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下载本文

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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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故定义和级别

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 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此处的人,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属场所、租赁场所和承包项目的场所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人员条例)

(4)凡生产区域及进厂、进变电站、进矿等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或水域内(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和水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船只)伤害。

(5)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人身事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

(6)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定义:有毒有害气体)毒物中毒。因食物中毒和职业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规程不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到系统外场所疗养、参观、学习活动等。 2.1.1.4 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外包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人员全覆盖)

2.1.1.5 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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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和单位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2.1.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轻伤:指人员受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者。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 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特大)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 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重大)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 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一般)原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重及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3人重伤与3人死亡是一样的) (以下对一般事故的补充)2.1.2.5 五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6 六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7 七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2.8 八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电网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电网事件)(主要是增加了停电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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