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1.中心理事会由牵头和参与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

2.负责制订和完善中心管理章程,处理中心建设和运行等重大决策问题,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3.负责聘任和考核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十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1.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其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须为单数),牵头高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其组成人员名单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中心学术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民主表决程序及主任人选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3.负责审议中心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中心理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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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等。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期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2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3个月以上的主任应及时调整。解聘或调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应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落实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

3.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中心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全面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 1.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聘任岗位;⑵目标任务;⑶聘任时间、聘任方式(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办公室、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权属和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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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受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进中心研究的有效证明。

2.为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中心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还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3.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制度的落实,中心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牵头高校应将协同创新中心作为独立的研发机构同意其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人才和资源情况,紧密结合社会和企业需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定期向中心理事会和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7月5日和第二年1月5日前,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等材料。省检查专项工作时,应如实提交相应资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省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机制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中心运行、体制改革、人才引进和培养、学术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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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不得用于自设项目、购买设备、工程建设等。同时,注意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

第十七条 中心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专项经费预算。中心牵头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中心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用于中心运行的各种不同渠道经费,具体包括从省财政以及中央财政获得的资助、从中心牵头和参与单位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中心运行、人才培养、专家聘任、合作与交流、学术会议等等。

第十九条 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 省财政专项经费由中心牵头高校集中支付和管理,参与单位研究工作的开支须到牵头高等学校核销。

第二十一条 牵头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省批准的经费方案中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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