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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用户用电管理
7.1 用电负荷分类
用电负荷按其负荷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特级负荷、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各级负荷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如表7.1所示。
表7.1 用 电 负 荷 分 类 表
序 号 负 荷 级 别 工 矿 企 业 民 用 建 筑 一级负荷中,中断供电会发生1 特级负荷 中毒、爆炸和火灾等事故的企业。 一级负荷 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重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后将影响实时处理重要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的负荷;特别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场所(如党政军首脑机关,大生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主要交通和通讯枢纽站、电台、电视台、机场2 或者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者。 等),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者(如重点医院的手术室等);有重要活动举行时的大型体育馆、大会堂、重要展览馆、宾馆等。 二级负荷 3 突然停电会造成大量废品、大量减产,损坏生产设备等,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 4 三级负荷 停电损失不大者 人员高度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如重要的大型影剧院及大型百货大楼等),突然停电造成经济损失较大者。 停电影响不大者 7.2 用户的供电电压
7.2.1 10kW以下用户宜采用0.22kV供电。
7.2.2 10~100kW以下用户可采用0.38kV三相供电。当50~100kW以下用户采用0.38kV
三相供电时,应采用专线供电。
7.2.3 100~6000kVA以下用户采用10kV专变供电。 7.2.4 6000kVA及以上用户采用10kV专线供电。 7.3 用户供电电源要求 7.3.1 “双电源”的形式
1 电源来自同一分区的两个相对独立的电源点;架空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相互独立,
但在变电站进出线段允许同杆(塔)架设或共用电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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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源来自同一座变电站的两段不同母线;线路可同杆(塔)架设或共用电缆通道。 7.3.2 不同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1 特级负荷
应按“双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此外,用户自身尚应配备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一级负荷
应按“双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 二级负荷
按“双电源”供电,宜采用双回线路供电。
4 三级负荷
根据用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选择与之相对应的供电系统。
7.4 市区用户供电 7.4.1 一般规定
1居民住宅用电标准:居民户供电容量按表6.6.1估算。
2用户供电方式:居民用户及各单位用户实行“供电到户”的原则。 7.4.2 市区各类用户供电要求 1 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供电方式预留配电室和装设电能表的位置,配电室和电能表可集中或分散布置,应加装满足佛山供电局及属下局计费系统要求的低压集中(自动)抄表装置;配电设备应无油化、智能化,配电室设计应充分考虑消防要求,并配备火灾报警装置。
1)应采用10kV环网或双电源供电,宜设两台及以上干式配电变压器。
2) 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过道灯、水泵和电梯应单独装表供电,并设置备用电源。 3) 对新建商、住、办综合大楼,根据其建设规模可配套建设10kV及以上电压等
级配电站。
4) 消防用电的自备应急发电设备,应设有自起动装置,并能在15秒内供电;发
电设备接入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避免与电网电源的计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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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设备用电,当采用高压受电时,宜从变压器低压出线侧分开自成供电体系,
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系统;应采用双电源回路供电,末端自动切换。
6)超高层建筑内的电力、照明、自控等线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但重要消
防设备的供电回路,宜采用耐火型电缆;一类高、低层建筑内的电力、照明、自控等线路宜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但重要消防设备的供电回路,可采用耐火型电缆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以达到耐火配线要求;二类高、低层建筑内的消防设备的供电回路,宜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
2别墅群小区
1)别墅群小区宜采用电缆供电方式,由配电站下级配电箱直接接入用户。 2)别墅群小区内配电站应独立设置,并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3)小区内公共设备应单独装表供电,负荷最大需量在100kW及以上,应单独设置
配电站。
3居民、商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混合用电地区 1)对非居民用电推行负荷管理,并与居民户用电分开。 2)负荷最大需量在100kW以下时配置负荷控制开关。 3)负荷最大需量在100kW及以上时,应单独设置配电站。 7.5 对特殊用户供电要求
产生谐波、冲击、波动和不对称负荷,且超过允许限值需要采取限制措施的电力用户为特殊用户。对特殊用户供电要求如下:
7.5.1 具有产生谐波源设备的用户,应采用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器对谐波污染进行治
理,使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的电压畸变率符合GB/T 14549-93的规定,限制消除谐波对电力设备及装置的有害影响;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进行供电。
7.5.2 具有产生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用户(如短路试验负荷、电气化铁路、电弧炉、
电焊机、轧钢机等),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采用专线供电、降低配电线路阻抗、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采用不同的变压器供电),使其冲击、波动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闪变符合GB 12326的规定,限制和消除冲击、波动负荷导致电网电压骤降、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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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以及畸变的有害影响。
7.5.3 380/220V用户超过30A的单相负荷应均衡分布在各相或改为三相供电;大型10kV
单相负荷,当三相负荷不平衡电流超过供电设备额定电流的10%时,应采用高一级电压供电;不对称负荷所引起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满足GB/T 15543-95的规定。
8 用户电能计量方式
8.1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和其它电气安全、土建设计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验收。
8.2 在中低压配电系统中,用户电能计量的方式有10千伏高压计量,380伏、220伏低
压计量;专变用户侧装设负控终端。
8.3 对以10kV及以上专用线路供电的用户,应采用高压计量方式;对非专线供电的专
变用户宜采用高压计量方式。计量点的选取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
8.4 对非专用变供电的用户采用低压计量方式,计量点一般设置在用户产权分界点处;
住宅用户按一户一表设置。
8.5 多层建筑电能表应在一楼集中安装;高层建筑电能表应尽可能在一楼集中安装,如
分若干层集中安装,则应在一楼加装满足佛山供电局及属下局计费系统要求的低压集中(自动)抄表装置。
9 配电网自动化
配电网自动化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佛山供电局配网自动化规划》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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