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意义有三:(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一个带有根本性的概念,也是刑事司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关于刑事责任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行为人方面说,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承担的标准。从国家方面说,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实施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的人的一种否定评价。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严厉性、专属性和准据性四个方面的特征。关于刑事责任的根据,既可以从哲学角度上探讨,也可以从法学角度上探讨。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灭处理方式和转移处理方式四种。
[练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犯罪是( B )的行为。 A.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B.危害社会 C.违反法律 D.应受法律惩罚
2.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C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 )。 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惩罚性 D.犯罪的阶级性
4.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d )。 A.危害了社会 B.损害了国家利益 C.损害了公民利益 D.违反了刑法
5.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是( d )。 A.主观罪过性 B.阶级性 C.刑事违法性 D.犯罪概念 二. 多项选择题
1.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acd )。 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主观罪过性 C.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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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应受刑罚惩罚性
2.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 AC )。 A.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 B.宣告无罪,免予刑罚处罚
C.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但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D.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 3.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acbd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4.在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有( AB )。 A.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B.危害社会的行为 C.犯罪对象 D.犯罪方面 三. 填空题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具有 、 和应受惩罚性。 2.刑事责任是连接 和 的重要环节。
3. 、刑事责任和 共同组成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
4.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定罪判刑方式、 、消灭处理方式和 四种。
四.名词解释题 1.犯罪 2.犯罪构成 3.犯罪构成要件 4.刑事责任 五. 简答题
1.简述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六. 论述题
1.试述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2.试述我国犯罪构成概念的基本属性。
[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B 2.C 3.A 4.D 5.D [说明]
第1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即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因为这一答案与危害社会较为接近。 第2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B,即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或者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因为这里的但书所规定的内容容易与刑法所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相混淆。
二. 多项选择题
1.ACD 2.AC 3.ABCD 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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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2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有D,即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因为应不应受刑罚惩罚性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有时容易混淆。
第4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C,即犯罪对象。因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有时容易混淆。
三. 填空题
1.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2.犯罪 刑罚 3.犯罪 刑罚
4.定罪免刑方式 转移处理方式 四. 名词解释题
1.犯罪,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犯罪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4.刑事责任,指犯罪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 简答题
1.答:犯罪,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其他违法行为则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虽然也有一些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象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而是就根据其所违反的有关非刑事法律予以适当的处罚。所以,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标志。
2.答:犯罪构成是建立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的,它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通过犯罪构成要件的总和,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可见,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六. 论述题
1.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为刑法所禁止,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民事、经济和行政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加以调整,而不能适用刑法,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不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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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2.答: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每一具体罪,都有它自己的犯罪构成。每种具体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所谓“总和”,就是说这些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的整体。
(2)任何一个犯罪都有可以由许多事实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有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与案情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不是同一意思。犯罪构成是案情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本的案情;然而,还有些案件情况不一定是犯罪构成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加以规定或者包含的。也就是说,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这些要件的综合,正是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全部。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它与犯罪客体既是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等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以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以及复杂性等方面的特征。至于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二是从法律属性上专门对自然人主体进行的分类,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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