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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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环境分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1)环境是人类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2)人类不断干预和改造着环境。在人类与环境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过程中,环境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人类则是其中的能动性因素。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

环境污染: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

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共性: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

产生根源:

哲学根源: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

宗教根源:基督教: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伦理学根源: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

技术根源: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

经济根源: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

环境保护: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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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 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以人与自然关系为媒介和基础的人与人的关系 2.技术性:环境问题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副产品且环境问题的解决也要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然反映自然科学规律。 3.综合性:以法学为基础,吸收和借鉴了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管理学、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等学科;包含了宪法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涵盖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单行法等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法规。 4.社会性:关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保障,反映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代表整个人类共同的利益 5.区域性:不同区域不同特点,因地制宜 6.国际共同性:不再是一个国家/地区的问题,超越国界成为全人类的挑战。 目的 1.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核心在于对发展权益的肯定,要求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作用 1.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武器 3.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 4.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手段 5.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工具 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规定的,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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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含义:1.是一种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2.是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认的社会关系 3.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1.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双重性 2.受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双重制约 3.具有广泛性与综合性 构成要素:

1.主体:国家/国家行政机关/法人与其他组织/自然人

2.内容: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为追求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对主体的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约束。

3.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被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与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从事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活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是指调整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的对象: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权利和义务: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区行政区域】

基本原则和制度: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实行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与健康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

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本要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以及环境刑事责任等。

环境管理(狭义):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不超出环境容量的前提下通过促进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对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

环境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具体包括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制的职责、权限划分及其运行机制,协调环境行政管理事务中有关权力、责任、相互关系的方式等。

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行使环境资源行政权,对国家环境资源行政事务进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中央/地方、其他组织:法律授权的非行政机构和环境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非行政机构】

分散管理体制:指并不设立专门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权分散在各个相关部门之中。 单一管理体制:指将环境保护职权集中于一个机关,并不断强化其职权。【只管环境不管发展、主管部门只管发展不管环境,环境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的相互掣肘带来巨大的政治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综合管理体制:在赋予专门环境管理机构较大环境管理职权的同时,又保留了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一定的环境管理权。

我国环境管理体制设置现状

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法》10条原则性的规定了我国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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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横向上,我国设置独立的环境管理专门机关作为统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纵向上,由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各管理机构及其职权:

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建立健全制度、审批文件、日常执法、信息公开 一、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颁布实施。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二、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四、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五、环境保护的日常执法工作,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非法排放的设施、设备,依法征收排污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

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个法律部门始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力,全面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在质的规定性与本质特征并构成该法律部门基础的根本性规则。

特点: 特性。

2.表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资深法律价值的普遍性与整合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跟本准则。

3.对具体环节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与规范的指导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和平衡法律利益的功能。【指导性:对规定不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范作出与法律精神相符合的解释、主要出现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弥补法律漏洞、当多种利益出现冲突时,通过价值判断对这些利益进行衡量,决定取舍】

存在形态:1.制定法中——一般概括条款 2.判例中 3.宪法法律的基础或推论 4.应然的法律价值、事实之理中

归纳为协调发展原则、预防原则、义务性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

1.基本原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体现,体现价值取向的独

地位 概念 最重要 对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起全局性的指导作用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特征 1.义务主体是政府 2.重心在于协调,协调发展是一个衡平过程,是集并重、协同、兼顾、调整和共赢于一体的综合发展,具有浓郁的利益衡量色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