成大”、“苏交科”、“顺荣三七”、“铜陵有色”、“云维股份”、“中航机电”等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中,该等案例的认购对象均涉及资管计划,且资管计划管理公司均出具承诺函,承诺资管计划中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操作要求

1)依据2014年8月证监会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操作要求,认购人凡是包含产品的,发行人应以公告方式对资产计划产品情况进行披露;对于认购人不包含产品的,则不需要公告。

公告具体内容参照《美都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和发行对象资管合同全文,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公司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公告需提前获得证监会5处预审员同意之后,方可公告。

2)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时同时报送的《承诺函》除原有条文以外,发行人、券商、律师三方还须对资金来源、结构化情况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A、B的资金来源为向XXX募集,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对象C、D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

3)核查内容

A.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C.查阅公司与发行对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取得发行对象资产管理合同。

D.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出具承诺函

承诺函的内容应当包括:a,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b.委托人对资金来源进行说明,承诺未受到发行人的资助或补偿;c.资管计划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d.限售期内不转让产品份额。

关于出具承诺函的主体,证监会在2014年8月窗口指导意见刚出台之始,要求各发行人参照《美都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即要求资管计划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出具承诺。但随着实践中的案例不断丰富,承诺主体的要求也在逐渐放松。相关案例包括证券简称为“泰格医药”、“顺荣三七”、“铜陵有色”及“苏交科”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该等案例的认购对象中均包括资管计划,关于该等资管计划中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的核查,均依赖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的承诺。

另外,证券简称为“云维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在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里约定认购对象资管计划中不存在结构化安排。证券简称为“中航机电”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中,在资管计划的相关资管合同中约定不采取结构化安排。该等案例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即资管计划对无结构化安排的承诺,可以体现于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的承诺函、股票认购合同及资管合同中。

4)核查结论

券商及律师需发表如下结论:“发行对象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于哪里,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 (三)穿透核查要求

1.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据及分析 (1)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据

2015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对资管计划的穿透核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随后发行部将通知交易所在审核公告中落实),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2)该窗口指导的分析 1)对于穿透披露范围的理解

虽然本次窗口指导意见针对的是资管计划及理财产品等,并要求对其进行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但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案例,上市公司在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时,不仅穿透核查了资管计划,其对公司、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等其他认购对象也一并进行穿透核查,最终所有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出的最终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

因此,当认购对象中包括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的,需要对所有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认购对象数量上需要同时满足:A.认购对象不得超过10个;B.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对于最终出资人的理解

一般理解,穿透核查往往要求穿透至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自然人层面,本次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并没有具体确定穿透披露的最终出资人的标准,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例,对于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的穿透披露应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但在证监会的实际审查过程中,对穿透至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层级的核查也会予以放行。

另外,根据证监会向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荣三七”)发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文要求:“本次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后,是否超过200人”。就顺荣三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其认购对象中有资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该反馈意见,我们理解:证监会对穿透核查的范围拓展至所有认购对象,且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关于上述“1)对于穿透披露的理解”、“2)对于最终出资人的理解”,相关案例如下:

A.2015年10月31日,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的说明公告》,因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华泰云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故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披露。最终披露的认购主体数量48名,未超过200名。穿透核查界限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B.2015年11月5日,证监会向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339号)》,因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机电振兴1号”、“启航3号”、“国联安定增贰号”、“翔龙11号”、“华菱津杉-中航机电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被证监会要求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人。2015年11月26日,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最终披露的认购主体数量189名,不足200名。穿透至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主体 中航机电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托管企业员工 渤海创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越投资有限公司 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涉及认购主体 数量 1 机电振兴1号 175 2 启航3号 国联安定增贰号 翔龙11号 2 3 1 4 2 华菱津杉-中航机电专项资产管理5 计划 农银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史晓峰 马明 隋骁 4 6 景盛投资 张秉成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4 7 合计 航空产业公司 中航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 189 发行人公司于2015年11月26发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其中第一节“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中亦对发行对象进行披露,其中对于发行对象的股权结构,也仅披露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3日,证监会核准了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也发布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2016年3月14日,中航机电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发行对象与2015年11月26日发布的预案一致。

A.2016年2月1日,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该预案中“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一章对认购对象穿透情况予以披露。最终披露的认购主体数量7名,未超过200名。穿透核查界限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有限公司。此处发行人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穿透至实际控制人。

B.2016年4月13日,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对象认购穿透后涉及出资人数量情况的公告》,因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包括资管计划(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金汇通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故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披露。最终披露的认购主体数量6名,未超过200名。穿透核查至自然人、国资委、股份有限公司。此处发行人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穿透至实际控制人。

综上,各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认购对象涉及资管计划的,均在预案、说明或者反馈意见回复中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根据上述案例,穿透核查的范围不仅包括资管计划,对于其他认购对象也一并进行核查。此外,证监会对于穿透核查的尺度较宽,一般穿透核查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保险期间,对于股份有限责任的核查,我们建议进一步披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目前,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及契约型私募基金三种,其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分别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本身也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在对公司型私募基金及合伙企业型进行披露时,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当认购对象为契约型基金时,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一章披露的是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契约型基金则表示为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须为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在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进行披露时,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所有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应在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证监会就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要求向各家保荐机构提出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核查拟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该窗口指导意见已经得到落实,参考案例如下:

(1)证监会于2016年2月29日向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198号)中明确要求: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律师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2)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石河子无极、新疆嘉梦及宁波大有均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办理完成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5日出具《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以及核查南通富海、博创金甬与上海静观提供的登记证明,南海富海、宁波博创和上海静观三名有限合伙发行对象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均已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

2.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穿透核查要求

如前所述,认购对象包括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的,需要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根据该窗口指导意见的字面理解,若认购对象包括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可以不进行穿透核查。但实践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涉及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仍会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例如:

2015年11月5日,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的说明》,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涉及认序号 认购对象 购主体数量 1 梅小明 上海宣浦股权投资2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 普通合伙人上海固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终穿透至鞠颂、王好才 1 备注 具体情况如下:

涉及认序号 认购对象 购主体数量 1 梅小明 1 普通合伙人上海固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终穿透至鞠颂、王好才、程治中和崔强4名自然人 上海宣浦股权投资2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 有限合伙人上海宣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穿透至鞠颂、王好才、程治中、崔强、陈义彪、王孝明、王剑、王志强、张红军、王广成、孟艳、张锐、汪小磊、胡京泉14名自然人以及六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家单位 合计14名自然人及2家单位 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3 “永泽定增1号基金” 4 楼建峰 1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穿透至孙晓鸣、贾津生和刘敏达3名自然人 备注 2015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了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次日,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

该案例中,认购对象仅有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并不包括任何资管计划产品或理财产品,但发行公司仍对认购对象进行了穿透核查,且是以说明的形式对核查结果进行发布。因此,我们认为,为保险期间,若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涉及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也应当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

六、声明

本文所涉事宜,除少部分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外,多数要求均由监管机关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向保荐机构或者具体项目组传达。因此,我们仅能依据我们所掌握的信息,并结合近期其他项目中的经验,就相关问题做一梳理。为更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为了上市公司能够尽快确定拟认购对象,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提前与监管机关进行沟通,掌握并落实其最新监管要求,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附注:

【1】2014年8月,证监会曾向部分券商投行发出《关于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部窗口指导函》,网易财经

(http://money.163.com/14/0815/13/A3MMNIEQ00253B0H.html)亦有相关报道。

【2】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包括:

1.从今天起,长期停牌的(超过20个交易日)的,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这类交易如审核无重大问题,直接上初审会。

2.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随后发行部将通知交易所在审核公告中落实),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3.募集资金规模最好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强制要求,但会关注)。募集资金可以补流,但要测算合理性,测算过程可以用过去几年最高的收入增长率。

4.在定增核准后、发行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企业资金需到位。 5.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6.发行对象,包括最终持有人,在预案披露后,不得变更。

【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5】《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