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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镇镜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宜昌市镇镜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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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城市结构、协调整体发展、明确片区性质,合理进行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宜昌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开发建设宜昌

市镇镜山片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地位,促进西陵区和谐发展,顺利实施宜昌市总体规划和西陵分区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

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宜昌市西陵分区规划》、《宜昌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宜昌市镇镜山片区规划范围内各街坊、地块以及

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 规划范围为西起葛洲坝水利工程坝头,东临夜明珠路,北至黄

柏河,与黄柏河风景区隔河相望,南止石子岭路,紧邻东湖中心区,总用地面积1.62平方公里。。

第五条 宜昌市镇镜山片区开发策略

区用地布局。

2、强化片区的交通枢纽功能,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多层次的交通体系。

3、营造片区特色,加强绿地系统规划,塑造城市景观特色,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对片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强化基础设施的配套,满足宜昌市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 5、充分挖掘宜昌城市历史与人文内涵,继承城市文化精华,体现地方特色,同时兼容并蓄,融合现代文明,与时俱进,创造都市生活新文化,引领城市文化的新潮流。

6、采用“刚性”和“柔性”结合的空间规划结构,体现市场经济下土地开发的适应性弹性原则,更确实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规划建设目标

总体建设目标:阳光生态地区、长江文化新区。具体解释为:

充分利用与发挥本区的地缘、地貌、景观和长江文化的优势条件,迁出现有工业企业,通过积极有效的居民社会调控更新,建设既有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社区文化特征,又有优越的生态质量和景观情趣的人居环境,形成形象鲜明、环境优美、结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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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功能完备的生态化、个性化、弹性化城市生活新区。

第七条 规划特点

本规划除在交通和空间上重点处理夜明珠路、镇平路,及多个

交叉口节点等的空间、交通关系外,还重点解决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改造与开发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为空间环境与开发效益的关

系问题。本规划的空间环境不仅是镇镜山片区乃至与黄柏河风景区,葛洲坝景区及东湖中心区的空间环境整体协调发展的关系,同时还反映用地区位级差、得地率的平衡等与改造更新有关的具体规划新概念。改造建设指标的规定不仅体现了用地区位效益,还有助于形成较好的生活区空间环境。

2、规划与管理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为建设地块的面积。本规划

的地块划分与指标规定既来源于传统的详细形体规划,但又不是其原形。尤其是在建设指标的规定上本规划有相当的弹性和灵活性,这既有利于规划的管理,也适用于市场经济下本规划区的起步建设。

第八条 用地区位及性质

本规划范围内依据地势形态的变化及对现有建设模块的功能调整,共划分四个居住组团,用地面积89.34公顷,所有规定与建设指标适用于该范围内的所有用地与建设行为。依据《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该片区主要为居住、

商贸用地。规划所有的内容都是基于该性质之上的。

第九条 用地规模

本规划范围内的总用地面积162.42公顷,其中水域面积0.47公顷,实际建设可用地面积为159.95公顷,可用地率为98.48%。

第十条 区内涉及到所有的农村住宅都纳入改造对象。任何个人和单位

在未经许可下,不得新建、改造现有建筑物或者出让、转让、征用土地,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当事人负责;现有的农村住宅一律就地安置解决;区内水系由规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组织鉴定,实施保护、改造或整治。

第十一条 本规划的一切成果包括文字、图表和图则的管理权和解释权

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类问题的协协调处理,归宜昌市规划局,并对其保留修改权。本规划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上报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第十二条 用地性质

1、用地性质是指对特定用地规划所允许的主要建设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137-90)分类,本规划用地细分大中小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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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规划用地性质由三个层次组成。①规划用地性质,土地使

用单位宜昌市规划局核准后在本区内所征用土地的同时也相应地获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单位只需向相关部门申领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后,即可进行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②替代用地性质,在改造建设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批准后可获得替代用地性质,在获得替代用地性质的同时,原规划用地性质即刻失效,规划建筑设计条件的获得程序同上。③禁止用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本规划区内建设被列入禁止用地性质的项目。上述三项规划用地性质均可在本规划提供的土地使用性质控制表中查阅。

第十三条 用地面积

1、用地面积是指地块周围用地分界线、道路红线等围合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属建设单位的征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数据为准。

2、规划指标所示的用地面积不能作为100%的建设用地,实际

建设用地的面积还需在考虑了不同建筑物的性质和高度,建筑退后道路红线及不宜建设用地如山体、地下人防工事等因素后,

由规划部门在规划建筑设计条件中给出。

第十四条 容积率

1、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不计地下层)与规划地块

面积的比值。

2、容积率转让与补偿规定:①同类使用性质且相邻的地块因成

片开发的需要,图则所规定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提高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②根据需要,实行建筑开敞空间的相关奖励政策,其总建筑面积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本规划各地块的容积率可在土地使用容量控制表中查阅。 第十五条 用地兼容性

1、用地兼容性,是指改变主项用地性质的用地性质,兼容用地

的兼容度一般不超过主项用地的20%。

2、表中主项用地性质是指土地利用总图则上表示的规划用地性

质及相应区位,纵列表示兼容用地性质,横行表示主项用地性质。

兼用地 主用地 R1 R2 C1 C2 C3 C4 R ⊙ ⊙ × □ □ □ C ⊙ ⊙ ⊙ ⊙ ⊙ ⊙ M1 × × × × × × M2 × × × × × × W1 × × × × × × T × × × □ □ □ S □ □ × × × × U × □ × □ □ □ G × × × ⊙ ⊙ ⊙ E1 □ □ □ □ □ □ - 3 - 文本中黑体字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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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S1 S2 S3 U G1 G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建筑限高

1、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建筑物最大高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日照要求;街区景观要求;周围建筑限制高度要求;高压线安全要求;微波通道要求等。沿城市道路的一般限高要求为:H≤1.5(w+S),H为建筑物最大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2、本规划区任何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国家和宜昌市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是为了保障城市综合利益,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规定的有关指标。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任何地块、任何建筑物和任何建筑高度必须按下列表中规定的距离作出基本退让。

后退道路红线一览表

道路等级 道路宽度 后退距离 主干路 40m 5m(绿化带控制线) 次干路 20—30m 3m 支路 20m以下 2—3m ⊙:表示容许改变主项用地性质,□:表示有条件容许改变主项用地性质,×:表示不容许改变主项用地性质。

第十六条 建筑密度

1、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率

(%)。按不同类别性质的用地,其建筑密度可参阅规划地块容量控制表。

2、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是各地块建设总量控制的重要指标,两者

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联性,本规划给出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都是上限指标,在实施中不得超过其中任何一个。

第十七条 绿地率

1、在地块中,经过绿化的用地称为绿地,且短边不得小于8米。

2、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称为绿地率。 3、本规划绿地率由两部分组成:①公共绿地,这已在总图则中

明确界定;②地块绿地,这部分绿地本规划已给出指标要求,需要在各地块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中界定。本规划区的平均绿地率按30%以上控制。

3、建筑的后退红线,如果高层建筑(主体建筑高出裙房部分)按上述后退原则后退仍不足离道路中心线0.75倍,则主体建筑应退出0.75倍的建筑高度。

4、所有建筑物按上述规定后退红线以后,仍不满足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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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足建筑物高度的50%,则按日照间距执行。

第二十条 建筑物后退地块分界线(无道路)

1、地块分界线是指相邻两块用地之间由于其可能的用地性质不同而设置的用地界线,一般情况下无道路分隔。

2、建筑物与建筑物间距按照《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出入口方位

1、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允许的适宜机动车开口位置或不允许开口的限制地段,在图则中通过对机动车出入口限制范围及适宜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来控制。

2、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宜昌市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确定。

3、各地块适宜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参见土地使用容量控制表

及分图则。

指导下,结合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满足规划科学、手段超前、成果实用、实施灵活的要求。具体贯彻以下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

根据宜昌市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立足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现实要求,在尊重总体规划的原则基础上,科学发展,合理规划。

2、以人为本的原则

作为一个新型的配套完善的城市居住片区,应该立足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各项配套设施,优化环境,满足居住人们的生活需要。

3、生态景观特色建设原则

积极加强城市景观特色建设,利用其优良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创造出宜昌市城区重要的景观特色区。 4、 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规划应强调控制与引导相结合,保留适当的灵活性。规划成果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和管理运作要求,达到系统、规范、简明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

第二十二条 规划原则

本规划应在《宜昌市总体规划》和《宜昌市西陵分区规划》的

目的,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第二十三条 规划结构

用地功能结构:一心一轴四组团——一个片区及生活中心,一条生活主轴,四个居住组团。

一心:一心是指以中心绿地广场为核心,集商业、文化娱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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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为一体的商贸文化中心。

一轴:一轴是指由片区中心向北延伸,形成以生活服务、休闲

娱乐、商业金融为主要功能的生活轴线,也是片区重要的景观轴线。

四组团:对由于地形特点造成的破碎的用地进行有机整合,按

照用地形态及建设条件,将整个片区分为四个组团:滨江居住组团、镇镜山居住组团、绵羊山居住组团和中心组团。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规划

1、居住用地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

2、在镇镜山片区的改造建设过程中,规划形成滨江组团、镇镜山组团、绵羊山组团、中心组团等四个居住组团。用地面积为89.34公顷,占总用地的56.37%,人均22.34平方米,居住总人口4万人。

3、望洲岗城中村用地采取拆除、搬迁与转化三种途径,分步实施,逐步集中布置在规划区东北侧,住宅类型逐步城市化。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第二十六条 布局原则

规划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两个层面上进行: 1、按不同级别进行分级配置,即居住区和社区两个层次,分级

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2、按设施的公益性与市场性的不同属性进行配置。确定公益性

设施的项目、布点和规模,而对市场性设施的设置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确定其布点基本合理的基础上,让市场对设施项目和规模具有一定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第二十七条 规划布局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在强化中部核心区基础上,形成点、线布局形态。 1、行政办公用地

现有行政办公大多分布在规划区南端,保留镇镜片区内建筑质

量较好的行政管理用地。

部分行政办公设施可随着用地结构的调整,逐步归并至葛洲坝集团公司行政中心内。规划行政办公用地面积0.7公顷。 2、商业金融业用地

居住区级商业金融业用地集中在夜明珠路西侧和夹湾路两侧;居住组团级商业服务业用地结合住宅底层,以商住形式布置。规划商业金融业用地面积2.07公顷。 3、文化娱乐用地

规划保留现状电视台一处。居住组团级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结合

住宅底层布置。

规划文化娱乐用地面积0.39公顷。 4、医疗卫生用地

保留三峡医院,提高医疗服务水准,保留现有的小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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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居住组团配备诊所、保健站及老年服务康复站等。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面积6.74公顷。

规划公共设施总用地面积20.9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3.16%,人均5.24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景观、色彩要求:本规划区为生活区,沿夜明珠路和镇平

路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筑要求简洁、明朗、具有现代感,宜采用部分玻璃幕墙;建筑色彩以白或浅蓝色为主,协调统一,以充分体现生态型生活区的风貌。

第二十九条 各类临街建筑围墙修筑要求:临街建筑严禁筑封闭性围墙,

若特殊需要,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要求所有开发单位在道路红线以外设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的开敞式围墙。设计时要注意美观、建议采用金属围墙,色彩与建筑物相协调,并结合花坛设计整体布置。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用地

1、本规划道路分为三级:城市主干路:红线宽36米,为夜明

珠路。城市次干路:红线宽25米,为镇平路和夹湾路;支路:红线宽分别为1 2-18米。具体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横断面设计详见总图则中的道路规划图。

2、规划社会大型停车场4个,为社会停车和生活区停车服务。

规划的大型社会停车场总面积为0.67公顷,可停社会车辆220

余辆,另有若干个非独立性停车场附设街区内。各停车场还应配套修车、洗车等业务。各用地单位还应当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具体规划详见土地使用容量控制表。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绿化建设

规定: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不得阻挡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的视线,该范围内的绿化不得高于0.7米。

4、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间用地的综合用途的规定:建筑物与基本后退红线间的用地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用作绿化、停车、广场等;基本后退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由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沿商业、市场街面的可用作加宽人行道,否则,一律作绿化用地。该地段内需设置广告设施的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绿化用地

1、公共绿地规划面积27.26公顷,占总用地的13.08%,本规

划规定的公共绿地包括滨水绿地、山体修复绿地不得该作它用,绿地内允许建设建筑小品等少量游戏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5%。

2、规划区内的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以下控制:沿街公共设施的绿地率控制在20%~25%,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为30%以上,规划区内平均绿地率为35%。公共绿地地块内绿地率包括山体不足30%的,应以庭院花园、垂直绿化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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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压走廊防护绿地:220kv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宽30米,1 10kV高压走廊防护绿地21一25米,35kv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宽14—17米,高压走廊防护绿地严禁建设。

4、在雨水管转折、相交处及直线段超过40~50米设雨水检查井。

第三十四条 污水工程规划

1、区内污水分片排放,东南片污水进入临近的沙河污水处理厂,西北片污水汇入沿江大道截污管,进入临江溪污水处理厂。

第四章 市政工程与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给水工程规划

1、用水量:镇镜山片区平均用水量为2.3万吨/日。

2、水源:宜昌市四水厂,给排水公司作为城市发展备用水源。 3、城市输水干管位于夜明珠路和镇平路,由西南向东北供水,管径分别为DN600和DN500;区内主、次配水干管管径为DN400及DN300,沿规划道路铺设,给水管位于道路的东、南侧。

4、管径大于D200的管道上每隔120米距离设置一个消防栓,根据本地的地形条件可采用地面式消防栓。

第三十三条 雨水工程规划

1、本规划区雨水直接排入黄柏河。

2、暴雨强度采用宜昌市雨量公式,重现期1年。

3、区内雨水排放一律按就近原则敷设管道排放。管径及坡度请参照总图则雨水工程规划图和道路坐标规划图。

2、污水量计算:规划区污水量按总用水量的90%计算,则本区污水总量为2.1万吨/日。

3、污水经污水干管汇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在污水管转折、相交处及直线段超过40~50米设污水检查井。 4、由于本规划区地形起伏较大,地形整治处理后,尽量顺坡排放。

5、城市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居住区组团内部道路的排水处理按雨污分流分别排放的要求预留地下空间。

第三十五条 电力工程规划

1、本规划区最大计算负荷1.3万kw。

2、本规划区电源近期主要由现状夜明珠1 10KV变电站供电,主变2×20MVA,远期在区内规划一个1 10KV变电站,主变2×20MVA。

3、在规划区内设10kV开闭所一个。

4、规划区分南、北两片独立的供电区域,北片区域由现状l 10kV变电站供电,5个回路的10kV出线;南片区域由规划的1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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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闭所供电,5个回路的10kV出线。

5、10kV电力线路采用架空及地下两种混合敷设方式,电力线路原则上置于道路的东、南侧。

6、35kV、110 kV、220 kV的电力线路,高压走廊预留宽度为:35kV:14-17米;110 kV:21-25米;220 kV:30米。

第三十六条 电信工程规划

1、在生活服务区设邮电支局,可作为规划区内对外通信、信息交换和处理的枢纽。

2、规划区总市话线路需6300对线。

3、 规划区内设置3个电信电缆交接箱,每个交接箱配线容量为2000对线。

4、为方便用邮,规划区内设三处邮政所。

5、规划区内电信主干线,采用地下电缆线敷设于PVC排管内,支线可直埋,也可采架空电缆拉钢索敷设,电信线路原则上置于道路的西、北侧。

6、规划区内有线电视线路与电信线路同侧同方式敷设。 7、公用电话亭按300~500米的间距布置,已在分图则中界定。

第三十七条 燃气规划

1、气源采用天燃气,主干管与宜昌市衔接。

2、近期由绵羊山液化气储配站供给,远期采用中、低压单级压力环状管网输配系统。

3、气化率100%,气化数4万人,总用气量为506万方/年。

第三十八条 管网综合

1、本规划管线综合的内容有: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燃气管线、电力管沟、电信电缆等6种管线。

2、管线平面综合:根据各种管线性质、易损程度、建筑物对各种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各种管线相互间的安全距离要求,本着压力流避让重力流,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的原则规划各种管线。

3、管线竖向综合: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时应满足各管道间的最小净距要求。具体要求见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4、镇镜山片区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各类管线设施要与宜昌市主管网相衔接,预留接口。

第三十九条 竖向规划

1、根据排水要求,场地平整后的地面纵坡均大于0.3%。 2、本区位于丘陵地带,地势起伏较大,根据排水规划及场地原地形,场地整理后的地形应能够做到地面雨水的就近排放,地形标高与道路标高协调。

3、为保证规划区道路行车安全、舒适、运行经济,纵坡缓顺,且应满足道路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 防洪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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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除涝标准采用50年一遇,一日暴雨一日排出。

2、完善长江和黄柏河沿岸的防洪排涝设施,并与区内主干排涝工程形成较为完整的内河网络体系。

第四十一条 消防规划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市政与消防合用给水系统,市政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的技术要求。结合城市给水管网建设,在管径大于DN200的供水管网上按照间距不超过120米设置消火栓。消防用水应充分利用长江水并修建通向取水口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消防站点布局则纳入宜昌市消防系统规划,统一定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

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批,严格控制污染源的产生。

4、实行雨污分流系统,黄柏河、长江沿岸严禁设污水排放口,严格控制水体污染。

5、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规定地块最小绿地率。 6、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强化环境管理,强化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十三条 环卫设施规划

1、本规划区设垃圾转运站2处已在分图则中界定,需作好绿化隔离带。

2、垃圾收集点按服务半径按小于100米设置,规划建议环卫部门应大力宣传袋装垃圾的优越性,定时、定点收集。 3、本规划区内公共厕所的设置原则:在人流集中的地区如商业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设置公厕,在城市主干道路上,按

第五章 环境保护及环卫设施规划

第四十二条 环境保护规划

1、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必须实行三同步。

2、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400米的半径,设公共厕所,每处用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公共厕所应做好绿化隔离,公共厕所的位置在总图则中己界定。

第六章 城市设计导则与环境设计规定

第四十四条 居住区和组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城市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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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居住区和组团的建筑设施和空间环境要满足居民的物质和

精神要求,要为居民提供足够的购物、娱乐设施以及交往、休闲、健身、停车的场地。要富有人情味,要为老人、儿童及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活动空间和设施。

第四十六条 住宅的组合要统一而有变化,其领域性、识别性和安全性

要强。住宅套型要适应不同使用者的要求。住宅造型要力求新颖和个性,住宅的色彩宜以小区或组团为单位形成基调,并以醒目的色彩点缀,以增强可识性。

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和组团的建设必须使建筑设计和绿化同步进行。 第四十八条 街道应建立良好的空间序列和形体秩序,空间尺度宜人,

街景错落有致。应做好街道的绿化,应注意草坪以及速生和遮蔽性效果好的树种配置,应设置生动雅致的环境艺术品。

第四十九条 街道的广告牌、宣传牌、标志牌必须统一设计,要与周围

的空间环境相协调,不得随意挂立和破坏景观。各种环境小品设施,必须纳入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公共建筑应采用现代风格,不宜仿古。公共建筑的色彩以淡

雅为主调,作为重点景观的公共建筑的造型和色彩应突出个性和特色。

第五十一条 公共建筑群体的规划和设计必须强调整体效果,要按照谦

让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和谐统一。

第五十二条 景观和空间环境设计应力求反映地方的历史和文化特色。

雕塑小品要结合空间环境要求反映居民喜闻乐见的生活主题和积极进取的发展主题。

第五十三条 要建立完善的人行系统,要健全人、车交通设施和管理规

划。交通管理设施要美观和醒目。

第五十四条 充分体现黄柏河风景区生态景观效果,突出长江三峡文化

内涵。

第五十五条 公共绿地设计要突出各自特色,不宜过多建造人工设施。

园林建筑要简洁明快,朴实大方,要体现时代气息。

第五十六条 应以乔木和小型草坪为主,适量配置休息和环境艺术小品。

乔、灌木宜成丛布置,要留出足够的景观视廊。丘陵山地植树造园,保持自然山水风貌。

第五十七条 营造夜明珠路、镇平路开敞、连续的天际轮廓线。 第五十八条 夹湾路建筑局部可采用底层架空形式或拉大沿街建筑山墙

间距、留出绿化通道和景观视廊,使周边的景观绿色更多渗入建筑环境中。

第五十九条 临黄柏河建筑除按要求控制建筑密度、层数外,建筑造型

应简洁、活泼、大方,可部分采用园林化的处理手法,建筑主体色彩应以清新、淡雅为主,建筑屋顶宜以坡项为主。

第六十条 沿夜明珠路建筑均应以面对城市主干路为重要的形体展开面

加以设计与控制,重要单体建筑造型美观大方,突出个性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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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群体则应整体效果统一、协调,形成有节奏,有韵律的沿路建筑空间展开画面。

第六十一条 重要道路连接点周围的标志性建筑除以高度和造型来突出

个性特征外,还应在功能、色彩、材料、环境、装饰等方面重点推敲,应有长江文化品位的象征和区位场所环境的标志双重作用。

第六十二条 沿街商业建筑的裙房部分由于多为出租商业及商务用房,

故应注重立面设计的简洁、连贯、完整,不应过分追求造型上复杂多变的局部趣味,以免出租并二次装饰后变成立面垃圾,但设计中应在立面上留出招牌及广告空间。

第六十三条 沿长江综合用地的开发布局上要因水就势、因地制宜,尽

量不破坏土地地貌及水体岸线,形成蜿蜒曲折、绿叶红花式的地标环境。

第六十四条 应严格保证各级、各类公园、绿地的用地位置、形状、面

积和范围,并应严格遵守其相应的最低绿地率要求,严禁挤占、吞食、挪用及不适当的兼用行为,以保证各类绿色空间在调节城市空间景观节奏及城市生态环境指标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五条 镇镜山片区内组团之间的联系除保证有良好的机动车通道

外,梯道设计应充分体现人性化思想,人行道以彩色预制地砖或木质栈道铺设,间设坐椅及休息亭栏。

第六十六条 地面铺设及建筑小品、广告招牌、垃圾桶等公共场所构成

要素应统一基本色调、形式和性质。

第六十七条 广告和标识的安置不应破坏建筑空间,一般近人尺度范围

内禁止安置大型广告。应通过建筑标志系统、设施标志系统、机动车路标系统以及步行道标志系统的设计形成一套有序明确的城市标识系统。

第七章 图则说明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划图则由总图则和分图则组成:总图则包括:区位关

系图、用地评价图、用地强度分析图、建筑质量图、用地现状图、规划结构图、用地规划图、道路坐标图、道路断面图、公共设施规划图、容量控制图、道路竖向规划图、给水工程规划图、污水工程规划图、雨水工程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等。分图则标明各地块的具体控制指标:由地块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限高等组成。另外图则中还标有机动车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点坐标及设计标高、地块界线等控制内容。

第六十九条 地块分级划分由街区和地块二级组成,本规划共分12个街

区,72个地块。地块编号按从西至东,从北至南的顺序排列,有效字数为六位,前一、二位为规划区编号,第三、四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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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镇镜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街区编号,第五、六位代表地块编号。如街区3号地块,则编号为GZ-01-03,前面2位字母“GZ\为“葛洲”第一个汉语拼音字母,中间两位数“01\为街区号,后两位数“03”为地块号。本规划总面积为162.42公顷,其中最大地块为Gz—12—02,面积为11.79公顷,最小地块为GZ—06—03,面积为0.03公顷(垃圾中转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划自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规划的解释

权和规划实施过程以及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三部分

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划是指导镇镜山片区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规划

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的规定,应符合规划文本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履行法定程序均无权随意更改。

第七十二条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除要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外,应符合国

家、湖北省以及宜昌市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文本若与国家、湖北省和宜昌市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湖北省和宜昌市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为准。

- 13 - 文本中黑体字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宜昌市镇镜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附录一 名词解释:

用地性质:是指对特定用地规划所许的主要建筑内容。

用地红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界线。 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一般应退后道路红线。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比值,控制指标为最大值。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控制指标为最大值。

附录二 主要相关图表

表一 规划用地一览表

序号 用地代号 R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其中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2 C 市场用地 其广播电视用地 中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其它 对外交通用地 其港口用地 中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其中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社会公用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其中 供燃气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绿地 公园 其街头绿地 中 防护绿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7 8 E A 其中 水域 规划总用地 用地规模(公顷) 89.34 83.08 6.26 20.95 0.7 2.07 0.29 0.39 6.53 0.21 8.35 2.41 0.3 0.3 19.16 18.49 0.67 4.94 3.7 0.24 0.92 0.08 27.26 24.19 2.04 1.03 0.47 0.47 162.42 用地比例(%) 56.37 52.51 3.86 13.16 0.43 1.27 0.18 0.24 4.02 0.13 5.14 1.75 0.18 0.18 11.8 11.38 0.41 3.04 2.28 0.15 0.57 0.05 13.08 11.5 0.99 0.63 2.36 0.29 100 备注 小学、幼儿园 1 含一个农贸市场 电视台 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控制指标为最小值。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低层建筑:1至3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 多层建筑:4至6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

中高层建筑:特指7至9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间隔距离,即在综合日照、通风、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建筑限高: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控制为最大

值。

6 G 5 U 3 T 预留公共设施 4 S 水厂、水池 110KV变电站 垃圾中转站 长江防护绿地 - 14 - 文本中黑体字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宜昌市镇镜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GZ-01-07 G22 0.23 0.05 0.8 1.29 4.2 1.52 0.37 0.29 2.44 2.18 0.11 0.66 0.36 0.76 1.95 0.7 3.86 2.56 0.47 0.46 6.73 0.87 1.36 6.53 3.59 0.13 3.65 6.27 0.05 0.03 0.75 8.42 3.54 0.56 0.23 2.47 2.32 0.19 1.04 2.2 1.5 1 1.8 1.8 2.4 0.3 1.3 2 2 2 1.3 1.4 0.1 2 1.2 1.8 1.3 2 2.5 100 40 18 12 24 18 20 20 18 25 30 25 25 18 8 36 20 45 45 30 45 表二 公建容量开发控制表

GZ-01-08 U11 GZ-02-01 G22 100 40 24 40 25 30 40 7 22 25 30 30 20 28 8 25 30 32 20 50 22 25 30 100 25 30 100 80 30 25 100 40 35 100 100 100 40 30 30 30 28 90 100 35 100 25 30 30 25 30 最高容积用地类别 率 行政办公 商业金融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 医疗卫生

最大建筑密度(%) 30 30 50 25 30 最小绿地率 35 30 10 35 35 2 2.8 1 1 2 停车泊位(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0.5—1.2 0.6—1 0.4—0.6 0.6 0.3—3 GZ-02 GZ-03 表三 规划道路一览表

路名 上导堤路 镇平路 镇北路 镇南路 镇镜山路 望洲岗路 夹湾路 夜明珠路 绵羊山路 党校南路 红线宽度 现状 规划 11 12 11 25 12 12 5 18 5 15 9 25 14 36 8.5 15 12 形式 现状 规划 对称、一块板 不对称、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三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道路长度(米) 1018.91 1644.61 298.55 136.86 1616.38 939.73 946.64 2282.95 1553.1 121.18 GZ-04 GZ-05

表四 容量控制表

总编号 地块编号 GZ-01-01 GZ-01-02 GZ-01-03 GZ-01 GZ-01-04 GZ-01-05 用地用地面性质 积 T4 0.3 U42 0.05 G12 0.19 R21 2.71 C 2.41 0.43 容积建筑绿化建筑备注 率 密度 率 限高 1 25 30 12 垃圾中转站 100 街头绿地 2.5 45 25 36 预留公共设2.5 40 25 36 施用地 100 街头绿地 GZ-06 GZ-07 GZ-01-06 G12 GZ-02-02 GZ-02-03 GZ-02-04 GZ-02-05 GZ-03-01 GZ-03-02 GZ-03-03 GZ-03-04 GZ-03-05 GZ-03-06 GZ-04-01 GZ-04-02 GZ-04-03 GZ-04-04 GZ-04-05 GZ-05-01 GZ-05-02 GZ-05-03 GZ-05-04 GZ-05-05 GZ-05-06 GZ-05-07 GZ-05-08 GZ-05-09 GZ-06-01 GZ-06-02 GZ-06-03 GZ-06-04 GZ-06-05 GZ-06-06 GZ-06-07 GZ-06-08 GZ-07-01 GZ-07-02 GZ-07-03 GZ-07-04 U11 R21 G11 S31 C26 CR G11 G12 R21 C21 G11 R22 U11 R21 G11 E1 G11 G11 U13 U11 C51 R21 R21 R21 R21 U13 U42 G12 G11 R21 G11 C12 R21 R21 C21 R21 河道防护绿地 泵房 河道防护绿地 水厂 公园 停车场 农贸市场 保留山体 公园 学校 水厂 公园 保留山体 公园 公园 煤气公司 水厂 医院 煤气供应站 垃圾中转站 街头绿地 公园 公共绿地 - 15 - 文本中黑体字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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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8-01 GZ-08-02 GZ-08-03 GZ-08-04 GZ-08 GZ-08-05 0.24 110KV变电站 0.21 1 38 25 20 卫生防疫站 0.15 10 公共停车场 1.47 1.8 30 35 18 3.62 1.5 30 30 18 包括一个农GZ-08-06 CR 1.11 1.8 50 30 18 贸市场 中等专业学GZ-08-07 C62 8.68 0.8 20 35 18 校用地 GZ-09-01 R21 2.97 1.4 28 40 18 GZ-09-02 G11 1.19 100 保留山体 GZ-09 GZ-09-03 R21 7.59 1.6 25 35 45 GZ-09-04 R22 0.18 1 20 35 12 幼儿园 GZ-09-05 R22 0.95 1.2 30 45 12 小学 GZ-10-01 U11 0.3 105高位水池 GZ-10-02 R21 9.9 2.2 30 35 30 GZ-10 GZ-10-03 C33 0.39 1 25 25 20 电视台 GZ-10-04 R22 2.08 0.8 25 30 18 小学 GZ-10-05 R21 7.46 2 28 35 45 GZ-11-01 R21 2.1 2 28 35 45 GZ-11-02 R22 0.36 1 10 40 12 幼儿园 GZ-11 GZ-11-03 C21 0.17 1.8 40 25 12 GZ-11-04 S31 0.13 公共停车场 GZ-11-05 C3 0.24 1.8 40 25 12 GZ-12-01 R21 0.65 2.8 22 30 45 GZ-12-02 R21 11.79 1.8 30 35 45 GZ-12 GZ-12-03 G11 0.44 100 公共绿地 GZ-12-04 C11 0.47 1.8 30 30 36 GZ-12-05 R22 0.32 0.8 10 40 18 小学

U12 C52 S31 R21 R21 - 16 - 文本中黑体字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