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施工合同(完整) 下载本文

消 防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约单位:

签订时间:

甲方: (以下简称发包人) 乙方: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供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地理位臵:

1.2、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 万m2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主要承包范围及内容按以下第2.1—2.12条款确定,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干粉灭火器、动力配电系统等,以发包人审核确定的优化设计的施工图纸为准,并保证通过消防验收:

2.1消防水部分:

2.1.1室外消火栓系统安装:从室外市政给水管的消防专用水表表后(不含水表安装)至整个室外消火栓管网安装,包括各类阀门、管网、室外消火栓等安装。

2.1.2室外消防取水口系统安装:从室外消火栓泵吸水口起至室外消防取水栓止的整个图示部分的安装,包括各类阀门、管网、室外消火栓泵、室外消防取水栓等安装。

2.1.3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从室内消火栓泵吸水口起整个室内消火栓系统图示部分,包括各类阀门、管网、室内消火栓泵、室内消火栓、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安装。

2.1.4自动喷淋系统安装:从喷淋泵吸水口起至喷淋末端试水装臵止所有图示部分的安装,包括各类阀门、管网、喷淋泵、喷淋泵接合器、喷头及附件等安装。

2.1.5室内消防水池及屋顶消防水箱安装:包括水池、水箱进水管安装(从专用消防水表起至液位控制阀止的所有管道阀门安装,但不包括水表安装。);水池、水箱的透气管、排空管、溢流管等所有附件的安装;水箱安装,但不包括消

防水池施工。

2.2强电动力部分:

2.2.1柴油发电机组及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安装:包括柴油发电机组到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的安装(不含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2.2.2所有风机双电源配电系统安装:从专用配电房的配电屏(包括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出线起至设备末端止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双电源配电箱等的安装。

2.2.3所有水泵(包括消防水泵、生活水泵、集水坑排水泵,其中生活水泵和集水坑排水泵接到相应泵的控制箱进线端止,不含控制箱的安装)双电源配电系统安装:从专用配电房的配电屏(包括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出线起至设备末端止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双电源配电箱等的安装。

2.2.4所有电梯双电源配电系统安装:从专用配电房的配电屏(包括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出线起至双电源配电箱止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双电源配电箱等的安装(不含配电屏的安装)。

2.2.5应急照明双电源配电系统安装:从专用配电房的配电屏(包括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出线起至应急照明配电箱止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双电源配电箱等的安装。

2.2.6除以上双电源配电系统外的其他配电系统安装:从专用配电房的配电屏(包括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出线起至相应配电箱止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配电箱等的安装。

2.3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部分:

从消防控制室至整个报警系统末端设施止所有图示部分的安装,包括系统的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报警主机、各种报警设备的安装,也包括消防电话、消防广播以及气体灭火系统中报警及联动部分的安装。

2.4气体灭火系统:包括公用配电房、专用配电房、发电机房、弱电间等气体灭火系统安装。

2.5防排烟及送排风系统:包括图示中车库、商场等所有机械排烟排风系统、补风系统;楼梯间正压送风系统;设备房送排风系统以及卫生间排风系统等

以上系统的设备、风管、风口、风阀及其他风管部件的安装。

2.6消防控制室119电话及相应线路的安装;消防控制室静电地板安装。 2.7防火卷帘门安装、干粉灭火器以及强弱电井和配电房等的防火封堵。 2.8以上所有系统的安装、调试。

2.9其他施工图说的内容、工程施工期间甲方书面通知变更的工程内容及工程施工期间甲方书面通知临时指定的工程内容。

2.10以上所有系统的预留穿墙、穿梁、穿楼板的孔洞、预埋套管和穿线管附带铁丝均由消防公司完成。

2.11以上所有系统所涉及到的土石方工程 2.12工程所有桥架、线槽的安装。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下列执行: 3.1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3.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3图纸;

合同履行过程承包人发包人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工程工期

4.1 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4.2 完工时间:消防工程部分 年 月 日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其它工作工期另行约定。

4.3 消防验收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在此期间应取得“工程竣工确认书”和消防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原件移交给发包人)。

此工期除不可抗力或双方书面确认延长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责任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的回复事宜按本合同20.9条约定执行。

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约定 5.1 监理单位及人员

发包人委托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 ; 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实施工程监督检查。 5.2 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设计变更、收方签证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负责办理,必须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方式作出,否则无效。

5.3 承包人派驻人员:

项目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 ,专职施工员: ,质量安全员 ,资料员: 。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

5.4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变更上述约定的派驻人员时,必须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相互间的交接工作,否则,变更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5.5 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 签收、承包人授权 签收。如需变更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一方签收人员拒绝签收,另一方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以本合同载明地址为准,一经寄出后邮政机构送至该地址后被任何人员签收,或无人签收被退回,或地址不详无法投递等情况的,均视为已送达对方;邮政机构的邮寄回执可作为有效的送达依据。

第六条 发包人工作

6.1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保证施工道路正常使用。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6.2 检查承包人进入现场的材料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要求,监督承包人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监理对消防工程的验收,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和审计确认后,向承包人付款。

第七条 承包人工作

7.1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同意后执行。

7.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量计算。

7.3 遵守对施工现场保卫、环保和垃圾清运等规定,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7.4 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

7.5 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7.6 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费用,发包人对施工及维修保修工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7 隐蔽工程(含预埋等)完成后须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后方可隐蔽。材料、设备、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发包人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

7.8 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四套(含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证明等),否则,视承包人工程未完工。

7.9 施工中所需的水、电由承包人挂表计量,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0 负责办理施工涉及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文件。 7.11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遵守环保及施工场地各项规定并申报各种审批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7.12 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保证交付工程场地清洁、整洁。 7.13 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有消防部门的备案证或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八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8.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设计要求、发包人书面要求以及国家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本工程涉及的相关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应在接承包人通知 24 小时内组织监理及相关部门参加隐蔽验收。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以承认;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8.4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发包人配合),保证通过消防部门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即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返工、整改至合格;验收合格后向甲方交付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论发包人或者业主是否已使用,不视为该工程已竣工,该工程最终竣工时间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并以此作为确定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

8.5 承包人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以及必须达到发包人约定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厂家要求。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8.6 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或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第三人身、财产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

第九条 合同价款的确定

9.1 合同价款计价范围:承包人按第二条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及内容 9.2 合同价款计价依据:

(1)本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

(3)经发包人批准并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4)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配套文件。 9.3 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

9.3.1本工程按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其相应的配套费用定额和配套文件(以下统称定额及配套文件)执行:

(1)安装工程类别按 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标准取费;管沟、阀门井、操作坑的开挖及回填等土建工程类别按 土建四类工程类别标准取费。

(2)人工费调整:人工费按定额人工费执行,不因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而作价差调整。

(3)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 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专项条款执行,并要求承包人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若未达到合格标准,在结算时予以扣回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9.3.2按9.3.1条约定的方式计算造价,总价(含签证及变更部分)下浮 %作为结算价款, (其中: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及设备、按实计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下浮;土建工程不下浮)。

9.3.3材料、设备核价方式: 本工程材料设备按以下方式执行:

9.3.3.1本工程使用的未计价材料、设备,乙方在使用该材料、设备前7个工作日提交其材料、设备计划,报发包人认质核价,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9.3.3.2发包人收到材料、设备核价申请表后,经发包人确认核价通知单,并由承包人在接到核价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盖章确定,再由发包人统一编号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送达承包人后作为有效的认质认价依据。 甲乙双方签字人员变更必须以交对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书(必须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为准,否则变更无效,因此而形成的价格核定单不作为合同价款结算依据。

9.3.3.3承包人在接到核价通知单后认为价格低不能购买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3日内书面要求发包人代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代购到位(可部分到位),在此时间内,工期不顺延;

如发包人延期代购到位的,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后顺延。如发包人代购的价格低于或者等于核价通知单中的价格,则该核价通知单作为有效的认质认价依据,并且发包人按已代购材料及设备价款( 按核价通知单中的价格计算)的8%向承包人收取代购费用,代购货款及代购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尚未购买的材料及设备发包人不再代购,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3.3.4承包人在接到核价通知单后认为价格低不能购买时,不盖章确认也未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购的或者承包人在接到有效的认质认价依据后不采购的,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效的约定

10.1工程结算依据包括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施工图会审纪要”和“施工图及图说”、“竣工图及图说”、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

10.2 对工程变更涉及其工程量增加的或不属于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以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含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作为计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格式以发包人提供的为准);工程变更涉及其工程量减少的,以发包人作出的由承包人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之外,均不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还必须符合本条相关约定,否则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10.3工程变更后双方未按本条约定时间及方式办理签证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变更除外)。

10.4由双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约定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5施工图纸(蓝图):由设计院相关人员签字完毕并加盖设计院印章,并经发包人项目部专业设计师、项目部负责人签字认可,由发包人项目部内业转发给承包人的无涂改的施工图纸(蓝图);

10.6 设计变更:由设计院专业设计师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院印章,并经发包人研发设计部设计师及其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由发包人项目部内业统一编号并发出的无涂改的设计变更原件和承包人实施完毕后于次日通知发包人按照一单一算原则进行收方签证,双方依据收方签证原件办理工程结算;

10.7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在发生后15天内按约定经承包人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成本控制部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完成双方盖章手续;若在此时间内双方未及时签字、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即使承包人已做此工作,发包人也不对此办理结算,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需加盖公章的,盖章时间延长三日办理完毕。发包人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的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10.8如承包人提供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等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发包人保存的原件不一致,以发包人保存的原件为准。

10.9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包括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均以发包人的书面回复为准。承包人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应先报监理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的审核意见后如在14个工作日内未予确认或回复,则视为发包人无异议。

10.10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份数: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单,均为一式六份原件,三份交承包人(其中二份装入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发包人),另三份分别交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监理和项目部。

10.1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审查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资料。如果未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实施,此项所发生费用将不予支付。

10.12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参与的施工图纸会审的会审纪要文件需加盖各方公章方为有效。

10.13不得进入结算内容:

10.13.1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设计、技术变更及现场签证。

10.13.2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内容。

10.3.8.3超出承包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10.3.8.4 未使用双方共同认可材料进行施工的内容。

10.3.8.5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等)不真实,虚假的内容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或者实际完成的工程与该结算资料不一致或者有未完成的

工程范围及内容的,发包人有权不办理该部分结算或者不支付该部分价款,如已支付的,由承包人负责退还。

10.14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表述不清楚或之间有相矛盾不一致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处理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办理程序:

11.1 本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为原件,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必须出具办理结算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提交后7日内,自行到处与发包人共同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应当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

除涉及工程范围、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外,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无论承包人是否已实际完成,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如因此造成其他相关结算事项不能确定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进行结算。

涉及工程范围、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承包人少报、漏报的,发包人可直接将有效的工程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审核、审计。

11.2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审计,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有漏算、少算以及由于定额套用错误等引起价款减少的,发包人均不予调整增加,该部分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发包人应在6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7日内盖章确认并交还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盖章确认的审核结果后7日内报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审计,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应在收到报送的审计资料后42天内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交承包人确认,承包人应在7日内对审计结果盖章确认并交给发包人,然后双方根据确认的审计结果重新编制结算报告书,结算报告书完成后由承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再由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承包人对审核结果、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的审核结果或发包人集团审计部的审计结果后7日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发包人可根据本协议相

关约定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重新出具审核结果或审计结果交承包人确认,如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约定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审核结果或发包人集团审计部的审计结果后7日内不盖章确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以按此进行结算。

11.3 在审核和审计过程中,因承包人对审核结果、审计结果有异议或者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 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组成文件、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产生争议的,按二十一条约定争议条款执行。

11.5因发包人责任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完成审核和审计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认可,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但发包人应对结算后未付的工程尾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时间(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根据约定可以顺延的时间不计入实际延误时间内)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11.6 承包人未按本条1款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未及时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按延误次数及时间累计计算;如承包人逾期超过49日仍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或者未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视为承包人不再提交,发包人可以单方面确定本工程价款,发包人确定的价款即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11.7双方未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因办理本工程物业的新建产权登记需要承包人配合先行出具和提供本工程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予以配合出具和提供并加盖承包人印章,否则由承包人按本协议第二十条6款约定承担责任;双方同意承包人按本约定配合出具和提供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不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

11.8办理结算的地点为发包人办公场地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承包人应自

行到发包人办公专场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办理结算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为承包人自行采购方式:

12.1 承包人自行购买的材料、设备(属于定额未计价)通过发包人相关部门确定品牌后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进行购买。

12.2承包人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到场共同对材料、设备按相关规定验收。

12.3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与合同、规范、设计要求的标准不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4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合同、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5承包人需要代换材料时,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代换材料、设备的,其代换材料、设备的价差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代换材料、设备的,承包人不得代换材料、设备,否则,发包人除不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每次1000元承担违约金,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含承包人分包工程和发包人代购的材料),若发包人指定了品牌、厂家、供应商的(含发包人指定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指定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从中选择进行采购(承包人必须对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检验,确保符合质量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除不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外,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还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并重新采购,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每次1000元承担违约金,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7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含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未按施工计划及时购买到现场或分包工程未按时安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8 承包人采购、使用了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

13.1 发包人向相关单位缴纳 / 万元作为该工程的 支付担保金 。 13.2 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 / 万元作为该工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在开工前 3个工作日内划拨到发包人指定的帐户上,否则承包人不得进场,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无违约责任时返还,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收取该保证金利息。

第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

14.1 发包人预付款: 不支付 。

14.2 工程形象进度的确认:每月统计完成工程量的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每月20日,由发包人工程部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承包人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共同到现场按规定的格式对当月形象进度进行描述,双方相关人员,当场进行会签。发包人工程部、监理部、成控部和承包人各执一份,作为当月完成工程量审核的原始依据。

14.3 本工程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4.3.1进度款支付:

(1)承包人进场施工后,本工程按月进度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次月的10日前审核完毕,并于次月25日前按已审定总金额的 %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未按时完成工程分段工期形象进度工程量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返工,发生延误工期的, 发包人按延误工期的2倍时间缓付工程进度款;

(2)竣工验收前两个月的进度款待消防验收合格,并移交经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同时办理完工程质量备案手续后支付;

14.3.2结算款支付: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办理完结算、交清经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办理完工程质量备案手续,结算经审计完成后,半月内付

至经审计后的竣工结算价款的95%,留其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14.3.3 结算完毕后,留经审计后的竣工结算价款的 5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七日内支付给承包人(不计息),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返工、更换等责任。

14.4 工程进度(结算)款支付申请:工程部根据成控部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进度(结算)款支付申请审批表由发包人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成控部内业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公章,然后转发给财务部作为工程进度款付款的原始依据,付款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留存财务部。

第十五条 保修

15.1 工程保修期按备案登记证颁布日期的陆拾天后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保修责任承包人应从竣工交付之日起履行。质保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 5 %留存在发包人处,双方另行签订《保修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2 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时,承包人应签署保修责任书,承包人不签署保修责任书,则按照15.1条规定的起算日期加上延期签署保修责任书时间,重新计算保修期起始时间。

第十六条 违约与违约责任 16.1关于承包人管理人员的约定

16.1.1承包人保证投标时(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交的)确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岗位的技术资格证书资料无虚假,并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若确需更换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按每人次5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16.1.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确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项目每周召开的监理例会及项目其他相关重要会议,若有事不能参加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及发包方项目经理,但不得发生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均请假的情况(特殊情况除外)。若发生无故缺席监理例会或其他相关重要会议的情况,每人每缺席一次罚款1000元现金,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16.2 工程工期如延误,按下列条款执行:

16.2.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完成配合工作,每延误一天,由承包人承担 1000 元的违约金,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施工进度没有按阶段性工期目标完

成,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5000--10000元承担违约金,累计计算。

16.2.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或交付工程,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10000元/天累计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以上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含购房业主索赔损失等)。发包人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完成工程,因采取措施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3 本工程质量若验收不符合约定,由承包人整改,整改后评定仍不符合约定,则按结算总价款的0.5%--1%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整改至符合约定,如因此逾期完工的,按第十六条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16.4 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应确保提交给发包人审核的结算价款及结算资料准确,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如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审核的结算价款超过发包人审核、审计后双方确定的结算价款,且超过部分除以发包人审核、审计后双方确定的结算价款大于5%的,承包人应按“(承包的提交给发包人审核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审核、审计后双方确定的结算价款)X10%”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审核、审计后双方确定的结算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

16.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3~14天停工,承包人每逾期1天 承担2万元赔偿损失。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逾期完工 14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无条件退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 5 万元赔偿损失;发包人还可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撤场,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6.6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发包人按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并由发包人对到期未付的金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的天数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16.7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认可的竣工图必须包含原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技术变更核定(洽商)、施工图会审纪要等内容。竣工图所反映出来的工程量必须与施工现场的实物工程量一致,否则视承包人违约。若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发包人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未按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并返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

工,造成工程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8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或者工程移交使用后(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如发包人发现本工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或者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或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工程价款(已支付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10日内退还给发包人),并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返工、更换、重作,且该部分工程内容从返工、更换、重作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限,发包人还有权按每发现一次要求承包人按本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累计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返工、购房业主索赔等损失)。承包人未进行返工、更换、重作或者返工、更换、重作后验收不合格的,该部分工程内容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承包人除无条件履行保修责任外,造成业主索赔和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包人发现本工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或者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或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或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施工的工程与施工图(含变更后的施工图)、配臵标准等不一致的,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工程价款,并由承包人按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5—50万元(具体金额以发包人确定为准,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后5日内将违约金音乐会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一切工程价款或者从应付的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同时承包人还应负责返工、更换、重作到符合约定要求,如因此逾期交付工程的,由承包人按逾期交付工程的相关约定承担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返工、购房业主索赔等损失)。

16.9 若承包人违约,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以及追溯债务所产生的业务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16.10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含购房业主索赔费用、发包人名誉损失费等费用),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执行,在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项中扣除,不足抵扣的,承包人同意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 7日内支付给发包人,逾期由承包人参照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发包人行使本条款约定而减少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承包人同意发包人

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具体事实及要求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在结算后工程尾款中一并支付。

16.11工程移交后,在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含工程变更),发包人发现有未完成工程内容的,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或者由承包人退还该部分工程款项。

16.12 乙方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佥、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更换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乙方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该发票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同时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按该虚假发票金额的10%且每次不低于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虚假不同意甲方进入成本费用,致使甲方多支付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可以直接在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日补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滞纳金。

第十七条 保险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办理各自人员及财产的保险业务,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和保险受益。承包人应在进场后三日内须完成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8.1 工程停建: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所产生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承担。发包人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18.2 工程缓建:

18.2.1 工程缓建在15天以内: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18.2.2 工程缓建在15天以上:从发包人通知缓建之日起至复工之日止,发包人应支付现场机械停臵台班费、脚手架模板停臵费和生产工人停工、窝工费;其中现场机械停臵台班数量由双方按第九条约定进行现场签证后,按工程定额计算机械停臵台班费,脚手架模板数量由双方按第九条约定进行现场签证后按市场

租金的60%计算脚手架模板停臵费,生产工人停工、窝工人员数量按不超过6人计算,按工程定额计算生产工人停工、窝工费;如发包人要求出场的,上述费用计算至发包人通知出场之日止,但另应支付机械的进出场费用及脚手架模板的搭拆、运输费用。除以上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它费用和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 廉政合作

19.1 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19.2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有任何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公司领导。

19.3 承包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19.4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公司领导举报;如承包人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行贿,或发包人工作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同意在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基础上减少 10 %后作为发包人应付工程款,并由承包人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若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每次给予承包人或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其它

20.1 承包人应当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 按国家税法规定属隶纳税原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并由发包人每次支付款项时直接代扣。承包人在民地纳税均无效,发包人仍在每次支付款时直接代扣税金。

20.3 本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工程,必须在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撤场,承包人拒不撤场或延期撤场,按每逾期一天 5 万元承担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并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本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必须撤除所有的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及工作人员,做到完工场清,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施工场地,否则按16.2.2条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

能质押该工程。

20.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引起购房业主投诉或发生争议,或承包人未妥善处理工人、民工、材料商及施工有关问题而发生纠纷或争议,由承包人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20.4.1 因上述情况影响了发包人及发包人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1~2万元。

20.4.2 因上述情况导致购房业主、工人、民工、材料商到发包人和发包人集团及发包人集团各子公司办公场地、营销部等闹事,或导致民工、材料商爬塔吊的, 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1~2万元。

20.4.3 因上述情况被电视、报刊等媒体作有损发包人的报道,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2~10万元。

20.4.4 因上述情况导致购房业主、工人、民工、材料商到公共场所阻碍交通、游行等事件的, 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5~10万元。

若上述事件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 每增加一次,上述损失赔偿额也相应增加一倍,以此类推,累计计算。

20.5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在交付工地前付清所欠工人(含民工)工资。在交付前,承包人应将本工程所涉及的工人(含民工)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承包人未付清工人(含民工)工资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如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出现20.4条款情况的,则按20.4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20.6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如需承包人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或者需由承包人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盖章的(含办理预售和其他许可证、备案证等所需的应由承包人出具、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办理贷款所需出具放弃本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证明的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并从发包人要求完成之日起至承包人实际完成之日止按每天 10000 元累计计算违约金。

20.7 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和其他责任造成窝工、部分停工、全面停工未连续超过14天的,承包人不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自愿放弃向发包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全面停工连续超过14天以上的按本协议18.2.2条款约定执行。

20.8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发包人设立的广告、宣传画面、室内外精装修、园林景观及相关设施,否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所需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20.9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涉及到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书面要求、报告,均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复为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其中本合同约定时间的,按约定时间执行),若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承包人须再次向发包人总经理提出(需由总经理亲自签收,否则视为承包人未提出),发包人总经理收到后7个工作日(总经理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内必须回复,仍以加盖公章的方式书面回复。发包人总经理因帮不回复,承包人在14天内向发包人集团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集团工程管理部在收到报告后,在7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总经理、发包人集团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

20.10 本合同工程完工时,土建总承包单位应参与该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并予以签字确认,对该部分工程质量承担总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特别说明

22.1 其它未尽事宜或者双方需对本合同作出变更的,双方可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以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为准。但再行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加盖公章后方才有效,否则,无论双方是否履行,均属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

22.2 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本合同指的书面形式不再包括数据电文。

22.3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保修协议书 附件二:系统功能要求

22.4 本合同一式柒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企业盖章)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电话: 电话: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附件一:

保修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发包人) 乙方: (以下简称承包人)

本保修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 (以下简称主协议)的必要附件,是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据,本保修协议中的内容与主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修范围

承包人根据主协议约定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按主协议约定承担总包责任的工程内容也属保修范围。 二、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给排水及消防管道、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地下室、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水、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六个月;门窗、五金伯的保修期为二年六个月;墙面、楼地面空鼓、开裂保修期为二年六个月;卫生洁具、电器插座、开关、室内外的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小区道路、消防工程、装修工程、园林及绿化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六个月;供热与供次序系统,保修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植物成活质保期一年半;除前述约定外,本工程范围内其他项目的保修期均为二年六个月。前述所指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分期竣工移交的,保修期分别计算。

2、在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如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则发生保修的部位从发生保修事项之日起中止计算保修期,直至完成维修且验收合格之次日起保修期继续计算。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根据约定直接进行处理的,仍适用前述中止计算保修期的约定。

3、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或者工程移交使用后(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如发包人发现本工程中偷工减料或者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或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更换、重作,该部分工程内容的保修期从返工、

更换、重作并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按本条1款规定的保修期限重新计算;承包人未进行返工、更换、重作或者返工、更换、重作后验收不合格的,该部分工程内容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承包人除无条件履行保修责任外,造成业主索赔和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修期内,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通知后12小时内到物管公司前台报到,报到后立即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承包人应在现场查看后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24小时内进出书面处理方案,处理方案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确认后实施(发生保修的部位在业主已入住的房屋内的,处理方案还需业主签字确认),如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或业主不满意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的,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或业主可以进行修改,承包人就按修改后的处理方案实施;承包人必须按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维修。

承包人整改维修过程中应做好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整改维修完毕,应恢复其原样(涉及装饰装修的恢复,应使用同档次、同规格、同品种、同颜色材料,且与原装饰装修工艺、要求、风格一致,如需变更必须经物管公司或业主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完成整改维修);施工期间及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清运垃圾。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整改维修所需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电费收费标准按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规定执行,用量以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确定的实际用量为准,承包人应在完成整改维修后3日内将水电费直接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整改维修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含整改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和业主索赔等)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的保修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可以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业主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公章为准),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

(1)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造成不能政党使用或者影响相关设施、设备政党使用的。 (3)业主强烈要求立即处理的。

(4)其他不及时处理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形(如管道爆裂、电线短路等)。 3、保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可以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业主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公章为准),由承包人按2倍赔偿给发包人,但出现下述第(6)项情况的,按1.5倍赔偿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在质保金内扣除。

(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称管公司通知后未按时赶到物管公司前台报到的;

(2)承包人到物管公司前台报到后未及时到现场查看的;

(3)承包人到现场查看后未按时提出书面处理方案的或者未按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或业主确认、修改的处理方案进行整改维修的;

(4)超过10天仍未完成整改维修的;

(5)承包人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不准确,造成发包人不能送达通知的;或者承包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变动后,未按约定告知发包人,造成发包人不能送达通知的;

(6)发生保修事项经承包人处理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问题需要整改维修的。

出现以上第(1)、(2)、(3)、(4)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累计计算。

4、质保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根据约定直接进行整改维修的,不排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再次发生问题的(包括已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进行整改维修后的部位),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四、发生保修事项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维修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维修;如需超过的,必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书面同意;

2、墙面、楼地面、墙体开裂(指框架结构填充墙),在15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地下室、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水、防渗漏,在15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4、门窗、五金件损坏,在3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5、卫生洁具、电器插座、开关、室内外的电气管线,在5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6、给排水及消防管道、二次供水设施,在1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7、供热与供冷系统,在3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8、设备安装、消防设施、通讯设施(含闭路电视),在3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9、小区道路和装修工程,在7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10、除前述约定外,其他项目需要整改维修的,均应在3天内完成整改维修,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本条所指的整改维修时间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民出整改维修通知之日开始计算;整改维修后必须按第六条约定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才视为完成整改维修。

承包人逾期完成整改维修的,每次每逾期一天承担违约金500元,累计计算,造成损失的(含业主索赔),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在质保金内扣除违约金和损失;逾期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按第三条3款约定执行。

五、联系、通知方式

1、为使承包人及时有效的履行本保修协议中的义务,承包人提供以下方式供发包人联系: (1)联系地址: (2)电话: (3)传真:

(4)电子邮件地址: (5)联系人:

承包人保证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准确无误,否则造成发包人不能送达通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本保修协议中所指的发包人通知方式包括:直接送交、电话、传真、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采用其中任意一种方式进行通知均为有效。前述通知方式的收讫确认为:

(1)直接送交的,以承包人相关工作人员签收时为收讫;如发包人将通知送到承包人办公地址后,承包人相关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的,发包人将该通知留在承包人办公场所后,视为该通知内容已送达给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以确认发出时为收讫;如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拨打电话或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而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不通或者被拒绝接收的,视为该通知内容已送达给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前述事实的确认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可以采用但不限于照相、录像、电话记录、传真记录、电话清单、邮件保存、短信保存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均为有效。 (3)邮寄以承包人相关工作人员签收之时或发出邮件(以邮戳为准)后第三个工作日的中午12时为收讫(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如发包人按联络地址向承包人发出邮件后,而邮件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自发出邮件(以邮戳为准)后第三日的中午12时即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如有变动,承包人应提前3日内通知发包人,否则造成通知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六、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后的验收

1、发生保修的部位在业主已入住(即已办理接房手续)的房屋内的,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后由业主和物管公司共同验收确认。

2、发生保修的部位在业主未入住(即尚未办理接房手续)的房屋内的,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后由物管公司验收确认。

3、发生保修的事项属于公用设施设备或者公共部位的,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后由物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验收确认。

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后未经验收确认或者验收为不合格的,视为承包人未完成

整改维修,承包人应继续进行整改维修直至验收确认合格为止,因此逾期的,由承包人按第四条约定承担责任。

七、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承包人参加维修的人员应该经过必要的培训和相对固定,维修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维修过程中应服从物管公司管理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文明施工;维修施工还必须符合施工验收规范。

2、维修施工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设臵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承包人保修人员进入已入住或装修的房屋内,必须自带鞋套,统一着装,语言文明礼貌,做到微笑服务;同时遵守发包人、业主的要求,维修应整洁有序,维修完工必须清理场地,做到发包人、业主满意,不得有损发包人、业主利益的行为。

4、承包人保证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维修整改人员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同意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承包人保证无条件接受。

5、承包人在进行整改维修过程中,未经发包人认可不得向业主随意解释、承诺。

6、无论任何理由承包人及保修人员都不得与业主发生争吵。

7、不得强拿强要或私拿业主的财、物;不得在购房业主家用餐;不得损坏业主室内物品或公共设施、设备。

8、承包人必须认真负责的发行保修责任,不得对保修敷衍了事。

承包人或其维修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业主向发包人或者有关部门投诉的,每出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2000—5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计算;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惩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质量责任的承担及后果的处理

1、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因工程质量(包括保修质量)问题引起业主与发包人发生争议或者业主向发包人索赔的,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派人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

进行处理。逾期,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有权同业主直接协商解决,发包人同业主签定的相关协议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质保金中直接抵扣。

2、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因工程质量(包括保修质量)问题引起业主与发包人发生或者业主向发包人索赔后,由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承包人可以参与,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解决意见不一致的,按发包人的意见与业主解决,由此达成的相关协议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决意见都不能与业主协商一致,业主按法律程序解决的,由法律文书确定由发包人承担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费用和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质保金中直接抵扣。

3、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因质量总是引起业主投诉或发生争议,发生以下情况的,承包人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1)因质量问题导致业主到发包人和集团公司办公场地、营销部等闹事的,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3万元。

(2)因质量问题被电视、报刊等媒体作有损发包人或企业品牌的报道,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5万元。

(3)因质量问题导致业主到公共场所阻碍交通、游行等事件的,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10万元。

若上述事件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每增加一次,上述损失赔偿额也相应增加一倍,以此类推,累计计算。

4、承包人认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不属自己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必须在知道该质量问题后10内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无责任,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有效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效的,视为该质量问题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异议,在未明确责任前,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本协议约定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待明确责任后由责任方将由此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裣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本协议约定先行承担保修责任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我承担,发包人将

按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追究承包人责任。

5、为避免争议,双方确认因以下情况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1)按主协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的分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 (2)由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引起的质量问题;

(3)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6、共同责任引起的质量总是如各方不能协商确定责任比例的,承包人同意按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九、质保金

1、质保金由承包人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留存在发包人处。 2、质保金退还按以下约定执行:

(1)保修期到一年六个月后,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发包人收到物管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按留存质保金的60%减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将该部分剩余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如不足减除的,由承包人按第十条1款约定承担责任,发包人也可以在剩余的40%的质保金中扣除。

(2)保修期到二年六个月后,承包人可以再次要求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发包人收到物管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减除所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质保金还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如不足减除的,由承包人按第十条1款约定承担责任。

(3)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未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前,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质保金退还事宜。

十、其他约定

1、本保修协议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及相关费用(含业主索赔费用、发包人名誉损失费用等费用),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留存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如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抵扣或者未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5日将不足部分全部支付给发包人,逾期按应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三累计计算违约金。

2、本保修协议中的业主是指购买、使用发包人开发物业且与保修有关的单位和自然人,包括购房业主、住户和租赁使用人。

本保修协议中所指的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是指该工程移交后对其进行物业管理的公司。

3、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签署《质量保证书》和双方签订的其他保修协议与本保修协议约定不一致或者有抵触的,按本保修协议约定执行。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2013年 月 日

附件二:

各系统功能要求

1、消防栓箱的消防按钮,在发生火警按动消防按钮,能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同时自动启动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同时启动屋顶风机,向合用前室及疏散楼梯间送风。

2、发生火警时,烟温探头自动采集火灾消防或提供手动报警按钮启动后,信号返回消防控制中心,视火灾部位,消防控制中心自动报警启动消防广播,同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门。

(1)系统市电停电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能强制启动柴油发电机发电,提供消防电源。

(2)发生火灾,准确显示火灾部位。并按控制程序启动应急广播进行火灾报警。

(3)系统能通过总线手动和自动启动室内消火泵、喷淋泵、室外消火栓泵、防排烟风机。并能通过专用盘专线直接启动消防泵、火灾区防排烟风机。

(4)在消防控制室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如:诱导风机、车库内非消防照明电源等),接通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系统对自动喷水系统应有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6)系统对柴油发电机房气溶胶装臵应有控制和显示功能。

(7)系统在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对相关的防火卷帘实施自动控制下降。对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按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地面1.8米;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大底。系统同时应将防火卷帘关闭的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8)火灾报警后,系统能停止有关部位的通风机和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启动有关部位的防排烟风机和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9)以下部位设臵消防电话分机: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变电室、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中心。

3、发电机房发生火警时,发电机房气溶胶灭火系统自动启动灭火,并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

4、报警系统选用利达智能型光电感烟探测器、智能型定温探测器并结合模块配合普通定温探测器配臵方案、液晶汉字火灾显示盘、智能型火灾控制器(二总线制、盘面带LCD液晶显示屏,带打印机,容量满足小区报警点、联动点、多线联动点要求,并留有适度的容量,传输距离1500米,有CRT接口、可与集中机联结,可与其它控制器驳接并原创控制操作,可与楼宇管理系统联网)。

5、自动喷淋系统在火灾发生喷头动作后,湿式报警阀能可靠动作,水力警铃应能发生报警,压力开关通过接点向联动控制系统发出信号,自动启动喷淋水泵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