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促进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扎实推动协同创新中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由政府引导推动、高等学校牵头组建、国际国内创新力量参与,坚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重大科技三位一体统筹发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运转高效的协同创新体,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运行体。
第三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要紧密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按照“河南需求、国内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改革和平台构建为重点,以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的显著提升为目标,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着力推进高等学校与其它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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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面向行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学科前沿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构建体现协同创新特点的平台与模式,建立适应协同创新要求的机制与体制,显著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
(二)坚持“符合需求、高度聚集、开放共享、运行高效”的原则,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广泛联合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有效集聚优势资源,有效开展协同创新,建成面向行业、服务需求、特色鲜明、相互补充、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三)围绕协同创新,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的要素聚集机制;合同约束、利益共享的协同管理机制;面向中心、打通使用的资源配置机制;师资共享、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优劳优酬、注重绩效的人才和科研评价机制。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活力,切实提升高校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四)发挥我省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积极承担一批重大科技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高水平人才持续涌现的培养基地和学科建设上水平的主要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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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坚持“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标准和不断优化、持续支持、滚动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使协同创新中心布局和建设充满活力,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坚持统筹、委托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加的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中心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各高校受省委托管理牵头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各协同创新中心依据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省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确定的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
2.受理并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申请、论证和立项; 3.负责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办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等机构人员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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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头高等学校是协同创新体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协同创新体的培育、组织和推荐工作;
2.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后的运行管理,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政策、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
4.根据中心建议,负责向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5.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和依托牵头高校备案。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中心内部要建立综合保障、技术研发、市场开发和设备管理等部门,保证中心运行通畅。
第九条 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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