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下载本文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商商贸[2012]8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2.12.12 【实施日期】2012.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2〕88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12月11日,商务部召开了全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各地典型企业数据报送情况,对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商贸流通业系统报送流程。药品流通、二手车交易市场、茧丝绸、拍卖、融资租赁、再生资源回收业6个行业按照原有统计系统上报数据。批发业、生产资料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洗染业、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会展业、电子商务服务业、仓储业、融资租赁业、农产品 1 / 3

批发市场等16个行业按照我省统计培训讲解的流程,在新统计平台完成网上直报工作

(各行业数据报送系统和网址相关情况请查看附件1)。

二、确定商贸流通业典型企业最终名录。为确保名录稳定统一,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于12月20日前,按照各地典型企业行业分布及数量(见附件2),确定批发业、生产资料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洗染业、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会展业、电子商务服务业、仓储业、融资租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16个行业的典型企业最终名录,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商务厅备案(名录上报格式见附件3)。我省现有餐饮、零售、家政重点联系企业原则上要纳入到典型企业名录库中。上报备案的典型企业名录不得擅自修改,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须进行调整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督促典型企业加快完成数据直报工作。根据商务部的工作要求,12月20日前必须完成16个行业网上数据直报工作,12月30日前必须完成各行业报表和汇总表报送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商务部要求的各时间节点完成后续各项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于12月18日前召开本地区所有典型企业参加的统计工作会议,加强与典型企业面对面的沟通工作,进一步讲清重要意义,增强典型企业的责任感,明确典型企业开展网上数据直报的程序及时间要求,督促指导典型企业按时完成网上数据直报,并按商务部和省商务厅要求组织好“商贸流通业典型统计调查企业”牌匾颁发工作(牌匾颁发工作要求另文下发)。省厅将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许剑波,熊金华,028-83233520,83221346。 特此通知。

附件:1.相关行业数据报送系统情况 2 / 3

2.各地典型企业行业分布及数量

3.名录上报格式

四川省商务厅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1

相关行业数据报送系统情况

行业 数据报送系统 系统网址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