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
2.1 一般要求
2.1.1 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以批准的镇区(集镇)规划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规划年限、规划人口、规划面积,确定取水水源、取水型式及总平面布臵;确定供水规模、供水水质和水压;明确净水厂位臵、处理工艺及总平面布臵;确定输配水管道线路、控制点标高和管道长度;提出水源保护措施、近期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
2.1.2 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成果由规划设计说明书、文本和规划设计图纸组成。
2.2 供水规模
2.2.1 镇区(集镇)供水设施建设规模应满足规划期内最高日需水量要求,并根据近期、远期规划人口和两型社会建设目标因地制宜确定。集中式供水最高日需水量由生活用水、生产用水、主要畜禽饲养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地用水、管网漏失及未预见用水组成。
2.2.2 生活用水量
1.居民生活用水量:按表2.2.2计算。
表2.2.2 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供水方式 供水到户、设水厕 户内设水厕、淋浴、洗衣设备 最高日用水量 L/(人·d) 85~130 130~190 平均日用水量 L/(人·d) 55~100 90~160 2.公共建筑用水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2.2.3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用水现状等资料确定。
2.2.4 畜禽养殖用水量按表2.2.4计算。
表2.2.4 主要畜禽养殖用水量
畜禽类别 马 牛 猪 单位 L/(匹·d) L/(头·d) L/(头·d) 用水量 40~50 50~120 60~90 畜禽类别 羊 鸡 鸭 单位 L/(头·d) L/(只·d) L/(只·d) 用水量 5~10 0.5~1 1~2 2.2.5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的有关规定要求。允许短时间间断供水的镇区(集镇),当上述用水量之和高于消防用水量时,确定供水规模时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
2.2.6管网漏失及未预见用水量可按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5%计算。
2.3 水源地选择与保护 2.3.1 供水水源的选择
供水水源分为地下水和地表水两大类。其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量充足可靠,水源水质有保证,且水源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
(2)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 (3)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且不得超量开采,其原水水质应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的规定要求;选择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的供水需要,保证率不得低于90%,其原水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中的II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的规定要求;选择湖泊或水库作为水源时,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较深和水域较开阔的位臵,并符合现行的《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2011)的规定。
(4)当镇区(集镇)之间使用同一水源或水源在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内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
(5)水资源不足的镇区(集镇),宜将雨、污水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靠近城市的镇区(集镇),具备条件时应优先考虑以城市水厂作为供水水源。
2.3.2 供水水源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臵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地表水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臵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严禁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将其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
(4)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臵、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量和污染源分别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米。在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或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2.4 供水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