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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中国人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面对当今我国社会上发生许多遗产纷争,多数皆源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而引发。所以一些家族企业和大集团的拥有者,都在专业律师的陪同下早早立下了遗嘱,也许你只用了一天甚至一个小时的时间就避免了一场血淋淋的家族遗产纠纷,凡事能在适当的时间及早安排、处理,又何来纷争呢?

人生在世,有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控制和选择的,在我们计划未来,追求理想的时候,是否想过立下遗嘱为身后事作一个妥善的安排呢?可见很多人忽视了遗嘱的重要性,其实遗嘱才是真正的人生的游戏规则,也是一种表达爱与责任形式,是一种对亲人和所爱的人负责的行为。有些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无法接受自己还在世的时候,就计划身后事,认为预立遗嘱会触霉头,是不吉祥的事,因此生前不肯立遗嘱,最后造成整个家族的混乱争斗。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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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先分割出一半归妻子李玲,另一半作为王明的遗产,在王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王明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2、王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李玲、大儿媳张英、大儿子的养女王红、小儿子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

说明:(1)大儿媳张英本来不能继承公公王明的遗产,但因为她在丧偶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取得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2)大儿子的养女王红:虽然是养女,但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又因为大儿子早于王明去世,因此王红取得代其父位继承王明遗产的权利;同理,王海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也是代位继承。 3、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之间一般是均分,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分。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经济来源的应多分,能赡养被继承人王明的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其照顾较多的,可以多分。

李某和陈某于2002年相识,2004年同居,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6月,李某得知自己身患重症,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书面遗嘱的形式,指定由“妻子”陈某继承。李某在遗嘱中写道:“我与陈某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甚好,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为表达对父母的养育之恩,我要求陈某在取得房产权之时,付我父母15万元养老费。”

2008年2月李某去世,李某的父母向陈某主张他们对李某房产的法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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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权。而陈某认为,她和李某同居多年,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有权按遗嘱继承李某的财产。

解答: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没有“事实婚姻”这一法律认定,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本案中,陈某和李某2004年同居,认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陈某和李某之间是同居关系,陈某不是李某的法律上的配偶,即不是法定继承人。李某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陈某继承,实质是将房产于死后赠与陈某,属于遗赠。李某在遗嘱中同时说明,陈某在获得房产时应支付其父母15万元的养老费,因此这是一个附条件的遗赠。只有陈某满足了这个条件,她才能最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谢红光于2002年与好友张立强合伙贩卖服装,因没有看准市场行情,赔了25600元,每人应负责偿还12800元。谢红光仅能偿还5300元,其余的由张立强垫付。这样一来,等于谢红光欠了张立强7500元。2003年2月,谢红光的父亲谢怀远病故,留下遗产18400元。谢红光见其母郝丽蓉年岁已大更需花销,决定其父的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张立强得知此事后,找到谢红光要求从谢怀远的遗产中拿出7500元还债,剩下的再归其母郝丽蓉所有。谢红光坚决不同意,认为要不要其父的遗产是自己的事,张立强无权干涉,至于欠张立强的债,以后有钱了他会主动还。张立强担心以后有什么变故,坚决要求谢红光用他本来可以继承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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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来偿还。二人争执不下,一起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解答:本案中,谢红光将其本来可以继承的遗产全部给予其母郝丽蓉的做法,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放弃继承权的行为。那么,谢红光的做法是不是可以任意放弃继承权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的看法。

谢红光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虽然继承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这就是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权益。否则,权利的行使或放弃就是违法的、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谢红光如果继承其父的遗产,就有能力清偿其拖欠一年多的7500元债务。而由于他放弃继承权,使他依旧没有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其欠张立强的7500元钱。可见,谢红光放弃继承已经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谢红光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他应当继承其父谢怀远的遗产,以保障其债权人张立强的利益。因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权利有行使和放弃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继承权当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