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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

行审批或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22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2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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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办法(试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我省省级重点项目审批或核准进程,按照行政机关“四项制度”建设的要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积极探索并联集中、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协调顺畅的审批运行体系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或核准的含义

并联并行审批是指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审核转报过程中的审批事项,按审批阶段整合,对阶段内的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实行同时收件、限时办结。

二、审批或核准的范围

每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各行业的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并向社会公布的省级重点新开工项目和省级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需纳入并联并行办理的其他重大项目。

三、审批或核准阶段

建设项目并联并行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如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也可以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如审批权在国家的,需要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行文上报国家申请审批。

建设项目并联并行核准仅有一个阶段,即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核准。如核准权在国家的,需要由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行文上报国家申请核准。 2 / 3

四、审批事项及涉及部门

并联并行审批事项 涉及部门 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 环境主管部门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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