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
三、执法检查
(一)检查《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通过与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制作日期的对比,检查税务执行人员是否及时送达税务文书,有无拖延。送达后,受送达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填写收件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受送达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填写拒收理由和日期、现场见证人是否签字;委托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采用挂号方式从邮局邮寄,是否将邮寄凭证粘 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档;公告送达是否将公告件和公告费收据作为回证附件存档。
2、送达回证上的送达地点、收件日期是否填写,送达人是否签名或盖章,税务机关是否加盖公章等。 (二)通过检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被查对象入库凭证的复印件,检查对逾期未办理追缴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罚款入库的,执行部门是否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经批准后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措施手续是否齐全,文书使用是否正确得当,是否履行必备的审批权限,程序是否合法,执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由二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入库凭证复印件是否在备注栏注明“查补”。
(三)检查税务执行报告制作时间是否在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或其他文书制作日期之后;执行方式是否填写准确,即被查对象在限期内入库的为自动履行,逾期后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填写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有无仍填写自动履行,执行内容是否填写清楚,执行结果是否填写真实,与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如处理决定书注明查补税款15000元,纳税人实际入库10000元,执行报告的执行结果是15000元等。 (四)是否将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书、资料一并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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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
给审理部门组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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