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下载本文

2.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3.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4.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5.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6.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7.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六、无业残疾人生活费发放 (一)办理对象:

1.符合就业年龄,男18周岁-60周岁,女18周岁-55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无业、依靠亲属供养。

2.月收入低于200元或在各企业(含福利企业)领取下岗费每月不足200元者。

3.已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享受政策待遇

每人每月可享受220元的无业残疾人生活费。 七、重度残疾人认定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智力残疾一级、二级; 3.肢体残疾一级; 4.精神残疾一级;

5、享受政策待遇

普通无业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可享受360元慰问金、低保无业重度残疾人每年可享受1200元慰问金。

八、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的补贴 (一)培训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克拉玛依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残疾人身体条件经定点医院体检合格,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二)享受政策待遇

取得驾照后,凭发票报销1620元。 九、克拉玛依区慈善医疗救助

(一)办理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 (二)享受政策待遇

在各救助机构报销、救助后,慈善协会救助自负段的80%。全年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十、教育救助(路费)

(一)办理对象: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就读于全国各大中专院校。 (二)享受政策待遇

乌市—克市汽车票双程全价100%(可只提供单程车票即可),火车票硬座双程

全价票面的50%,学生乘坐硬座的学生票价的100%。路费救助为一年一次性救助。

十一、教育救助申请(学费)

(一)办理对象: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就读于全国各大中专院校。 (二)享受政策待遇

年度学费一次性最高救助不超过5000。

十二、“新市民”救助 (一)办理对象:

外来新市民(因突发性灾难:车祸、户外施工、误食、危险品爆炸等)造成家庭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元的救助。

(二)享受政策待遇 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元的救助。

十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对象

1.具有克拉玛依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克拉玛依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10元标准的居民(包括子女的赡养费、抚养费);

3、应区别处理的几种情况

(1)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病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市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其患者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且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家庭其他成员按城乡低保标准补差发放低保金;

(3)重度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本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同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但不享受城市低保其它配套待遇。

4.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享受待遇:

对低保家庭进行七项减免(水、电、卫生、闭路电视,液化气、暖气、物业费),每人每月410元保障金,粮油补助每人5元、生活补助15元,重点保障分类救助(老人、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三无人员每月补贴75元),特定救助分类救助(散居三无人员每月补助150元;60岁以上老人生活补助每月15元;老年困难补助每月50元)

十四、城乡医疗救助 (一)、门诊救助 :

1.办理对象: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因患疾病(不分病种)需在门诊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

救助标准: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报销部分后,居民个人自付超过300元,按照自付部分的50%给予医疗救助,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2.办理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

救助标准: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报销部分后,给予资费额100%医疗救助,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大病临时救助:

重大疾病是指克拉玛依市居民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重大疾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血液病、恶性淋巴瘤、重症肌无力等,其他急重症疾病等。

1.办理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4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人的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救助标准:因病在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减免,并经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自付部分的75%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万;因大病住院救助后剩余金额可继续申请大病临时救助,按住院救助后自付部分的50%给与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

2.办理对象:凡参加我市各类医疗保险的居民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居民。

救助标准: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其他相关医疗待遇后,按自付部分的50%给与救助,年救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3.办理对象:凡参加我市各类医疗保险的居民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居民。

救助标准: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其他相关医疗待遇后,全年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按自付部分的50%给与救助,年救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4.办理对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

救助标准:按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报销部分后,给与资费额的100%医疗救助,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20万元户。

5.异地就医救助: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因患大病持本市医院转院证明经社保部门备案后可申请最高5000元一次性医疗救助用于异地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