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下载本文

简述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摘要: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分支——财产继承制度,它不遵循嫡长子继承制而是诸子均分,它体现着中国古代家文化下以家庭伦理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社会的文化特点,作为维系家族延续的纽带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着不同的规定。而唐宋时期作为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繁荣阶段,制度大体在这时成型,有待后世的发展,它们在历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借唐宋来窥探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大体内容。 关键词:唐宋时期 财产继承制度

前言

在氏族社会,人们共同劳动,财产平均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从秦代有确切的财产继承记载开始,历经汉唐宋元明清的发展完善,在唐宋时基本已经定型,以后基本沿袭无多大变化,它伴随着封建制度一起成长,维系着家庭的秩序,保证家庭的延续。它作为封建制的产物,必然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为夙愿。

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收录在《唐律》《宋刑统》等中,都有着诸子均分的规定,得到家族承认的私生子也不例外。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女子的地位是卑贱的,所以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也是相当的有限,寡妇的继承权更是复杂。中国古代贯穿着的是法定继承,但也有部分遗嘱的出现,那与我们现今所谓的遗嘱有很大的不同,但也不容忽视其中所带来的财产继承的信息。而且对商人、外国商人的财产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诸子均分财产

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汉代时,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为后世所沿袭下来。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后,

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六载以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①唐律规定分开过三年以上,逃亡后六年以上,就不得参与财产的析分。秦代由于商鞅变法实行分户,所以在家长(主要指父亲)生存的情形下兄弟分异称作分家析产,主要是财产的重新分配和重新会计,其中媳妇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和父祖的官爵和分封的土地是不参与财产析分的。留在父母身边的不是独子就是幼子,分家析产主要通过抓阄决定。分家析产这里就不多费笔墨了,主要是财产继承。如果家里仍然有父祖留下的财产,那么即使已经离家或者分居若干年的兄弟,还是可以分享这些遗产的。这样便防止了尚未分家的兄弟独享父祖遗产。由此可见当时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比较严密的。

唐朝《户令》“应分条”规定:父亲死后,财产应“诸子均分”;如果有的儿子先于父亲而亡的,就由他的儿子代替他参加财产的分配,如果所有的儿子全部在父亲之前死亡,就由全体第三代孙子平分财产。还规定,未婚儿子可以比已婚儿子多得一部分财产,用于将来的婚聘。这里的诸子包括正妻所生的“嫡子”和小妾所生的“庶子”。虽然在家庭中妾的地位远不如正妻,然而庶子与嫡子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者及财物,兄弟均分”,这是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规定遗腹子的继承份额与其他兄弟的继承份额相同,非婚生子也享有与其他兄弟一样的继承权,但前提是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

由此可见诸子均分是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始终主要内容。

二、妇女的财产继承问题

(一)唐代女儿对本家财产的继承权

在中国古代社会,女儿依其婚姻状况在法律上基本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 宗女三种身份。在这里,在室女是指尚未出嫁的女儿,出嫁女即已嫁的女儿,而 归宗女则是指出嫁后又因各种原因回到父母家的女儿。 1、在室女对本家财产的继承

①《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张国刚编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

在唐代,女儿出嫁时可以从父母处取得一份嫁妆。《开元·户令》载如父母亡故,兄弟分家时“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① 即在室女可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女儿还可在户绝的情况下继承家产,在室女对遗产的继承,除可以按照应分条“减男聘财之半”的规定分得嫁妆份额外,对绝户财产享有更大的继承权利,女儿可对父母遗产全部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 唐代《开元·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脾、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是说父母双亡,家无子嗣继立门户的,在室女可继承除去为父母治办丧事所需费用以外的全部遗产。如果没有女儿,遗产按远近顺序给近亲属,连近亲属也没有的,收归官有。有在室女时,出嫁女不能与在室女共同继承遗产,正应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2、出嫁女对本家财产的继承

出嫁女继承财产的前提是家中没有儿子,女儿都已出嫁。只有在这种娘家无任何子女的情况下,出嫁女才可继承家产。并且规定“期间如有心情凯望,孝 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吏严加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与之限。”即出嫁女如果不尽孝道,也不能继承家产。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但出嫁女可以继承娘家财产,由于女儿的关系,女婿有时也可获得娘家部分财产。

3、归宗女对本家财产的继承

归宗女在财产继承上与在室女相似。归宗女被休或无夫无子,在娘家居住的,与在室女待遇相同。无女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入官。 (二)宋代妻子对夫家财产的继承即寡妇的财产继承问题 1、守节情况下的财产继承

(1)有子不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又规定寡妇“有男者不别得分”,即寡妇有儿子时,她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另一方面,同一条法规又明确指出:“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

①《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张国刚编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

答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①对于儿子来说,他们是卑幼,寡母是尊长,既是他们尽孝的对象,又意味只要寡母在,没有寡母的允许,卑幼无权处分财产。寡母的权力高于有着“承父分”的法定继承人儿子,其子只有在经过寡母同意或母亲主动析分一部分财产给他,他才有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权,当然也有可能在寡母死后才继承全部家产,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儿子的继承权才真正得以实现,儿子实际上是在寡母手上继承家产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寡母才是实际上的财产继承人,无继产之名而有“继产之实”。 (2)无子不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

《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准”唐《户令》:“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②这条法律允许妻“承”夫分,同夫一辈的兄弟都死后,其继承分额为一个侄子的标准,明确规定遗孀能继承亡夫的份额,是名副其实的继承者。在这种情况下,无子寡妇一般会收养一个儿子作为继承人。其次,寡妇有自行选定立继子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立继的权利,不能强迫寡妇立继。 2、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

在宋朝,尽管理学家们大力鼓吹妇女为亡夫守节,但据有关学者的充分论证,此举收效甚微,终宋一代,寡妇改嫁蔚然成风。 (1)弃子改嫁(包括养子)

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11)五月丙寅诏: “尝为人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③寡妇出嫁不能带走婆家财产,假如夫家无子,夫家尊长又没为亡夫命继子孙,则夫家财产按“户绝资产”处置。 (2)携子改嫁

这就意味着寡妇承担起教子养子,为夫家抚养继承人的义务,大概宋代也是本 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寡妇可携夫家的财产改嫁。其所携田产的法定继承是原夫家之子。改嫁后,后夫和后夫之子无继承权,若前夫的儿子死亡,寡妇所携田产做户绝财产而没官。

3、寡妇招后夫情况下的财产继承

①《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 《文史博览》 2006年第18期 ②《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 《文史博览》 2006年第18期

③《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 《文史博览》 2006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