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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及其规制

作者:李洽淦

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34期

摘 要: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产物,是行政权力的核心和主要表现形式。为适应社会管理需要,当权者制定大量的委托行政法,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大的处罚裁量权。由于行政立法不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严导致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本文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制为视角,探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控制问题。 关键词:处罚裁量权 滥用 规制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合法使用,则促进社会公平公正;违法运行,则会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阻碍法治国家的建设。如何实现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效控制,并使其在合法的前提下遵行合理原则的要求,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1.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涵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由此可见,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自行判断并适当作出选择是否实施其处罚行为的权力。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遵循法律原则,从而使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化。 2.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2.1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法律弹性过大导致权力异化。任何一项行政处罚裁量权都有一定幅度和范围的自由度,但有些法律规范对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设定得过于宽泛,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

2.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缺乏适当的约束机制。一方面,我国的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另一方面,法律对行政机关如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没有作出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法律上缺乏有效的行政程序规范,导致其行使处罚裁量权不受约束,甚至为个人牟取私利提供了可能。

2.3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有其隐蔽性和伪装性。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内进行裁量。如果执法人员作出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理时,只要其行政处理决定仍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此行为仍是合法,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假象,容易造成滥用职权的不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