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局文件
西铁安?2009?16 号
关于印发《西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运输站段、西延公司: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印发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路局重新修订了《西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发《西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西铁办?2007?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月度施工计划格式
3.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 4.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5.施工现场安全重点控制表 6.施工配合的主要内容 7.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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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营业线安全整改通知书 9.营业线施工签认记录簿
抄送:局机关行政各处、室,铁路办事处,公安局,质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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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正式稿)
一、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⑴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⑵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⑶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⑷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⑸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⑹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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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隧道拱顶病害整治、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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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3.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路局调整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我局繁忙干线为陇海线太要~宝鸡段(含宝鸡站)。 我局干线为陇海线宝鸡~社棠段,宁西、侯西、宝中、宝成、襄渝、阳安、西康线。
4.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封锁时间。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
5.编组、区段站及独立供电的机务整备场(即华山、新丰镇、西安西、西安东、西安、宝鸡东、宝鸡、秦岭、凤州、略阳、阳平关东、阳平关、千河、安康东、安康等15个无图定天窗车站和西安、新丰镇、宝鸡、安康机务整备场)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具备条件的电气化双线区段,垂直检修天窗,每个季度每个供电臂应确保一次30分钟的封锁时间。 6.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支线施工,天窗时间和次数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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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处掌握适当调整。
第6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全局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遇有成段清筛道床、更换钢轨、更换轨枕等连续性施工,只安排周六停止施工。
第7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
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局管内施工区段的划分及允许慢行处所为:
陇海线太要~西安、西安~宝鸡、宝鸡~天水;襄渝线安康~胡家营;宝中线虢镇~安口窑;宝成线宝鸡~略阳、略阳~广元;候西线钟家村~禹门口间允许2处慢行。
襄渝线安康~达州,宁西线新丰镇~商南,阳安线安康~阳平关,西延线钟家村~延安、延安~神木间允许3处慢行。
太西线钟家村~新丰镇间允许1处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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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8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⑴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⑵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⑶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⑴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⑵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⑶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⑷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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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9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路局、站段针对每次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的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下列Ⅲ级施工主管业务处(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处)必须到现场协调、指导、盯控:
1.成组更换道岔。
2.基建、大修工程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1小时以上的施工。
3.较大型电气化改造施工影响正线1小时及以上。 第10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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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第11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12条 路局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组长,有关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安全监察室、总工程师室、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房产生活、信息技术、建设管理、劳动和卫生、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天窗修领导小组,运输处设综合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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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由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一次分析会。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房产、信息、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3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⑴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⑵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⑶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⑷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⑸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⑹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⑺陇海线太要~宝鸡段(含宝鸡站)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⑻因特殊原因,陇海线太要~宝鸡段(含宝鸡站)慢行处所超过第7条的规定时。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全部由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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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管线、专用线施工,不影响接轨站设备正常使用、不影响正常运输生产的,分别由段管线管理单位和专用线接轨站(或所属车务段)审批,并组织实施,段管线、专用线(专用铁道)新建、改建工程开通施工由运输处安排。
5.路外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经路局(总工室确定施工主管业务处)审批后,由施工单位提前向路局相关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施工计划,设备管理单位按照营业线施工计划的编制程序逐级上报,经运输处批准后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影响营业线设备正常使用的非路局承担的铁路基建项目(如客专、合资铁路等),比照路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计划的报批等均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
第14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铁路局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第15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16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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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建设管理处。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网络流程图、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17条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安全协议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审批,审批后纳入施工方案,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第18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建设项目Ⅲ级施工的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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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建设项目Ⅲ级施工中对于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施工方案审查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设备管理单位重点对施工方案中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建设管理处,由建设管理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研究,会签形成审查意见。第二阶段根据路局审查意见,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施工方案,经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审查、会签后报路局建设管理处。
⑵建设项目其他Ⅲ级施工的施工方案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方案审查、会签后报路局建设管理处。
⑶建设项目Ⅲ级施工的施工方案由建设管理处负责归集,相关业务处审查,运输处批准。
七、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9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路局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20条 路局运输处于上年12月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在12月10日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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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局月度施工计划(格式见附件2)。
⑴施工单位应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并按照慢行处所和天窗时间的规定分区段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附电子版Excel文件1份)。
⑵运输处每月组织相关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主管运输副局长决定。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⑶第5条规定的双线车站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每月每站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设备检修封锁时间,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⑷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由施工单位向主管业务处申请,主管业务处汇总后交运输处,经运输处审核后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⑸下列施工由车站安排,不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编组、区段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线路,封锁 6 小时及其以下(编组场分类线每次封锁不得超过 2 条)且不影响其它线路正常使用,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
中间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线路,封锁 3 小时及其以下且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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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其它线路正常使用,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
专用线、专用铁道利用取送车间隔进行(经代维修单位同意)、不影响接轨站设备使用、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
第22条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各施工单位应于施工前一个月的10日前以文件或电报上报路局,每月13日前,路局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及其他部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其余以文电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待铁道部施工计划下达后,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按铁道部下达文件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23条 路局调度所负责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⑴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⑵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路局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根据运输局调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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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信息编制施工计划。
⑶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⑷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计划调度台和供电调度室,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将建设项目施工日计划电传(电子文档发送)至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24条 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我局提报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我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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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我局负责。
第25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26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路局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路局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八、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27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于计划施工日前5天报运输处,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由施工单位于计划施工日前10天报运输处,运输处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由施工单位于计划施工日前20天报运输处,运输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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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29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⑵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30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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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九、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31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32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含车站自管设备部门)于每周三 9:00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供电作业计划应报所管辖供电臂内各车站),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所安排实施。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配合维修的作业车计划等。
各车务段(直管站)每周四召开周天窗协调会议,编制下一周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并于每周四12:00前报运输处,运输处审批后,于每周五15:00前在路局办公网运输处网页施工管理栏关公布。调度所根据运输处公布的维修天窗计划,予以安排实施。
第33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车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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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
第34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⑴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⑵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仅限使用可随时带下道的小型液压起道机、小型液压起拨道机,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探伤仪、轨道检查仪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⑶电务进行设备巡视作业,各种电缆盒、变压器箱、信号机开盖检查测试或外部除锈、油饰、书写编号,道岔状态检查、清扫、注油,各部机械螺丝紧固,信号设备扶正、基础硬面化(不含复线区段两正线间),电缆径路整治,不穿越正线的电缆沟开挖、电缆敷设等未开通设备作业,控制台(柜)、人解盘开门检查,无线电台或值班员操作台通话试验、录音查询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及配合车间以上检查,可利用列车间隙时间进行,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但必须在运转室设联络员、现场设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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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打开转辙机进行转换试验测试或缺口检查、箱盒内部进行电气螺丝紧固、列车信号机主副灯丝转换试验或更换不良灯泡、轨道电路分路试验、配合供电设备检修转换电源、无线场强测试、通信设备倒机转换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⑸距接触网带电设备1米以外的调整b值、回流线检修、架空地线检修、基础加固等不影响接触网设备状态、供电安全的作业。
第35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十、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36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集中修主要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
第37条 集中修的施工时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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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在完成集中修的地段,将适当调整维修天窗和作业次数。
第38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路局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运输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39条 路局为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成立集中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40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路局成立集中修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41条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在铁道部协调确定的同时,路局有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路局主管业务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42条 路局运输处要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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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十一、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43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附件3)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44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45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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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的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登记中应注明,调度所做好相关准备。
十二、施工过渡工程
第46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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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47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48 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49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十三、工程验收交接
第50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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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1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52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53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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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54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十四、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55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56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57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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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58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59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各项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网络流程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60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路局实施施工负责人资格准入和动态管理制度,施工负责人必须经过资格培训并取得《施工负责人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担任施工负责人的段领导、车间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由路局组织进行;担任施工负责人的班组长(安全员)、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的由站段组织进行。施工负责人任职资格,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资格审验,每次参加营业线施工等级为Ⅰ、Ⅱ级的施工结束后进行动态评价,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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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工作考核,对培训审验、动态评价和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施工负责人资格。
局外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路局培训工作由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担任上述工作。
第6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培训。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其它工程由设备管理单位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6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局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夜间施工时,作业范围内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并保证施工需要的照明范围和照明强度,重要施工处所应设置固定式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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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设备必须有专人看护,对影响人身安全的伸出物、缝隙、临边或牵绊处所,应有照明并醒示标志,必要时设置围栏等防护设施。各项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在夜间施工时应有明显标志,具体分工应在施工协议中明确。供电高空作业时,每一个作业地点均应设置专人监护;当作业区段附近有同杆架设裸露低压供电线路并不能满足安全距离时,须将低压线路停电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登高作业。电气化区段施工时,对设置的回流线、人身安全防护地线应设专人防护。
第63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4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64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内容参照附件6)。 第65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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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停工通知书见附件7);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4执行)。
第66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67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68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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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69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70条 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5。
十五、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71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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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两线间、枕木头、砟肩处严禁存放任何路料(钢轨除外)、机具,施工料具必须放至道床以外,不得上道床边坡,严禁侵限。因施工需要临时存放的料具,必须派专人看守,施工结束做到工完料净。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封闭网时,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专人昼夜看守,施工后及时恢复。
第72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73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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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汛前防洪联合检查制度:每年5月底前,路局建设管理处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等部门对基建、更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进行防洪安全检查;路局工务处牵头组织施工、设备管理单位等部门对局管内工务设备大中修施工处所进行防洪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洪措施,确保安全渡汛。
第74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六、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75条 路局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维修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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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之比。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76条 在营业线施工中,路局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
⑴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⑵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西安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和铁道部、铁路局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经济赔偿由路局安全监察室施行,收缴费用全部交路局财务。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在招投标时对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⑶施工安全抵押金按《西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有关费用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西总函?2006?4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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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凡在我局营业线上施工发生铁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的,或在一年内发生两件一般A类事故,或三件以上责任一般D类以上事故的施工单位,取消在我局两年的投标资格。
第77条 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78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等),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十七、附则
第79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落实措施。
第80条 客运专线施工管理办法路局另行制定。 第81条 本办法由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第8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路局前发《西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西铁办?2007?103号) 同时废止。前发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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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成段更换伤损钢轨。 2.更换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7.单根抽换轨枕。
8.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9.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0.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11.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及以下时。 12.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13.检查桥隧施工所搭的脚手架。
14.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15.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6.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 (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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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17.整修道口。
18.整治钢轨接头错牙、伤损钢轨焊补、小型养路机械打磨等综合项目。
19.冻结钢轨。 20.清筛道床、边坡。 21.成段松开扣件。 22.夹板螺栓涂油。 23.成段整治或更换胶垫。
24.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 25.隧道拱顶漏水整治。 26.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7.跨线路转移较重的小型机械等作业。 28.影响行车的长大桥隧的综合检查。 29.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30.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和拨道。 31.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影响行车的维修项目。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各种变压器箱、接线盒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和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测试。
2.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检修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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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小型器材的更换。 5.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实行停轮修。 6.零星更换转辙机。
7.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8.CTC/TDCS、CTCS-2设备检查。 9.车站有线、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检查。 10.GSM-R区间设备检修。 11.车站传输设备检修。 12.车站通信电源设备检修。
13.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接触网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检调接触网悬挂。 2.检调(更换)软横跨。 3.检调锚段关节。
4.检调(更换)中心锚结。 5.检调线岔。
6.检调(更换)分段绝缘器。 7.检调(更换)分相绝缘器。 8.检调(更换)电联结器。 9.检调(更换)支撑定位器。 10.测量导线磨耗。
11.检修隔离开关、避雷器及引线。 12.检调正馈线、供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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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检调、安装接触悬挂、支撑装置上的设备标志、号码。 14.车梯巡检。
15.轨道吊车立杆、拨杆。 16.安装、改造软横跨。 17.清扫、更换、安装绝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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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月 度 施 工 计 划 格 式
施编工线路 行别 号 等级 施工 项目 施工日期 施工 地点 封锁 时间 施工内容及 影响范围 限速及行车 方式变化 设备变化 线路数据变化;站场线路、道岔、径路变化;信号机位置及显示变化;接触网信号标志位置变化;其它变化 运输组织 施工 单位 施工 负责人 备注 区间及起止里程 封锁起止时间(封锁时间分钟) 施工内容 影响范围 限速要求 行车方式 主体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职务 姓名 41
附件3
行 车 设 备 施 工 登 记 簿 运统-46(施工)
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 ⑴影响使用范围(需要的慢行或封锁条件) 月日时分 ⑵施工负责人签名 ⑶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 ⑷车站值班员签名 承认施工 ⑴命令号及发令时间 ⑵慢行及封锁起止时间 ⑶车站值班员签名 ⑷施工负责人签名 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销记 ⑴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 ⑵施工负责人签名 ⑶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 ⑷车站值班员签名 施工开通 ⑴开通(恢复常速)命令号及开通时间 ⑵施工负责人签名 ⑶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 ⑷车站值班员签名 备注 本月施工编号 施工项目 所需时分 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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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名顺称 号 项 目 施工条件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1.大型养路机械道岔两捣作业程序,第一列2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 一、 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人工捣固 1 (1)破底清筛 (2)成段更换道床(含道岔) (3)大型养路机械换砟 (4)基床换填 (5)曲线平面改造 (6)一次起道量超过100mm (7)一次拨道量超过150mm (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封锁施工 小型养路机械捣固 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 2.大型养路机械两捣一稳作业程序,第一列3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 3.大型养路机械三捣两稳作业程序,第一列60Km/h,第二列80Km/h,第三列12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 4.因设备配备不足、临时故障等原因不能达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适当降低放行速度,最高不超过60Km/h。 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12小时,以后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60 km/h、80 km/h、120 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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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顺称 号 项 目 施工条件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1.大型养路机械道岔两捣作业程序,第一列25Km/h, 第二列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开通后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人工捣固 12小时,以后60 km/h、80 km/h、120 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2 ⑴成组更换道岔 ⑵一次起道量超过40mm,不超过100mm。 ⑶一次拨道量超过40mm,不超过150mm。 ⑷成段更换轨枕 封锁施工 小型养路机械捣固 施工期间,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小时,后60km/h、 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车作业 60Km/h, 第三列8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 2.大型养路机械两捣一稳作业程序,第一列3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 3.大型养路机械三捣两稳作业程序,第一列60Km/h,第二列80Km/h,第三列12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 44
名顺称 号 (1)成段更换钢轨 1 二、不影响道床稳定的施工作业 (2)无缝线路放散 项 目 施工条件 放行列车条件 (3)成段调整轨缝,拆开接头并插入短轨头 (4)成段修整轨底坡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其后正常。快速地段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80km/h,其后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 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快速区段60km/h、80km/h、120km/h各一列后恢复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60km/ h,其后正常。 施工期间速度不超过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 h,其后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 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施工期间每日开通后至次日封锁前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h) 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第四列120km/h,其后恢复正常。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2 3 4 5 6 7 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 mm 长大隧道宽轨枕垫咋 道口大修(若影响道床稳定,比照第一大项办理) 隧道整体道床翻修 拆除钢轨,全面更换桥枕 不拆除钢轨更换桥枕 成段换轨不超过100m 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胶结螺栓、扳道器转辙连接杆 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轨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轴处轨枕 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45
三、不限速的施工作业 1 2 3 4 5
名顺6 7 称 号 项 目 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直轨 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快速区段单根抽换轨枕 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隧道施工或检查所搭脚手架《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2条 ⑴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施工条件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条件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但扣件必须齐全有效),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但钩螺栓至少每隔1根桥枕拧紧1根),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不8 限速的9 施工10 作业 11 12 四 1 、 桥隧涵2 的施3 工作业 4 ⑵抬高或降低桥梁 ⑶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或翻修支撑垫石砂浆 隧道内增设密井暗管施工 新建明、棚洞开挖基础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 h、第三列60km/h,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 施工期间限速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 h,其后正常。 施工期间速度不超过45km/h。 加固施工:施工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慢行施工 慢行施工 桥涵顶进及加固线路或拆除加固设备 慢行施工 不少于12小时,60km/ h 、80km/ h各不少于24小时,后120km/ h2小时恢复正常。 46
名顺称 号 项 目 施工条件 放行列车条件 1 五、应急处理 个别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封锁施工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2 钢轨、辙叉、尖轨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封锁施工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3 线路发生胀轨的紧急处理 封锁施工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1 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六、其他施工作业 2 电务更换电动转辙机及道岔安装装置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3 信联闭设备停用施工中的联锁试验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4 更换钢轨绝缘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5 新旧接触网线过渡中的接触网大修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注: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路局业务处比照本表类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 47
附件5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施工项目 施工日期 施工等级 设备管理单位 施工内容 单位及部门 组长或 副组长 安监部门 运输部门 机务部门 单位及职务 设备主管 业务部门 施工单位及 主管部门 设计部门 监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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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点 起止时间 施工单位 姓名 重点监控处所 监控关键项点
附件6
施工配合的主要内容
一、工务进行换轨、清筛、更换梁体、隧道衬砌施工和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中配合的主要内容:
㈠电务段
1.在换轨施工中负责
①钢轨接续线安装;②封锁点内拆除与钢轨连接的信号导线、电容线及其它影响施工的电务设备导线;③封锁时监护施工单位打好新旧轨回流线,回流线按两纵一横打牢,保证回路畅通,防止造成信号故障(特殊情况组织处理)。④施工前对施工单位使用的绝缘夹板、轨距杆、抗横移拉杆(电化区段)的绝缘性能进行检测。⑤负责施工前拆除、施工后安装有碍施工的电务设备。⑥督促、检查工务部门连接好“两横一竖”线(当换轨长度超过100米时应连接好“两横两竖”线),确保回流畅通。
2.在清筛施工中负责
①检查、探测并标示地下电缆的位置及埋设深度,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处理;②封锁时将影响机械清筛的电务设备拆除、加固或移至距钢轨头部1.4米外,线路开通前恢复;③监护施工作业,防止造成电缆损伤或信号故障。
3.在更换梁体大修中负责
①电缆的防护;②桥梁施工结束后电缆的恢复。 4.在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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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整理轨道电路接续线、区间电源接线、补偿电容;②施工前由工、电联合调查在不捣固地点的枕木上打“△”标记;③每车一人带好易损材料配合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④负责施工前拆除、施工后安装有碍施工的电务设备。
㈡供电段
1.在换轨施工中负责
①封锁点内在换轨前拆除接触网地线及影响换轨的供电设备连线,并在施工后及时恢复;②更换道岔施工后,检查接触网设备状态是否良好。③监护施工有可能造成的接触网设备损坏处所。
2.在清筛施工中负责
①封锁时拆除影响清筛机通过的供电设备,开通前恢复;②在施工前后对接触网导高和左右距进行测量记录,并与施工单位签认;③施工单位完工后,及时调整因起拨道对供电接触网位置变化造成的超标问题。
3.在更换梁体大修中负责
确认并处理影响梁体进出的接触网立柱。 4.在隧道衬砌大修中负责
停电后接触网的接地防护;局部地段接触网改移。 5.在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中负责
①派人在现场检查供电设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②施工中及时核定接触网导高,必要时及时调网,并重新核划红线。③负责施工前拆除、施工后安装有碍施工的电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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