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
额是多少,将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数额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实际入库的查补税款、罚款进行比较,检查是否在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没有应纳税额的,是否在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有无按税款和罚款的合计数额作为基数提取支付奖金情况;对支出超过10万元的,是否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文件;核对领取举报奖励人员姓名,是否有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举报人姓名与举报材料的举报人进行核对,除举报人委托的领奖人外,举报人姓名是否一致,检查税务机关有无虚设举报人变相支取举报奖励基金的问题。
第二节
对稽查选案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九条、第十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二、执法程序 (一)采集数据
内部和外部数据资料的种类包括: 1、纳税人各种申报资料。主要指已经取得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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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
的各种纳税资料,如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其他资料等。 2、内部管理资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办理各项业务时积累的信息数据。如发票的购领数量及号码,税款的入库金额,各项待批文书的审批记录等等。
3、税务稽查资料。主要指经过稽查实施、审理、执行后形成 的纳税人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资料,为案底查询和计算机再选案提供信息。 4、外部数据资料。是指从其他税务机关和外部有关职能部门获取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相互取得的信息;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的登记信息; (3)司法机关转来的涉税信息;
(4)从金融、银行部分取得的资金信息;
(5)从财政、海关等其他部门取得的涉税信息; (6)从公安机关取得的信息; (7)从外部取得的其他信息。 (二)确定被查对象 1、稽查选案部门将征管部门转来的税务登记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清税事项及其他需进一步查实的违章行为和稽查实施部门转来的《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记入《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2、对《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中常规选案的专项选案分析确定的待稽查纳税人进行人工分析和计算机打分排序,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顺序,属专案的应优先安排检查。 3、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 (1)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任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须提出检查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等),由稽查局汇总,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报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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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
(2)税务稽查计划必须报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备案,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应当对下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的税务稽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税务稽查计划要突出重点,注意做好与 日常检查的衔接协调,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也不允许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各进行2次;但对日常征收过程中纳税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限制。
(4)限制检查时间,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检查结果在辖区所属系统内相互认可,信息共享。
(三)分配稽查任务
1、选案部门根据《待稽查纳税人清册》所列纳税人情况及稽查实施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专案优先安排的原则,确定稽查实施部门的稽查任务,向稽查实施部门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并附《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及相关资料。
2、属于专案稽查的案件,应向税务稽查实施部门下达:《举报案件核查通知单》及举报件、《稽核通知单》及协查等资料。
3、根据稽查实施部门查找不到的纳税人填写的《失踪纳税人通知》对原下达稽查任务予以核销,根据新确定的稽查任务重新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
4、对征收管理部门转来的税务登记注销户情况,按照即来即查的原则,下发《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确定注销清算任务。
5、对已下达的稽查任务,根据各稽查部门上报的稽查任务完成情况,填制《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进行跟踪问效。
6、选案部门对被确定待稽查纳税人属管辖范围外的,或稽查实施部门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属征管范围以外的相关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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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填制《转办单》,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
三、执法检查
(一)根据选案部门填制的《税务稽查实施台账》、《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与其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进行比对,检查是否按照专案优先的原则安排稽查,是否列入待稽查的纳税人都被列入稽查,有无遗漏,有无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超过2次的,有没有安排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或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稽查实施部门查找不到的纳税人,是否根据其填写的《失踪纳税人通知》对原下达稽查任务进行销号,并重新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对不属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是否填制《转办单》,经领导批准后转办。
(二)对专案检查和专项检查,看有没有稽查计划、稽查方案,是否经局长批准,是否按月或按季将稽查计划报上一级税务局及稽查局备案,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在一个年度有没有超过两次的。
(三)有无设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稽查类型、来源、受理时间、处理结果、承办单位、稽查状态是否填写清楚。《税务稽查实施台账》是稽查部门跟踪考核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一种具体形式。通过《税务稽查实施台账》可以全面掌握某个案件的检查状态以及整个稽查计划的进行进度,便于领导机关全面有效地指导稽查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下一步更好地制订计划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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