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9简称新锅规.doc 下载本文

ZG200-400 碳素钢 ZG230-450 ZG20CYMo 合金钢 ZG20CYMoV ZG15CY1Mo1V ≤5.3 ≤430 ≤430 JB/T 9625 不限 ≤510 ≤540 ≤570 2.3.5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见表2-5。 表2-5 锅炉用铸铁件 适用范围 铸铁种类 铸铁牌号 标准编号 附件公称通径d(mm) 不低于灰铸铁 HT150 KTH300-06 KTH330-08 可锻铸铁 KTH350-10 KTH370-12 QT400-18 球墨铸铁 QT450-10 工作压力壁温(℃) (MPa) ≤0.8 <230 ≤1.6 GB/T 9439 JB/T 2639 ≤300 ≤200 GB/T 9440 ≤100 ≤1.6 <300 GB/T 1348 JB/T 2637 ≤150 ≤100 ≤1.6 <300 ≤2.5 2.3.6 紧固件材料 紧固件材料选取及相关技术要求应当符合GB/T 16938《紧固件 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通用技术条件》及GB/T 3098《紧固件机械性能》的规定。 2.3.7 锅炉拉撑件材料 锅炉拉撑板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锅炉拉撑杆材料选取应当符合GB 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和GB/T 3077《合金结构钢》等的要求。 2.3.8 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 2.3.9 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 (1)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2)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及用于亚临界及以上锅炉的锻件,可以采用与适用范围相应的钢管材料; (3)各类空心圆筒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一般应当锻制成形,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也可以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②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③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 (4)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5)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 5

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 (6)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7)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2.4 材料代用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 2.5 新材料的研制 材料制造单位研制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8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份、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 2.6 境外牌号的材料 2.6.1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 (1)应当是国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 (2)按照订货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3)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锅炉强度计算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 2.6.2 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境外牌号的材料 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1.6进行技术评审 2.7 材料质量证明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新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影单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8 材料验收 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 (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新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 (2)使用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7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 2.9 材料管理 (1)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新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 (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新制度。 3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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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3.2 设计文件鉴定 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3 强度计算 3.3.1 安全系数的选取 强度计算时,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规定,其他设计方法和部件材料安全系数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3.2 强度计算标准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或者其它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8的规定执行。 A级锅炉管道强度可按照DL/T 505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计算;B级及以下锅炉管道强度可按照GB 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进行计算。 3.4 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1)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2)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3)锅炉水循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化范围内水循环的可靠性,保证所有受热面都应当得到可靠的冷却。受热面布置时,应当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尽量减小热偏差; (4)燃烧方式、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以及布置应当与所设计的燃料相适应,并且防止炉膛结渣或者结焦; (5)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当采取冷却或者绝热措施; (6)各部分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9)炉墙应当具有良好的绝热和密封性; (10)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3.5 锅筒(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 3.5.1 水管锅炉锅筒壁厚 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 3.5.2 锅壳锅炉壁厚 (1)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1000mm时,锅壳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4mm; (2)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当超过1800mm,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8mm,并且不大于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者等于400mm时,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10mm,并且不大于35mm; (3)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当不超过20GGmm,如果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以放大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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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mm ·3.5.3 胀接连接的锅筒(壳)的筒体、管板 胀接连接的锅筒(壳)的筒体、管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l2mm。外径大于等于89mm的管子不应采用胀接 3.6 安全水位 (1)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能够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 (2)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内径小于或者等于1500mm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75mm; (3)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 (4)直读式水位计和水位示控装置开孔位置,应当保证该装置的示控范围包括最高、最低安全水位 3.7 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7.1 基本要求 (1)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锅壳)、汽水分离器、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过热器、再热器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 (2)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不得采用搭接结构; 3.7.2 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 (1)焊缝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并且坡口经过机械加工; (2)卧式内燃锅炉锅壳、炉胆与管板的连接以及贯流式锅炉上下集箱盖板与筒体的连接应当采用插入式的结构; (3)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不小于管(盖)板的壁厚,并且其焊缝背部能够封焊的部位均应当封焊,不能够封焊的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且保证焊透; (4)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按照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进行超声波检测。 3.7.3 锅炉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的连接 锅炉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 (1)强度计算中,开孔需以管接头进行强度补强时; (2)A级高压以上锅炉管接头外径大于76mm时; (3)A级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 (4)下降管或者其管接头与集箱连接时(外径小于或者等于108mm并且采用插入式结构的下降管除外)。 3.7.4 小管径管接头 外径小于32mm的排气、疏水、排污和取样管等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相连接时,应当采用壁厚较大的管接头。 3.8 管孔布置 3.8.1 胀接管孔 (1)胀接管孔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9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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