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二条 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非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一)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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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的; 4.井下发火封闭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火灾使矿井或采区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独立,出现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主要通风机停风超过20min,局部通风机停风40min及以上的;
8.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9.提升设备断绳、墩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10.无计划停电使矿井全部停止生产的;
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 (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12.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3.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4.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二)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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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发生内、外因火灾事故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含10t)以下; 4.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40min的;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无计划停电使采区停止生产的; 9.副井跑车的;
10.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11.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1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3.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14.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5.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6.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
18.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9.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三)三级非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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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2%的;
3.局部瓦斯超限(超过1%),不采取措施作业的; 4.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煤尘堆积(厚度2mm,长度2m),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5.高瓦斯矿井用风地点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6.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采用临时通风设施构成的临时通风系统作业的;
7.矿井超通风能力、超抽采能力生产的;
8.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不落实组织作业的; 9.生产或基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0.无计划停电使矿井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11.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12.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13.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的;
14.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15.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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