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为相应公司和单位的事故。
6.1.2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无责任的,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6.1.3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其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为该发供电单位的事故。
【释义】本条所指多种经营单位,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单位。 本条所指发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是指其主要管理人员由该发供电单位任命或在该发供电单位兼任职务。
6.1.4 任何企业承包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单位的电网、设备事故均为发供电单位的事故。
6.2涉及几个单位的事故认定
6.2.1一个发供电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发供电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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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
6.2.2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失灵导致事故发生,定为管辖该变电设备单位的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变电设备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事故。
6.2.3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定为未录波的一方发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6.2.4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误动、误碰设备、监控过失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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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同时符合多种事故条件的事故认定。
6.3.1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认定。
【释义】一起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电网事故又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选取A类一般电网事故。
一起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又符合B类一般电网事故或B类一般设备事故,选取A类一般设备事故。
6.3.2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或设备事故,应分别认定一次人身事故、电网或设备事故。
6.4由于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事故的认定:
6.4.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故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6.4.2同一个供电单位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风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雷害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自然灾害引发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发供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故时,该几个发供电单位各认定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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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
6.4.3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7、事故调查 7.1 调查组织 7.1.1人身事故
7.1.1.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以及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 7.1.1.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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