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下载本文

【释义】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GIS)和220kV及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3)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

5.3.4.3 50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5.3.4.4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时间超过1小时。 5.3.4.5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5.3.4.6小于200MW发电机组、110kV~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3.4.7 220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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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8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5.3.4.9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4.10 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30天。

【释义】设备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从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的时间。

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正常运行,也可视为30天内使设备重新投入运行。

5.3.4.11 50MW及以上发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40天。

5.3.4.12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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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组、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5.3.4.13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5.3.4.14 其它经公司或分、子公司认定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者。

5.3.5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5.3.5.1 变电站10kV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5.3.5.2 35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5.3.5.3 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5.3.5.4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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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 换流(逆变)站控制系统、站用电系统异常导致直流输电系统少送电。

5.3.5.6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5.3.5.7 15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5.8 220kV及以上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5.3.5.9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但设备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

5.3.5.10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5.3.5.11 生产单位一次障碍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

5.3.6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6、事故归属和认定

6.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6.1.1公司系统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生产单位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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