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4年7月 下载本文

(四)其他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铁路、民航、邮政、通信等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对于财政监督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第五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受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认为其自身在招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干涉或者侵犯的,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说明理由。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五十七条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因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出现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系统,记载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并逐步对接银行、税务、社保、工商、质监、司法等征信系统,实现诚信信息资源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建立招标投标诚信奖惩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诚信奖惩规则并公布实施。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区别对待信用状况不同的投标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招标前未办理相应项目审批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视其情节轻重可以暂停资金拨付或者暂停项目执行。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标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