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科在井口、调度楼设立举报电话。 2、通过信件、电话举报,举报电话: 安 全 科:61369、61362、61363 五、对举报人的奖罚
1、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
2、不准出现诽谤、捏造等事件。凡诬陷他人一经发现,将对其严肃处理。
六、对举报问题的落实
1、对举报事件和人员,公司要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对举报事实确切的一般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落实,对重大事实上报矿级领导研究解决。
2、在井口、调度楼设立举报箱,并由事故调查室负责开箱,查验举报信件,将信件第一时间送到分管领导手中,由分管领导落实举报内容。
3、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由安全科负责,每天通过栅栏(队部楼一层),公示事故及治理进展情况;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及停工停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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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整改的闭合管理,有效预防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管理上的缺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业务科室、队组要按照本规定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规范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及反馈流程管理,并将隐患排查整改结果与单位、个人安全绩效挂钩,逐步推广隐患整改市场化经验。
第三条 隐患排查实行分级管理,实行行政领导、业务部门签字制度,并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二章 隐患的分级及分类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
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隐患分为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及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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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详细内容依据集团公司“三违”、“隐患”分类标准。
第六条 事故隐患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型隐患,所有违法、违标、违规等行为和状态均视为事故隐患。另一类是由于某些因素而引起的三种现实表现: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种表现中的物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管理是指各种生产活动的开展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
第三章 “抓三违、查隐患”要求
第七条 凡管理人员下井均有“抓三违、查隐患”的任务。 第八条 各类管理人员抓三违查隐患范围的具体要求: 1、公司领导对现场安全制度落实、员工“三种行为”方面的三违和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2、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等生产口科室以抓安全生产过程中和业务保安范围内的三违和隐患为主。
3、政工科、综合办、保卫科等政工科室以抓干部入井、带班、职工规范上岗(脱岗、睡岗等)违章和隐患为主。
4、企管科、财务科、劳资科、工程科、运销科等经营科室以抓使用不合理材料、器材及相关制度中的隐患和三违为主。
第九条 管理人员抓三违次数和查隐患条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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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总经理、书记5次/人·月;
生产副职7次/人·月; 副总工程师6次/人·月
科室:生产口管理人员8次/人·月
非生产口科室管理人员3次/人·月
以上所有人员每次到现场查隐患均不少于3条。
第四章 隐患排查职责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是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隐患排查与整改全面负责。安全副总经理负责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分管领导对总经理负责,是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组织领导者,具体组织实施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第十二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五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计划、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分析、追究、防范措施制定,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各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三条 区队长是本责任区域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人。
第十四条 计划工程、财务、供应等科室,分别对业务过程中的隐患排查负责,并对隐患整改的有关工程设计、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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