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概论文资料 和平统一与一国两制 下载本文

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摘要: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对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从遥远的古代起,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开发祖国的山河,建立了紧密地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两千多年前就形成了幅员广阔的统一国家。国家统一,反映了人民对于和平和安定的渴望与追求,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亲密合作和交流。因此,邓小平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

二.从其提出背景,反思“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所谓“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就其实质含义,长期是与“第三次国共合作”的倡导相联系的,最早更可以追溯到五六十年代的几次试探性努力。如1955年周恩来首次提出愿意和平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主张国共进行继北伐、抗日战争之后的第三次合作,但败退台湾的蒋介石以“汉贼不两立”作答,还有过光复大陆的幻想。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正统”之争,谁都自称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权”。

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陆方面又一度加紧了舆论攻势,有关设想渐趋丰满。如1979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国时报表示,放弃“解放台湾”的提法,“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发表讲话,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政策;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

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等。凡此已经奠定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涵。

正道是:有心栽花花不活。子承父位的蒋经国继续以“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拒之。然而1984年6月、7月、12月,邓小平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我们非常关注香港的过渡时期》、《中国是信守诺言的》三篇重要谈话中,继续全面阐述了“一国两制”的思想。

进入九十年代后期,香港、澳门顺利回归,而台湾问题却愈发呈现出紧张态势,更有几度风波,时人多虚惊以为险乎大打出手。两岸的分歧,尚难弥合。有鉴于此,对于既定的方针,恐怕不能简单照办下去,而有深入反思之必要。

所谓“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按照官方的说法,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然而,就连邓小平自己也承认,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我们一直还没有搞清楚。另一方面,对于“资本主义”,恐怕也缺乏足够的认识。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的内涵不断被置换,这是人所共知、心照不宣的,这样一个关键词的今非昔比,也对“一国两制”造成新的影响。所以,时过境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发生了多方面的重要变化。当局者也需要与时俱进,寻求新的解决之道。

三.从其现有模式,再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在台湾问题上碰壁,似乎却于香港问题、澳门问题游刃有余,但是这一作用不宜高估。以香港为例,英国政府既没有理由和能力,更出于二战后全球战略收缩的考虑,也无意阻止其回归中国。迟至1997年移交,还等于默认了九龙、新界九十九年为期的租借条约。何况,香港、澳门作为殖民地城市,素来有自由、法治,而无民主可言。以香港为例,彭定康临行前匆匆抛出一个政改方案,有意培植民主,却为时已晚,不仅有惺惺作态之嫌,更遭到中国当局的强力抵制,所以,归于流产。而台湾问题的历史由来大不相同,其现实政治格局之复杂和多元。所以,“一国两制”,至少是其现有模式,能否适用于台湾,尚值得研究。

四.从其法理依据,比较“一国两制”与联邦制

很多人以为,“一国两制”所开列的条件,极其优厚,甚至“较联邦制有过之无不及”,对方没有理由不接受。形式上似乎如此。但其实,联邦制和“一国两制”完全是两个层次的范畴。“一国两制”所隐含的法理依据是,地方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中央授权。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授权的幅度大小,而在于“授权”本身。联邦制则不然,其主要含义是“地方分权”,而非“中央”授权。

联邦制又与各级地方自治一脉相承。如20世纪初以来,美国各州陆续修改州宪法,赋予州以下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自治是民主的大学校。美国联邦体制下宪政民主的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英国在北美的殖民统治疏于严密控制,留有自治空间。首先是乡镇自治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然后循此逻辑普行于全国,就是联邦制。联邦制的优势之一,如果借用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的语言,就是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由于“地方”拥有的信息更为充分,委托代理关系的链条也少些环节,联邦制下有助于提高效率。

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九条和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级人大选举产生,以下类推,直到区县乡镇一级才由选民直接选举。宪法第七十七条、全国人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以下类推,直到区县乡镇一级才由选民直接“监督”和“罢免”。就此来看,反而显得“中央”的权力来源于“地方”而非直接来源于人民。一旦局面失控,省一级尾大不掉,上述条款就可能引爆政治危机。所以,“加强中央权威”云云,也需要引入新思路,譬如,开放全国人大代表的直接普选,或许有助于摆脱“地方”的干扰因素。

我认为,从纯粹理论上说,应当尊重“地方”的自决权。但是,就中国的情况来说,宪政化的努力,正是力求在宪法框架以内解决问题,即便实行联邦制,也不能轻易开上面这个口子。如果以矛盾某一方的出局暂求息事宁人,至少是消极的。

以上,从“一国两制”和联邦制的法理比较谈起,随兴所至,“顺藤摸瓜”,所引出的讨论已经超出台湾问题的范畴。但这恰恰表明台湾问题之于中国的深远意义。台湾问题可以成为一

个契机,我们因之探讨诸如联邦制,很容易推及其普遍意义,情牵“中央”与“地方”关系之结。何况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和台湾前途的真正保障,恐有赖于中国整体宪政秩序的重构。

然而中国人民热衷于大一统,因此不适合于联邦制。所以,现在的突出问题是,仍然缺乏一套稳定的、透明的、普适的和可以预期的游戏规则。并且,内在的法理有待于深入阐明。当务之急,尚不必纠缠于两者的孰强孰弱、孰轻孰重,而是在现有基础上规范分权结构,落实谈判主体,健全行为机制,纳入宪法框架和程序以内解决一切可能的争端。

五.确认“一国两制”,推进“和平统一”

香港回归后,“两制”依旧,而“一国”未见其实。这已涉及这样一个问题:“一国两制”,目标还是现实?只要我们继续坚持“一个中国”,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那么就得承认,两岸关系的现实就是“一国两制”,不过还处于军事对峙状态罢了。如果视而不见这样的现实,将“一国两制”作为目标,那么,囿于“一个中国”的时态和语义问题,容易陷入旷日持久、纠缠不休的争论,正如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在战场上没有办到的事情,恐怕也不能指望文字游戏。

确认了“一国两制”的现实,并不是完事大吉了。首先,合乎逻辑的推论,诸如\谁也不吃掉谁\的承诺就得提前生效。其次,也不自动解决“和平统一”的问题。统一,即统于一制,要旨在于两岸当局就地合法化,就地诉求合法性,在此基础上相互承认,在民主共和的框架内解决国家体制的问题,譬如可以考虑联邦的形式。应把“和平统一”视为一个过程,而不是某天早上签署了一个联合声明就大功告成的。对“邓小平理论”也要活学活用,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一字不易,仅仅颠倒一下顺序,既传其精神实质,又把握住了时代脉搏。

如果还要发展一下“邓小平理论”,那不妨说,统一的问题,远不限于台港澳,当务之急更不在此。须知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顺应了开拓更大市场的必然趋势。一个统一国家,哪怕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最起码的是,各州没有签证权,州际贸易不得课以关税。对比这样的标准,大陆本身是否已经同属一个统一国家,还甚为可疑。现实岂止是“一国两制”,说成“一国n制”也不为过,当然“一国两制”仍可作为一种抽象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