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O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 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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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 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其他人或组织。
1.1 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17.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 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 18.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 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 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 19.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 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 的其他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 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0.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 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 1 条和第 32.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 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3.2 款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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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 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 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 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 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 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 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