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第二责任人为镇(乡)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镇(乡)长;第三责任人为镇乡开展科技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按期完成本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科技工作目标,县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镇乡的科技工作给
予表彰、奖励。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县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县科委各执一份。 梁平县人民政府(公章)镇(乡)人民政府(公
章)
责任人(签字)责任人
(签字)
二00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