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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干部考察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干部考察工作,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精干高效的干部考察员队伍,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干部考察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通过制定干部考察员制度,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提拔使用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努力把我市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为构建“四个卫辉”,进一步加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目标任务

干部考察是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干部选拔、使用和管理的效果。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考察的主体即考察员是决定考察质量的主导因素。长期以来,干部考察队伍建设一直是我们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诸如数量不充足、干部考察员不专业、权责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等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对干部考察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整合干部资源,实现考察员队伍专业化;二是完善考察机制,推进考察工作科学化;三是落实考察责任,提高考察结果的公信度。

三、严格选拔,组建高素质的干部考察员队伍 建立干部考察员制度,选好选准人选是关键。 首先,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干部考察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一是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强、作风正;二是熟悉组织人事工作,有一定的组织人事工作经验,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干部考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三是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讲究工作方法,保密观念强,严守职业道德和考察工作纪律;四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是中共正式党员;六是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七是具有

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其次,我们面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文件法规,并集中进行了资格认证考试,有**名干部考试合格,**名干部被淘汰。经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这些资格考试合格的干部被确定为首批干部考察员,对其统一颁发《干部考察工作资格证书》,使干部考察员由“临时工”转变为“正式工”,保证了干部考察队伍的专业化和稳定性。 同时,没有取得干部考察员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干部考察工作,没有2名以上干部考察员的单位不能组建考察组考察干部。

四、工作职责

干部考察员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按照考察工作方案开展考察工作。

第一,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考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考核规定的考察领导干部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办事。 第二,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核对象的情况。考察人员要本着对党组织和考察对象负责的态度,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的考察和了解,做好深入细致的考察工作。要采取广泛接触领导和群众、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以事实为依据,

在全面考察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人员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客观准确详细地向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汇报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地提出考察意见。 第四,如实形成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考察材料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材料。对干部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具体调查核实的方法步骤,并按考察组安排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结合整个考察工作情况如实向市委组织部汇报。同时,考察人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人员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严格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对干部考察、评价情况要严格保密,任何时候不得随意透露考察情况。

五、工作纪律

不具有干部考察员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干部考察工作。干部考察员在开展考察工作时必须佩戴《干部考察员工作证》,公开考察员的基本情况,干部考察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二)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

(三)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

(四)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的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赠送的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六、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干部考察员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察员资格、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考察结果无效。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

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由于工作失误、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七、管理使用

干部考察员所在单位要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干部考察员的日常管理,积极支持其参加市委安排的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要服从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充分考虑干部考察员在时间和精力分配等方面的因素,把市委安排的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与各单位自身工作任务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为干部考察员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干部考察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收回《干部考察员工作证》,终止其干部考察员身份,并按干部考察员队伍需要公开推荐选拔,适时补充。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工作调动离开的;

(三)在考察工作中违反考察纪律的;

(四)因其它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表现较差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干部考察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