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范本_secret 下载本文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⑵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构成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的工作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合同价款尾款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

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当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此外,甲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当发生下列乙方违约时:

乙方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乙方工作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此外,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对乙方工作时间的延误不予顺延。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索赔

24.1除非乙方不知道,甲方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工程承包合同条件进行索赔。

24.2在劳务工作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的外部条件,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通过甲方向发包人索赔。甲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协助乙方向发包人主张追回付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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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甲方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乙方。甲方不对乙方向发包人索赔不成功承担任何责任。

24.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需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相应的有效证据,且应依本合同规定程序提出。

24.4甲方未按约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充经济损失的书面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45天内给予是否同意索赔的答复;

⑷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地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第⑶项规定相同。

24.5乙方按约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索赔。

24.6甲乙双方对索赔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争议

25.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主持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⑴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向 人民法院起诉。

2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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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⑵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⑷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再分包或转包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工作部分再分包给他人;严禁乙方将劳务工作进行转包。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应协助采取措施。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的,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⑴工作本身的损害、因工作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甲方运至工作场地用于劳务工作的未移交乙方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⑵甲乙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⑷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停工损失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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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项目经理要求留在工作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⑹工作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双方依约定承担; ⑺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劳务工作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乙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劳务工作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并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二十九条 保密及联络幅度

乙方对于本合同履行或工作中获取的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料、图表,甲方技术装备、独有施工技术和其他经济技术信息,以及甲、乙双方之间往来函件、协商事由,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透露。

乙方不得越过甲方向发包人、监理、设计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联络,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三十条 合同解除

30.1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合同第16条、第22条的约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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