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3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不能满足正常的工程监理需要。 3.3.2现场管理
3.3.2.1质量保证体系未认真落实到位,造成工程质量失控; 3.3.2.2施工现场混乱,施工组织无序,影响文明施工形象; 3.3.2.3不重视安全施工,存在明显的施工安全隐患;
3.3.2.4施工、监理负责人或主要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心差,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明显的、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明显的违规施工问题;
3.3.2.5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不规范、频率不足,报验不及时;
3.3.2.6监理单位使用施工单位车辆、设备,与施工单位有不正常经济联系; 3.3.2.7监理未认真执行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施工管理、旁站、抽检工作不到位; 3.3.2.8伪造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伪造监理资料; 3.3.2.9对已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隐患不报。 3.3.3工程施工
3.3.3.1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管理部的指导意见进行施工;
3.3.3.2存在明显的或严重的偷工减料现象; 3.3.3.3采用不合格的或质量低劣的材料;
3.3.3.4关键工程未按规定的工序或操作办法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3.3.3.5关键工程质量指标(如原材料、砼强度、设备等)严重不合格; 3.3.3.6工程外观质量较差;
3.3.3.7对存在的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给工程造成质量隐患; 3.3.3.8其它严重忽视质量的行为。 3.3.4试验检测
3.3.4.1试验、检测频率严重不足;
3.3.4.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享试验数据或共用试验室; 3.3.4.3试验、检查数据弄虚作假。 3.4、附则
3.4.1本制度由项目管理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3.4.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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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附表见工程管理用表。 4、隐蔽工程影像管理办法 4.1、总则
4.1.1为加强对PPP项目建设隐蔽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内在质量,消灭质量通病,消除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进一步提高现场隐蔽工程的监管力度,依靠影像管理强化隐蔽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4.1.2本办法结合PPP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状况制定。 4.2、影像资料管理要求
4.2.1为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按相关技术要求严格进行质量管理,把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工程质量一次成优。
4.2.2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坚持自检、互检、专检的“三检制”,以班组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施工班组在上、下班交接前应对当天完成的工程的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
4.2.3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留下影像资料,安排专人按时间顺序分期存档管理,并在每月20日将本月影像资料整理汇总后上报总监办。
4.2.4总监办在对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和每天的工地巡视过程中,对需要影像的部位留下影像,总监办安排专人按时间顺序分期存档管理;总监办进行整理汇总后(包括施工单位报送的影像资料和监理人员工作过程中留下的影像资料),每月25日上报建设管理部。
4.2.5建设管理部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工地巡查过程中对需要影像的部位留下影像;建设管理部工程管理处负责对本月所有影像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后统一刻制成光盘备份,并按时间顺序分期存档。
4.2.6影像资料拍摄时标识标牌统一采用白底黑字标牌进行标识,尽可能置于照片边角处,标牌大小长*宽为50cm*35cm。影像资料按分项分部工程编辑成Word文件格式进行分类归档保存,做到照片清晰、工序、工艺连续,对同一拍摄对象能提供不同角度照片,做到影像资料应齐全,单独存档,照片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有效说明该隐蔽工程的具体工程质量情况,并附文字说明。
标牌格式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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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名称 质检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部位 桩号 日期 4.3、需要影像的部位 4.3.1各分项工程
4.3.2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标识牌、安全标识牌、优质宣传图片、标语等。 4.4、影响资料质量要求
4.4.1拍摄的影像、照片必须能真实、清晰地反映现场真实状况,图像内应反映出质量验收人(包括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人员、旁站监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如需特写工程部位的,可附多张远景图片以佐证,但佐证图像内容应与特写内容具有相同参照物。
4.4.2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备专用影象设备及存储设备,以便影象资料的获取和存储,并由专人保管、定期上报,相机应配备800万像素以上能够清晰刷出6寸照片,具有自带拍摄日期功能,拍摄时应打开该功能,不允许经修改的造假图片入档。
4.4.3工程项目如一张图片不能反映全面的,也应留存2张或2张以上图片或者留存视频资料。
4.5、罚则
4.5.1施工单位有串通监理伪造影象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设管理部将对项目部、总监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罚金,对伪造者予以清除出场。
4.5.2施工、监理都应各自留存影象资料,对应存档的影象资料缺失的,建设管理部将视情节对项目部、总监办进行处罚。
4.5.3施工、监理单位对存档影象资料进行PS修改造假的,建设管理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造假单位进行处罚,并对项目经理、总监处以罚金。
4.6、附则
4.6.1本办法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4.6.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5.1总则
5.1.1为加强PPP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和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行为,提高工地试验室的检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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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本办法综合各行业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检测机构招标文件,结合PPP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5.1.3本办法适用于PPP项目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项目管理公司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5.2试验机构及职责 5.2.1工地试验室
5.2.1.1按照各行业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PPP项目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总监办必须建立与承担的工程规模、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申报程序向地方质监站申报手续,取得合格证书。
5.2.1.2项目经理部工地试验室的建设要在总监办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建设完成后,经总监办检查合格后报项目管理公司建设管理部考核、初验。总监办工地试验室经项目管理公司建设管理部考核初验后,建设管理部将项目部、总监办工地试验室申报、初验资料一并报地方质监机构申请正式验收。初验、验收未通过的,应按规定限期整改。
5.2.1.3各项目部在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同时,应根据施工现场工点分布特点和需要,另行建设一个或多个小型试验室、养生室、压力室等,以满足现场部分项目快速检测、控制需要。在申报工地试验室的同时,要书面提供本单位各工点检测机构的配置情况(包括地点、人员、仪器设备、工作职责、房屋面积、环境状况等)。
5.2.1.4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总监办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控制及检验人员组织机构图表、管理制度、内部检测程序、检验操作规程,建立各种台账,全面准确反映工程质量的自(抽)检基本情况。要配备齐全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试验规程、设计文件等。
5.2.1.5项目部试验室的试验检测频次按照相关规范、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总监办试验室抽检频率按照项目部自检频次的15-20%进行。
5.2.1.6试验检测资料由各项目部、总监办按照归档要求统一集中管理,各工点台账及检测资料也应分门别类,规范管理,妥善存放,方便查找。
5.2.2项目管理公司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中心试验室)
5.2.2.1中心试验室检测工作由项目管理公司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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