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分法律 下载本文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详见教材p28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的撤销。

(实践中,对于电子合同订立而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通常是不可能撤回的。因为网络文件的传输速度非常快,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指令几秒钟之内就会到达对方的系统,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只能“迟到”。因此,撤回只能使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如信函方式。)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的期限内。 @#2、承诺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内容接受、到达要约人。这两个条件构成承诺 承诺的要件: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的要件。

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承诺无撤销。 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合同没有成立),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合同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本教材没提及)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履行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内容接受、到达要约人。这两个条件构成承诺 承诺的要件: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的要件。

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承诺无撤销。 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合同没有成立),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合同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本教材没提及)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的终止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1、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它是合同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2、抵销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1.《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消的债务。 2.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等。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本条规定的抵销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 3、提存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概念 2、法律特征

(1)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2)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3)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3、合同担保的形式

合同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

①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补充保证,先诉抗辩权

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