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下载本文

9.2.1人身轻伤事故。

9.2.2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释义】新投产设备和110kV输变电设备只限于各公司直属机构及分、子公司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

9.2.3运行30年及以上的50MW及以下发电机组、31.5MVA及以下主变压器和35kV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释义】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各公司直属机构及分、子公司生产技术部门鉴定认可。

9.2.4完全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无本单位人员和运行管理责任的电网、设备事故。

【释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已制定反措措施,本单位未认真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或虽然没有措施,但同类型事故在本单位重复发生的,应中断安全记录。

9.2.5全部由输变电设备故障引起发电厂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

9.2.6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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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事故。

9.2.7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电网失去稳定事故。

9.2.8事先经过各公司直属机构及分、子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9.2.9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风灾、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安全记录。

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因山火导致发电厂或变电站内设备事故,或一年内同一档输电线路重复发生事故的,必须中断安全记录。

9.2.10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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