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对税务稽查的执法检查 下载本文

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

或在稽查过程中达到立案标准的,有无《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的“案件来源”是否按具体的选案部门、安排计划部门、转办单位、交办领导、国际情报交换部门或其他情况填写;主要违法事实及立案依据是否清楚;承办部门意见,是否填写选案部门或稽查部门确定的稽查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签字,是否经主管领导批示。

(四)通过《税务稽查报告》了解,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如果调取纳税人的空白发票进行检查,有无填开《调验 空白发票收据》,调验的理由是什么,调取人、批准人是否签字,税务机关是否加盖公章。调验时间和归还时间相差有无超过七日。

(五)检查《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检查存款账户的,批准人是否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检查储蓄存款账户的,批准人是否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是否存在其他人越权审批现象如县级税务局副局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税务所长审批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市级税务局副局长、县级税务局长、副局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税务所长审批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储蓄存款账户等。

(六)检查提取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调查取证时,提取的证据是原件的,是否填制《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提取的其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复制材料是否注明出处;提取的证据是复印件的,是否制作《税务稽查证据复制单》。提取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将提取的证据复印件粘贴在复制单上,经被查单位经办人审核后,在骑缝处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且注明提取的证据张数;是否有被查单位签字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放于我单位XXX处”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税务稽查部门是否签字说明“此复印件共XX张,取自XXX”,经稽查人员签字,并加盖稽查部门印章;是否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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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失踪的,是否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选案部门;发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与税务登记有出入或税务信息发生变更而纳税人未依法变更登记时,是否制作《税务登记核查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交税务登记管理部门。

(八)对停业户、注销户清税时,检查完毕,是否在《注销 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停业登记表》、中签署清算情况及意见后,反馈税务登记管理部门。

(九)在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措施的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文书使用是否得当。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并填写《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缴纳的采取即时(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文书使用是否得当。

(十)将《税务稽查底稿》,《查补(退)税款计算单》、《税务稽查结果表》与《税务稽查报告》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把稽查时发现的问题填写清楚;计算方法、结果是否正确、一致。如对某稽查局进行案件评议时,发现有一案卷中,《税务稽查报告》结论无问题,而税务《税务稽查底稿》,《查补(退)税款计算单》、《税务稽查结果表》却写明有问题,结果不一致。

(十一)检查制作的《税务稽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是否准确,引用法律是否充分,明晰。

(十二)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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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的,是否是未经立案查处或经过税务稽查后不需要立案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所引用的依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处理、处罚是否得当;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是否是查 无问题的。对于稽查人员查无问题的案件,在执法检查时,也不可忽视。如2003年,在对某县稽查局进行税务稽查已结案件评议时发现:有一份稽查案卷稽查人员的检查底稿、稽查报告、稽查结果表、稽查结论的检查结果都是查无问题,但稽查结论却是纳税人欠缴增值税4205.31元。经进一步核对稽查底稿和增值税检查结果表,原来稽查人员在核对纳税人的账面数字时,错误的把纳税人在当月缴纳的上月的应缴税金作为当月的应缴税金进行计算了,而次年1月缴纳的当年12月的税金又没有计算进去,致使出现了纳税人欠税的错误结论。还有一份稽查案卷是对某汽车修理厂的日常检查,整个检查过程从头至尾无论程序还是文书使用和检查数字都非常正确,也是查无问题,给纳税人下达稽查结论。在案件评议时发现,稽查人员核对纳税人已缴税金有某税务所的汽车修理费2500元也作为了已缴税金。经了解,原来是税务所在该修理厂修车欠费2500元,经与纳税人协商双方同意用税款抵顶修车费。对此,执法人员上报了执法监督委员会,责令补缴税款,对税务所的有关人员、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责任追究。

(十三)对审理部门转来的《补充调查通知书》要求复查的,检查实施部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复查,取证,制作正式的文书,并按规定的限期重新提交审理部门。

(十四)是否将应送达纳税人的文书,按规定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纳税人或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十五)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送达时间与被送达的文书进行对比,各种文书的制作时间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日期与文书下达日期逻辑关系不一致、各种文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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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时间颠倒现象;多个文书一份回证等情况。如检查通知书送达日期在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结论做出日期之后,稽查底稿、 查补(退)税款计算单、稽查结果表等制作时间在稽查报告制作时间之后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一是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没有按照工作进度及时送达该送达的文书;二是有的文书在送达时根本就没有填写《送达回证》;三是已送达的文书内容发生改变,重新制作了文书,文书日期是修改后的日期,《送达回证》没有收回重新制作;四是有的稽查人员图省事,将应送达纳税人的文书积攒到一起,一次送达;五是有些文书当时没有制作,经审理部门审理后,重新补充制作的。

(十六)《税务稽查报告》过于简单,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没有引用法律条款或引用法律条款不全。如某稽查局2002年的一份稽查报告对纳税人的违法事实这样表述:“你厂2002年少缴增值税5.3万元”(其他略);又如某稽查局的一份稽查报告:“上述1、2项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第四十条和《增值税条例》第一条”。

(十七)不加收滞纳金或滞纳金加收不正确。如有些稽查局只注重查补税款,没有按查补的税款和实际滞纳税款的天数加收滞纳金,有的加收滞纳金天数不是计算到税款实际入库时间,而是计算到检查结束时间,还有的对涉及到查补2001年5月1日以前税款的,在计算滞纳金时,不是分段按2001年5月1日前按2‰,2001年5月1日后按0.5‰,而是一律按2‰或0.5‰,造成滞纳金计算不正确。

第四节

对稽查审理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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