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企业标准
Q/HNGD 2207.1-2003
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2003-07-30发布 2003-08-01实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发布
Q/HNGD 2207.1—2003
前 言
本标准由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分公司工程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工程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堂礼。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陈泽锦、贾文龙、张治频。 本标准批准人:郑祥云
本标准由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和安监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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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企业标准
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Q/HNGD 2207.1-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广东分公司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职责与职权、安全目标管理、工程安全与施工总平面管理、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安全例会与安全检查、施工工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施工用电管理、施工合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华能广东分公司二期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 2 引用标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原国家电力公司)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工程建设职业安全健康控制程序》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控制程序》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程序》 3 管理职能 3.1 机构
3.1.1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本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成立华能汕头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建安委会),华能广东分公司经理为基建安委会主任,分管基建副经理为基建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由华能广东分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监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负责华能汕头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1.2 基建安委会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3.1.3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安监室以及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必须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3.2 基建安委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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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3.2.2 审批并发布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3.2.3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3.2.4负责整个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与协调工作。
3.2.5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停工整顿或清退出场等处理。
3.3 华能广东分公司安全监察室(简称安监室)为基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3.3.1 定期向基建安全委员会报告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3.3.2 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执行基建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3.3.3 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基建安委会决定。 3.3.4 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3.3.5 参加或协调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
3.3.6 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3.7 建立现场各施工单位安监部门之间安全监督网络,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
3.3.8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的计划、购置工作。
3.3.9 提出对各施工单位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基建安委会决定。依据《华能广东分公司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行使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权与经济处罚权。 3.3.10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 安全目标管理
4.1 华能汕头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安全施工目标: 4.1.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4.1.2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1.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1.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4.1.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4.2 施工承包商必须制定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具体措施,做到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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