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下载本文

7.2.3 调查事故情况 7.2.3.1人身事故应查明: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4)事故场所周围的气象和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7.2.3.2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

(1)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2)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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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受影响的重要用户等情况。

(3)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开关、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监控系统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4)电网或设备事故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7.2.3.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单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7.2.4 分析原因责任

7.2.4.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7.2.4.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过程是否正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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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

7.2.4.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7.2.5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7.2.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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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事故调查组在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

【释义】重大及以上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涉及多个分、子公司管辖电网的一般事故,发生500kV及以上电网失去稳定、省间500kV(含香港40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等事故,以及事故单位为公司直属机构的事故,上级主管单位为公司。

一般人身和重伤事故、其它一般电网、设备事故,上级主管单位为各分、子公司。

7.2.6.2对下列情况应从重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2.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按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7.3事故调查报告书

7.3.1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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