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
(七)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及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十二)评标结论、建议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三十日前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使用民营资金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其他的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监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发现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分包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并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高效。
第四十七条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收费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四十九条除国家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为目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第五十条电子招标投标的其他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协助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检查本省范围内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筹协调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内贸、国土资源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