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对税务稽查的执法检查 下载本文

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

文书、资料进行了认真审理。

(二)检查《税务稽查审理报告》。首先检查填写的是否规范,纳税人识别号、名称(要求填写全称)填写是否齐全,审理部门意见是否填写对稽查实施部门的检查结果、提取的证据资料、稽查报告的确认,同意的意见是什么,不同意的原因、理由是什么;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审理人员、负责人是否签字;需要经过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决定的案件,审理人员有无不上报审理委员会越权审理;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是否将审理委员会意见填写在审理报告内,是否经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局长批示意见是否具体,有无简单的“已阅”或只签字;将稽查实施部门提交文书、资料的时间和审理报告的审理时间相核对,检查审理部门是否在10日内审理完毕,有无人为拖延现象。

(三)检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

1、检查《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填写;被处理对象名称是否填写全称;少缴税款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时间是否表述清楚;处理的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 正确、得当,有无引用已作废的规定或者引用级别较低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的情况,如引用原《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或地方制定的办法等;援引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注明全称或文号;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具体到条、款、项,有无简写或不写情况,如某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决定:“你单位上述1、2、5项行为违反了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没有注明引用法律的名称;是否填写处理决定的履行期限、做出决定的日期;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是否加盖印章,有无加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审理部门印章情况;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事项是否引用的新《征管法》及

29

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

其实施细则的条款,有无仍引用原《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条款现象。

2、检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查《告知书》是否写清被告知当事人的全称;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注明全称或文号,是否具体到条、款、项;是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是否告知当事人接到告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检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先检查处罚决定书做出的日期是否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后;其次检查处罚决定书是否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基本情况;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注明全称或文号,是否具体到条、款、项;三要检查是否注明处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四检查是否填写处罚的日期,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是否加盖印章;五是和同类型的税务处罚 案件进行比较,检查处罚是否公正,如同类型、同规模纳税人,同样的违法行为,对甲处罚1倍,对乙处罚0.5倍,显失公正。六是通过和告知书进行比较,检查处罚决定做出时间是否在告知书送达后3日后,在违法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处罚决定书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与告知书的处罚决定是否一致,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统一,有无不一致情况;七是检查处罚决定书有无补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八是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一是通过检查做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有无以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或税务人员的名义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有无以受托组织的名义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二是通过检查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罚款的金额,检查有无超过法定权限。《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

30

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

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实施细则第九条进一步解释为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从目前的体制来看,级别与税务所相同,因此,其处罚权限应当和税务所等同。因此,在检查稽查案卷时,如果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是县稽查局,罚款金额超过2000元,就说明超越了其处罚权限。

(四)是否将已终结的案卷资料组卷归档。

第五节

稽查执行的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五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八章;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章。

二、执法程序

(一)接收文书并送达

税务稽查执行人员接到稽查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有关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

31

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

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被查对象,并由受送达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代理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人、代收人或委托人签收。税务稽查执行人员或见证人应当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注明送达日期。

(二)监督入库

执行人员在规定的入库期限内,应随时查阅稽查对象自动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督促其到税款征收部门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并调整相关账目。

(三)制作执行报告

1、被查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 手续后,执行人员根据税款征收部门传递过来的入库凭证复印件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

2、被查对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执行人员应向被查对象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以后,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经采取措施被查对象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缴以后,执行人员根据税款征收部门传送来的入库凭证复印件,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 3、执行报告的制作要求

执行人员制作执行报告时,项目应填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按照执行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其内容包括:文书字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执行人、执行时间、执行方式、执行内容、执行情况及结果等内容。

4、资料归档

执行人员将在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形成《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等文书、资料整理、传递给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查收后,接照税务稽查案件的管理要求组卷归档。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