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这是因为,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规定和精神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2)甲在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3)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答:张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于虽然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并形成夹层动脉瘤的疾病,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张的拳击才致于血管内的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最终导致于心血管堵塞死亡。可见,张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于死亡,但其这一行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符合规律地引起了于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
3.答:在本案中,对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作无罪处理。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佟某的年龄只有15岁,对伍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基于过失,不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的八种犯罪的要求,因此,对于佟某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4.答:徐某用打火机点燃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结果引起火灾,造成价值10余万元的公司财物被烧毁,其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徐作为工厂漆工组的工人,应当知道油漆以及“脱漆溶剂”等物品属于易燃物品,一旦着火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由于疏忽大意,误认为“脱漆溶剂”可能不会燃烧,因此用火去试,结果将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点燃,当火燃烧时,慌忙将着火的纱布扔掉,结果又引燃了地板上的“脱漆溶剂”,造成火灾。徐应当预见到自己点火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不是意外事件。同时,虽然徐点火是故意的,但他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因此,徐的行为也不是故意犯罪。
5.答:肖某对于其子误食有毒的面条而死亡,在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因为,(1)肖某对于自己在面条中投毒的行为可能会毒死其子是已经预见到了,因此,她才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防范。(2)肖某虽然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毒死其子,但她却轻信能够避免,认为其子不会误食有毒的面条。这表现为她一方面口头告诉了其子该吃哪一碗,不该吃哪一碗;另一方面将二碗面条也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其子端错了。(3)当其子中毒死亡这一结果发生后,肖心里十分难受,这也说明其子的死亡是违背肖意愿的,肖对其子可能被毒死并不是采取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只是由于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致造成其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
6.答: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首先,赵作为一个理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持刀猛刺他人腹部必然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其次,赵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借酒滋事,仍持刀猛刺他人腹部,置他人的死亡于不顾,并且在被害人倒地后,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扬长而去并继续喝酒,还扬言:“捅死了又怎么样?”这说明被害人的死亡并不违背赵的本意。最后,赵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赵借酒滋事,不计后果行凶伤人,并没有杀害他人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此外,赵虽然是在醉酒后犯罪,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后犯罪仍应负刑事责任,并不能将醉酒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7.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是: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看,其一,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有人在车库借宿;其二,当时正值晚上,天又下雨;其三,张已经关掉了汽车大灯,仅开小灯倒车。因此,张当时无法预见到有人在院内睡觉,自己倒车可能会压死睡觉人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8.答:本案被告人谢某误将其妻当作其他妇女而进行强奸的行为,就其主观心理态度而言,属于对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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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认识错误。从行为对象上看,谢某“以假当真”,将妻子当作其他妇女进行强奸,实际上不可能对其他妇女造成危害,而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强奸妻子的犯罪,所以谢某意图侵犯的客体“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客体的认识错误,实质上是对象不能犯未遂,仍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按其意图侵犯的客体来定罪,即谢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妇女(未遂)罪。
第六章 犯罪形态
【内容提要】
犯罪形态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三类。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这里的“故意犯罪过程”,是一个假设的完整的犯罪过程。它可以分为预备与实行两个阶段。在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其中,在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形态。任何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出现,实际的犯罪过程即告结束。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种类包括:(1)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2)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其主要特征有:(1)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实际犯罪过程的结局;(2)一个实际的犯罪过程只能有一个犯罪停止形态;(3)犯罪的停止形态之间不能互相转化。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1)直接故意的结果犯,它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2)行为犯,它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3)危险犯,它以行为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的标准;(4)举动犯一着手即为犯罪既遂。举动犯包括刑法分则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两种,它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无犯罪未遂形态。在追究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1)犯罪既遂本身不是量刑情节,不能因犯罪既遂而从重处罚或者从宽处罚;(2)应当根据行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幅度;(3)最后根据行为人有无量刑情节,结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判处刑罚。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征是:(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它只能对犯罪客体造成威胁,而不能造成实际的侵害。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是犯罪思想,无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2)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这一特征使它与犯罪未遂区别开来。(3)未着手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及犯罪活动的因素,包括客观上不能、主观上无能力、客观上能而主观上误认为不能等情况。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征是:(1)已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得逞。包括: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未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犯罪未遂的类型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后者包括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注意:不能犯不等于迷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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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对犯罪客体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或者威胁,不构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具备时空性(出现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之前)、自动性(停止犯罪出于犯罪分子的本意)、彻底性(彻底停止此项犯罪)三个特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应当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四个特征。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特征是:(1)犯罪主体: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每个人均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如果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实行犯应当具备法定的身分);二个以上的单位;自然人(有责任能力的)和单位。(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的行为。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可以是共同的实行行为,也可以是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的结合。(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故意――每个人都有犯罪故意;每个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相同,是为了对同一犯罪客体造成侵害;行为人之间有犯意联系,认识到是与其他人共同实行犯罪。(4)客体要件:针对或者侵害的是同一客体。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中,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对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一罪的类型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包括同种数罪、异种数罪。
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对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的结果均有罪过。其种类包括: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出于过失;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过失。对于结果加重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的法定刑。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于犯罪既遂后处于继续状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对于继续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持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为一个新罪;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结合犯,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法定刑处罚。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反复实施他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以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形态。对于惯犯,在处罚时,适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连续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触犯同一罪名。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断。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必须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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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原则,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也有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有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断。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 C )的停止形态。 A.过失犯罪
B.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 D.间接故意犯罪
2.故意的结果犯以( b )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A.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 B.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C.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D.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甲尾随乙,正欲抢劫乙的钱包时,忽然听到有人叫他的名字,因而未能抢劫乙的钱包。甲的行为( a)。
A.是抢劫罪(犯罪预备) B.是抢劫罪(犯罪未遂) C.是抢劫罪(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4.甲为了抢劫乙而尾随乙,在此过程中忽然听到身后有脚步声。为避免罪行暴露,甲乃匆匆离去。其实甲是作贼心虚,他身后根本没有人。甲的行为( d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C.构成抢劫罪(犯罪中止) D.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5.甲为了强奸乙而尾随乙后。此后,乙于偶然中回头,甲发现乙是男子,因而打消了强奸的念头。甲的行为( b )。
A.构成强奸罪(犯罪未遂) B.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 C.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6.甲尾随乙后,欲强奸乙。乙于偶然中回头,甲发现乙是其熟人,于是打消了强奸的念头。甲的行为( c )。
A.构成强奸罪(犯罪未遂) B.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 C.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7.甲杀乙,致乙重伤,误认为乙已死,为毁尸灭迹,将乙掩埋。法医鉴定,乙是因窒息死亡。甲的行为(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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